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何鈺珊為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任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二、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的報酬。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一)財政局代表鍾聖心為正選成員,勞日添為候補成員;
(二)黃嘉祺為正選成員,張子軒為候補成員,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三)阮佩賢為正選成員,馮若梅為候補成員。
二、續任郭曉明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以及委任簡佩敏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成員(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 請查閱:第5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