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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6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基金監事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唐曉晴,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財政局代表Rebeca Vong;

(三)黃浩彪。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16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陸波;

(二)麥健智;

(三)葉兆佳;

(四)何少金;

(五)容永恩;

(六)飛安達;

(七)何敬麟;

(八)胡達忠;

(九)王世民。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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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