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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就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通過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下稱“《條約》”),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交存了批准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交存批准書時聲明《條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條約》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約束;
《條約》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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