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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結合經第20/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名義與馬起峰之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以附註形式簽署。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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