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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19/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偉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租賃青茂口岸澳門邊檢大樓六樓的合同。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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