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浩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全職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獲委任人的每月報酬由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職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公司承擔。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7/2021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基金會簽署由澳門基金會轉讓其持有的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合同。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