第 4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全天候健身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15/2021。

澳門全天候健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全天候健身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inástica Qualquer Moment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nytime Fitnes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522-526號海洋花園桂苑榆苑3樓AC。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健身、瑜伽、功能性等運動,舉辦及參與本地及國際性的體育活動,促進澳門與內地及海外的體育合作交流,提高澳門體育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對運動和體育活動有興趣的各界人士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先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籍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批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等。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的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蜂躍運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14/2021。

澳門蜂躍運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蜂躍運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portes Abelha Ativ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Bee Active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7至219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座地下D。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澳門運動愛好者,服務及團結會員,致力推動本地運動多元化發展,推廣瑜伽、健身、功能性等運動,組織及支持本地與國際間的體育活動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對運動和體育活動有興趣的各界人士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先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籍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批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等。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的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竹木雕書畫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6。

澳門竹木雕書畫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竹木雕書畫藝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和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傳承和發揚中國悠久的雕刻技藝和書畫藝術,凝聚更多愛好者互相學習,共同進步,寄望會員通過交流,切磋琢磨當中促進友誼,可達至德藝雙收,為實現中華民族的“文化復興”和蓬勃發展而共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素打爾古街393號信生大廈2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除法律及章程另有規定除外,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均視為有效。

(四)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同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日常具體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報告。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社會各界人士及機構贊助,倘本會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室內樂交流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o Intercâmbio de Música de Câmar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9。

澳門室內樂交流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室內樂交流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o Intercâmbio de Música de Câmar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amber Music Exchang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和促進澳門以及本澳與其他地區的室內樂交流演出,以及室內樂教育普及事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21座11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過理事會核准後,便可成為會員。如違反本會宗旨或者作出損害本會利益之行為的會員,理事會有權經商討表決後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名譽會長及顧問的邀請由理事會提名,並須獲得會員大會主席同意,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西洋書法家協會

Associação de Calígrafos Ocidenta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7。

澳門西洋書法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西洋書法家協會”,中文簡稱為“西洋書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lígrafos Ocident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Western Calligrapher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以務實及沈潛的學習態度,擁護西洋書法書寫技藝的本質為宗旨。推動本地西洋書法愛好者走向學術層面的研究和練習態度;培養西洋書法書寫及相關工藝之興趣及技術培訓,包括相關工具研發及教育材料製作;參與本地與西洋書法及字體相關研究及推廣項目,促進本地西洋書法界於本地及海外交流。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公局市場巷48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理事會可提名對西洋書法書寫藝術有高度造詣及經驗之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及顧問等名銜,由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會費、各界人士、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本身財產及資本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第十二條——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以規範會員、組織機關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開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三條——會員、機關之據位人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守則時,應屆理事長必須組織「獨立調查委員會」及召集該委員會代表並作出相關調查及處罰。「獨立調查委員會」之成員分別由應屆理事長及一名理事會理事、一名會員大會代表及一名監事會代表組成。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教育暨經濟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e Cultura Económic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2。

澳門教育暨經濟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教育暨經濟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e Cultura Económ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Education & Economic Culture”。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及341號獲多利中心15樓S,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存續期為無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致力實踐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發展澳門教育及經濟的大政方針,開展中國國內與澳門之間在教育、經濟及文化領域的交流事業,通過組織互訪考察、文化教育、經濟活動等的交流合作,為增進中國國內與澳門的教育、經濟及文化交流事業和促進實現共贏搭建重要平臺,弘揚中華文化。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 投票權;

2. 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福利;

4.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5. 推動會務發展;

6.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7. 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無故欠交會費一年之會員,經大會核實後均會被除名,會費絕不會退還。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各項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如有需要,可設財政、秘書各一名。理事會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

4. 理事會召開會議時,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而各項決議須經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召開會議時,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而各項決議須經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會員出席,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

2.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決議須經過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的贊成票始為有效。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4. 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一條

社會賢能之委任

經大會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議決,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貢獻者為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各界人士及任何其他實體、機構之贊助和捐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健康旅遊協會

Associação de Saúde e Turism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3。

澳門健康旅遊協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健康旅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aúde e Turism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Health and Tourism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11A號恆運大廈地下A座。

第三條——宗旨:

宏揚中國傳統文化、發揚天人合一精神和宣揚健康旅遊的價值觀。透過人生規劃及健康教育,加強國民綜合素質和體質。愛老扶幼,愛祖國愛民族,助力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第四條——入會資格:

1. 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2. 任何市民願意為本會福利事業服務,遵守本會宗旨,由兩位會員推薦及以書面申請入會,經理事會認可後,便可成為普通會員。

3. 名譽會員為本會會務及活動作貢獻者,豁免繳交會費,故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2. 除名譽會員外,普通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有諮詢、建議、監督及參與會務之權利;

4. 參與本會之活動及享有一切會員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服從本會之決議;

2.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望盡力作出貢獻;

3. 除名譽會員外,普通會員有繳交入會費及會費之義務。

第七條——紀律:

對於違反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名聲事情的會員,根據會員大會的決定,將予以終止其會籍。

第八條——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兩名以上。主席和副主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及會員大會主席主持,須最少十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經理事會提出建議得舉行特別會議;會員大會議決事項時須由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但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的決議,須由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才可通過,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由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才可通過;除法律及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的半數,倘於通知指定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均視為有效。

(三)會員大會之職能如下:

1. 通過及修訂會章;

2.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工作計劃;

3. 通過財務報告及年度預算;

4. 決定入會費及會費之金額;

5. 對第七條之情況進行審議,決定終止有關會員之會籍;

6. 對監事會提出之違章處分建議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7.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

8.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9. 以特別會議形式決定解散等重大事項。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及理事兩名或以上組成,但成員總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之會務執行機關。理事會之職能如下:

1. 對日常會務作出議決並推動執行與實施;

2. 編訂年度帳目、預算、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3. 通過入會申請;

4. 對入會費和會費、邀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終止會員會籍、修訂會章等重大事項,向會員大會或主席提出建議;

5. 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組成,但成員總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監事會之職能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工作是否符合會章;

2. 監察財務預算及本會之帳目;

3. 對違章事項提出處分建議,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十二條——經費及運用:

本會經費來自普通會員所繳納的入會費及會費,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通過可贊助或捐贈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十三條——清算及解散:

經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通過的解散決議,應委任一至若干名清算人組成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本會之資產負債,直至全部財產分配完成,本會即解散。

第十四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智力運動協會

Associacão de Desporto da Mente de Juventud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0。

澳門青少年智力運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智力運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cão de Desporto da Mente de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Mind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組織、發展及推廣智力運動,通過社交平台及活動、比賽,為青少年提供各種智力運動的機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702號海名居第五座29樓V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馬術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5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馬術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馬術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iva Equestr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o Equestrian Spor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為會員組織馬術體育活動,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準,促進本澳馬術運動的發展。

(二)參加澳門內外各項馬術體育運動比賽。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312號濠景花園24座21H。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馬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1/ASS檔案組第5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青少年馬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馬術協會”,中文簡稱為“青馬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questre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o Youth Equestria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為會員組織馬術體育活動,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準,促進本澳馬術運動的發展。

(二)參加澳門內外各項馬術體育運動比賽。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文苑大廈21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大灣區金融發展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4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大灣區金融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金融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Financeira da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Financ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致力推進內地與港澳區域深度金融合作,實現跨境協同創新,加大金融支持大灣區建設,吸引外資對大灣區城市的高新技術產業和創新創業支持力度,構建與國際金融機構接軌的聯繫,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成為更具活力的國際金融經濟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4樓A, I, L, M, N, O, P, Q, R, S, T, V, X, Z。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及副主席。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詠春國術總會

Associação Federativa de Macau de Artes Marciais Chinesas Weng Cho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澳門西望洋巷11號西望洋山花園(第九座)A1,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武當趙堡承架太極拳協會(澳門)

Wudang Zhaobao Chengjia Taijiquan Associação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8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武當趙堡承架太極拳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武當趙堡承架太極拳研究會”;葡文名稱為“Macau Wudang Zhaobao Chengjia Taijiquan Associação de Estudos”;英文名稱為“Macau Wudang Zhaobao Chengjia Taijiquan Research Association”。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屬無限期。

第二條

宗旨

武術是中國古老的體育文化瑰寶,而太極拳是中華體育文化中的一枝奇葩,武當趙堡承架太極拳,拳架高、圓而幼細,溫文爾雅,既能強身健體,延年益壽,又能陶冶情操,而且是男女老少皆宜及易鍛練的一種好拳種,可謂是奇葩中之奇葩矣。近些年來已有許多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及身體比較虛弱之患者,經過武當趙堡承架太極拳的習練,達于康壯佳境。為了使更多人得到健康的身體,經常有愉悅的心情,沐浴於武當趙堡承架太極拳的養頤之福,特成立本會,以大力推廣這優秀拳種,同時,也為本會會員及眾多的愛好者,帶來一個更好的交流、切磋機會和場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埗頭街12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遵守法紀、為人正直、有良好品德及熱愛中華武術,尤以愛好太極拳者,皆可申請入會,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創會會長

本會之創會會長是劉瑞先生。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須由會長和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三條

會徽

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健康澳門新一代協會

Associação Nova Geração Macau Saudável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協會由無煙澳門健康生活協會倡議之下促成組建,是來自澳門18-45歲青年居民自願組成的群眾性團體,是非牟利性社會服務組織。

第一章第三條:宗旨為市民尤其是青少年提供適當的健康科普資訊並組織資源以促進健康的生活方式,並涵蓋廣泛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倡議建立良好的營養管理、運動、個人衛生、精神健康,以及最重要的預防吸煙、防止酗酒、藥物濫用。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247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2/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6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247體育會

章程修改

“247體育會”,(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230-246號金融中心3樓M至R座。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李煥江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物品編碼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6/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8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國澳門物品編碼協會

第一章

名稱、期限、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國澳門物品編碼協會”,葡文名稱為“GS1 Macau, China — Associação de Identificação e Codificação de Produtos”(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GS1 Macao, China”,根據法律及本章程設立而屬非牟利團體,並無訂定存續期限。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上海街一百七十五號中華總商會大廈六樓,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定設立分會或其他類別的本會代表處。

第三條——一、本會宗旨以GS1標準為基礎,推廣全球通用的、跨行業的全球統一標識系統和供應鏈標準,以及提供條碼的申請、發配、諮詢和管理服務,以支持本地不同行業的發展。

二、本會亦旨於對其他的物品識別及編碼系統予以研究、設立、落實及發展,但以該等系統能令工業、商業和服務方面的程序得以標準化和簡化及不抵觸國際GS1之方針為限。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義務和紀律

第四條——一、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澳門地區擁有工業、商業、服務、倉庫、儲存、分銷網或零售網的設施且處於運作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普通會員、特別會員和名譽會員:

a)凡參與本會設立的自然人及法人,均為創會會員;

b)經申請而獲得公司識別編碼者,以及擬在其生產、儲存、分配及銷售系統使用編碼者,如在本會成立後加入本會,均為普通會員;

c)凡屬編碼的設備、程序、服務及技術方法、印刷、讀物、識別及資訊程式等的生產商或分銷商,為特別會員;

d)凡對本會作出卓越貢獻或在GS1編碼系統的引進、推廣及促進方面提供決定性合作者,又或經理事會建議獲會員大會通過以名譽會員名義加入者,為名譽會員。

三、創會會員可認購本會記名財產的出資,並應以現金、物品或服務繳付,但在日後此記名財產有所增加時,可各自拒絕參予再行出資。

四、普通會員可參與認購本會記名財產的出資,但須經理事會建議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五、普通會員及特別會員的入會須經理事會批准,理事會審核是否具備以上數款所定的要件,並可為此目的要求提供其認為必要的文件和證明。

六、對理事會決定不服者,可致函主席團主席而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主席團主席須將該事項列入隨後召開的首次會議的議事日程內。

七、如會員屬法人,則應透過致本會的信函指派其代理人,並可隨時替換之。

八、本會可建立其他新類別之會員,但須經理事會建議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第五條——一、創會會員有以下權利:

a)根據本章程的規定參加會員大會;

b)根據第九條第六款的規定選舉和被選舉;

c)根據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召集會員大會;

d)向理事會提出其認為與本會有關的書面建議。

二、創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a)接受並勤奮履行獲選任或指派的會務;

b)支付其對本會記名財產的首次出資;

c)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的規定,以及履行本會有關機關的決議;

d)出席獲召集的會員大會及其他會議。

三、普通會員有以下權利:

a)按照將予訂定的條件享用本會的服務;

b)收取本會出版的文獻和刊物;

c)享用本章程或內部規章所規定的權益;

d)根據本章程和內部規章的規定,請求獲發出一個公司識別編碼並遵從國際GS1之規定而使用之。

四、普通會員有以下義務:

a)準時支付所需交納的入會費及定期會費,以及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費用表支付所享用服務的費用;

b)適當使用編碼系統並按要求輸入及上載產品資料;

c)忠誠給予本會協助並按要求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以便達成或完善本會宗旨和維獲其聲譽。

第六條——以下者喪失會員資格:

a)不再具備第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要件;

b)作出或曾作出與本會宗旨相抵觸或可能嚴重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者,但須事先經理事會決議開除會籍;

c)逾期六個月以上未續會或未清繳拖欠本會款項;

d)以書面形式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理事會呈交退會申請者;

e)不當使用編碼系統者。

第七條——一、不履行第五條第二款a項、b項及c項所定的任何義務者,構成紀律違反,並按照第八條的規定處罰。

二、理事會有權審理紀律違反並施加處分;對理事會有關決議不服者,可按照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八條——一、上條規定的紀律違反受以下處分:

a)簡單譴責;

b)紀錄在案的警告;

c)開除會籍。

二、應以書面方式知會有關會員對之提起的指控,該名會員可在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答辯。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九條——一、本會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等機關。

二、各機關的任期為三年,任滿獲選者可連任。

三、本會任何機關的罷免,須由為此目的明確召集的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同時由會員大會訂定管理本會至重新選舉為止的條件。

四、如本會任何機關的職位基於放棄或其他原因而出缺,則由出缺機關的其餘成員在三十日內重新選出的會員填補有關職位,直至有關任期屆滿;倘出缺機關的其餘成員不足法定人數,則由會員大會重新選定填補出缺成員。

五、出任本會機關的職位者,根據會員大會決議決定是否收取報酬。

六、本會機關的職位僅由創會會員出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由完整享有會員權利及參與認購本會記名財產出資的所有會員組成,而主席團由主席一名、秘書兩名組成。

二、大會應由理事長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選舉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確立會員所繳納的入會費、定期會費及費用的金額。

三、罷免本會的機關或其任何成員。

四、就下列事宜作出審議及議決:

a)理事會編製的平常預算及補充預算;

b)理事會的年度報告書及帳目;

c)監事會就理事會報告書及帳目而編製的意見書;

d)向會員大會呈交的任何行為、工作或建議;

e)章程修改、根據法律及章程規定需由會員大會處理的其他事務、及理事會認為需諮詢會員大會的事務。

五、對不服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者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的上訴作出決定。

六、更換會址。

七、通過轉讓不動產及加入到其他法人。

八、履行獲法律、本章程或內部規章賦予的任何其他職能。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召開平常會議,以及應理事會、監事會或至少百分之二十會員以此目的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如有至少半數會員或代理出席而且至少代表一半本會記名財產,則於所召集的時間召開會議;如未能達至上述半數,則在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召開會議,而不論出席或被代理的會員數目及所代表的本會記名財產為多少。

三、任何會員均可透過致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簡單信函以委託另一會員代其出席會議,而代理缺席會員的數目不限。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的決議由多數票通過,但與選舉或紀律事宜有關的表決除外;該等表決必定以不記名方式進行,且須由至少出席會員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

二、每位會員擁有與其在本會記名財產出資相應的票數,在本會記名財產每出資澳門幣一萬元者,方有一票。

三、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四、普通會員、特別會員及名譽會員均不具表決權。

第十四條——一、會員大會的任何會議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召集,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可透過任何通訊方式的通告,在三個工作日前召集緊急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不可對有關議程以外的事宜進行議決,但所有會員或其代理出席且同意所建議的補充議程者除外。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最多五名單數成員組成,並由會員大員在有關成員中指定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執行理事各一人;執行理事的職務可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兼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a)管理本會;

b)設立、組織及領導本會各服務;

c)履行和促使履行法律規定、章程規定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d)每年編製會務報告及管理帳目,並將之連同監事會的意見書一併呈交會員大會;

e)編製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並將之呈交監事會通過;

f)編撰內部規章草案,並將之呈交會員大會通過;

g)接納會員的加入及開除會籍;

h)確立會員享用服務所需交納的費用;

i)取得不動產及進行借貸,但須獲得監事會的贊成;

j)開立銀行帳戶並調動之;

l)對會員行使紀律懲戒權,根據本會的章程及紀律規章的規定科罰處分;

m)履行本章程及本會規章對理事會賦予的任何其他職能,並作出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所需行為;

n)對其成員的報酬作出議決,但須由隨後召開的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倘若認為必要且經理事長或理事會多數成員召集,理事會亦可召開會議。

二、決議由多數票通過,並須繕立於有關會議記錄簿冊;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所投之票具決定性。

第十九條——一、簽署任何約束本會的文件,必須由理事會兩名成員聯署方為有效,其中一名必須為理事長或獲其授予權力的其他理事會成員。

二、凡具與本會銀行帳戶運作有關的文件,須由執行理事或其代任人簽名。

三、一般文書由執行理事或任何其他理事以執行理事名義簽名,又或由獲理事會賦予如此權力的職員簽名。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組成。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對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發表意見;

b)檢查記帳簿冊及監察財務管理行為;

c)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帳目管理及被請求的任何事宜等發表意見;

d)請求召集其認為必須進行的特別會員大會;

e)應邀列席理事會會議;或在認為有此需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而不論有否被邀請;

f)行使本會章程或規章對監事會賦予的任何其他職能。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其決議由簡單多數票通過,並須繕立於有關會議記錄簿冊;倘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所投之票具決定性。

第七章

經濟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財產組成如下:

a)在本會設立時移轉予本會或本會嗣後取得的現金、物品及權利;

b)依法獲許可收取的任何其他財產。

第二十四條——一、本會的記名財產由創會會員及普通會員以現金、物品或服務方式的出資組成。

二、經理事會建議及會員大會議決,本會的記名財產可透過新會員的加入或會員增繳的出資而增加,用以本會會務運作所需。

三、創會會員在認購本會記名財產的任何增加出資時享有優先權,而每位創會會員按其在先前出資的比例享有該優先權。

四、本會記名財產以出資單位作為代表,每一出資單位為該財產中的澳門幣一萬元。

第二十五條——一、會員之間可自由轉讓全部或部分的記名出資單位,而不論是透過“生前行為”或“死因行為”又或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進行有關轉讓。

二、記名出資單位轉讓予第三人,須獲得會員大會的同意,而會員按其所擁有的出資比例享有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一、擬將全部或部分記名出資單位轉讓予第三人的會員,應以雙掛號方式致函理事會以便請求會員大會給予同意;信內應載明承讓人的姓名及擬作出的轉讓條件。

二、理事會請求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召集會員大會,以便有關會員行使優先權及給予轉讓許可。

第二十七條——一、本會的收入為:

a)會員的捐獻所得,尤其係認購記名出資單位、繳納所需費用、入會費及定期會費等的所得;

b)會務所衍生的收入,尤其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及法律所容許的其他活動;

c)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給予的津貼;

d)其他實體及組織依法給予的其他津貼、出資、遺贈、優惠、捐獻、捐贈且獲本會接受者;

e)本會財產所衍生的收入。

二、本會亦可進行借款,但以有關款項為進行會務計劃所訂的補充投資所需者且本會本身財產不足以支付有關開支者為限。

第二十八條——一、本會的財政管理須遵從本身收入與一般運作開支之間的預算平衡原則,該等開支包括人員、租金及推行會務等所引致者。

二、除本會設施所需的投資外,原則上本會將進行的其餘投資由本會會務所衍生的本身資金支付,但不妨礙以會員的特別捐助支付,而將推展的會務利益須證明該特別捐助為合理者。

三、上款所指的捐助由會員大會決議確訂。

第二十九條——應每年編製一個管理帳目及一份資產負債表,詳述有關資產帳目、負債帳目及本會的財政結餘狀況。

第八章

技術委員會

第三十條——一、會員大會可設立由會員組成的技術委員會;鑑於在商業語言及編碼方面的知識或業務而經理事會建議以協助本會正確推展會務及達成本會宗旨的人士,亦可成為技術委員會的成員。

二、技術委員會的運作規則,由會員大會應理事會的建議而通過的規章訂立。

第九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會年度等同曆年。

第三十二條——一、根據法律及本章程的規定,本會的解散由會員大會決議。

二、會員大會通過解散本會時,應指派清算人及指明可處置財產的歸屬。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遺漏事項以及其解釋及執行所引起的疑問,一概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聯席會議解決。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將按澳門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唐廷樞(唐景星)研究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 1檔案組內,編號為05/2021。

唐廷樞(唐景星)研究會

章程修改

唐廷樞(唐景星)研究會,聲明修改本會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唐廷樞(唐景星)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Tong Teng Su (Tong King Sing)”,英文名稱為“Research Association of Tong Teng Su (Tong King Sing)”。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澳門及世界各地學術界及實業界人士,研究和傳播唐廷樞之生平事跡、對中國近代工業發展的實踐與貢獻、為國家民族富強創新實幹、奮鬥不息的精神,舉辦相關學術會議、專業展覽,出版有關學術書刊、發佈學術成果,講好中國故事、澳門故事,開展愛國愛澳教育系列活動,為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和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做出學術貢獻。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吉慶里19號,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熱心研究和弘揚唐廷樞對中國近代工商業發展之貢獻及其實業強國、實幹興邦之精神的學者、企業家、專業人士及相關機構,由本人/機構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個人/團體會員。

第六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學術研究、培訓以及會展等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繳納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組織架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之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學術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專業人士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八)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九)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許可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監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2)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3)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在一般日常運作中,一般書信往來文件及行政文件,以及所有入稟政府部門及公共行政機構之書信和文件,只需取得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任何一位的簽署即為有效;其餘所有文件必須由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意兩位聯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八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章程

第一條——本合夥中文名稱為「京澳會計師事務所」,葡文名稱為「Keng Ou CPAs」,英文名稱為「Keng O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第二條——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7-371號京澳大廈15樓及17樓。公司之行政管理機關得將住所在本地區內自由遷移。

第三條——所營事業包括提供監察帳目及會計核數服務,以及稅務技術顧問服務。

第四條——其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合夥資本為十萬澳門元,已被下列股東完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

— 梁金泉,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P0234,其所擁有的股價值為六萬澳門元;

— 梁雁萍,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P0322,其所擁有的股價值為三萬澳門元;和

— 張展翔,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P0988,其所擁有的股價值為一萬澳門元。

第六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合夥可以增加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在沒有合夥的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股份或其部分售予與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第八條——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九條——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十條——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報酬。

第十一條——合夥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

第十二條——透過大多數股東的決議,可以在合夥的利潤中扣減必要的金額以便達成合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