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05/2021。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粵港澳大灣區文化傳媒協會",中文簡稱“大灣區文化傳媒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Hong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Culture Media Association”,英文簡稱“GBA Culture Media Assn.”。
第二條——協會性質和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組織和整合文化及傳媒業人士,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特區政府施政報告中建設文化交流合作基地的有關措施,積極參與澳門與大灣區文化傳媒的探索和交流活動。致力於推動大灣區內文化傳媒領域行業交流及拓展合作機會,加強文化傳媒產業的進一步融合,推動可持續高速發展。依託大灣區文化傳媒行業的多元化優勢,攜手區內城市與國內外地區接軌,搭建國際性合作交流平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文化傳媒產業的專業化和國際化。
第三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馬路54號信菱寶花園7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五條——承接有關機構、自然人委托的大灣區文化傳媒調研及諮詢服務,組織和開展澳門與區內城市的文化互動活動,優先發展與灣區文化產業的交流及合作,共同挖掘和弘揚大灣區的特色文化資源。
第六條——積極組織澳門與大灣區的文化交流活動,包括攝影、電影、書畫、會展、舞台劇、廣播劇、音樂節、與動漫相關的二次元文化研討交流會等,開展拍攝旅行、書畫禪旅、巡迴演出、動漫研旅、愛國愛澳以及國情國策考察旅行活動等,推動和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多元文化的發展及合作,成就灣區獨有的特色文化,促進灣區文化產業的專業化和國際化。
第七條——根據協會的發展和開展活動的要求,不定期於各大社交平臺宣傳活動及發佈資訊等,繁榮澳門與大灣區文化傳媒交流。
第八條——協調關係與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做好協會與政府、協會與會員和協會與大灣區的和諧關係。
第九條——入會條件:
1.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 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
第十條——入會流程:
1. 自然人認可本會章程並提出申請入會;
2.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會員一律平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出席本會相關會議並發表意見等權利。
3. 會員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會章;
2.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本會機關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能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監事會工作報告;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並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管理法人。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監察本會的財務;
2. 對本會理事會的日常會務運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會費、捐贈、政府資助等其他合法收入;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二十七條——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08/2021。
第一條——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琴澳餐飲行業協會”。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促進愛國愛澳精神,宣傳貫徹橫琴和澳門政府有關餐飲行業的方針、政策,為企業與政府之間溝通搭建平台。推動橫琴和澳門的餐飲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搭建餐飲品牌業務的交流平台與合作。通過舉辦會議、考察、展覽和比賽等各類活動為平台。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第六街永昌工業大廈4樓A,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四條——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申請入會。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五條——會員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和執行本會權力機構的決議;
2. 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相關活動;
3. 按時繳納入會費及定期會費;
4. 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構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5.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6.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七條——本會權力職能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會長)及副主席若干名(副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九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若干名;財務部部長一名、副部長及幹事若干名。
2. 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理事會制定年度計劃。
4. 理事會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十一條——各組織成員職務之任期:
1. 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財務部部長、財務部副部長、財務部幹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之職務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2.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律師顧問、會務顧問以及其他榮譽及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聘任。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第十三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07/2021。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華人藝術家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Artists Exchange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尚寓1樓D座。
第三條——宗旨:
一、推廣澳門與國際間相關的文化藝術交流,擴闊鋼琴老師的國際視野;
二、鼓勵本澳音樂愛好者參與各國際交流活動;
三、提供多元化的音樂平台,促進藝術的多樣性;
四、與中國以及不同種族的藝術家合作,分享豐富的經驗和知識;
五、舉辦多種教學課程以及專業的公開比賽,培養藝術水平。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
一、凡是對文化藝術有興趣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一、可自由參加或退出本會;
二、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支持及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理事會按輕重給予警告或開除等處分。
第八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九條——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及連任。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長大會設主席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以組成主席團;
第十一條——由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一、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半數會員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個工作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最少提前八個工作天透過簽收方式通知;
一、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負責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之決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經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五條——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工作;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關,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五、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
第十七條——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由監事長主持工作;
第十八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事會員大會的決議及其執行進度,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制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第二十條——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二十一條——一、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會員自願捐獻;
三、社會人士捐款;
四、公共及私人實體和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二條——會章解釋權
一、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章程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第二十三條——解散
一、解散本會的議決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若解散獲得通過,須設解散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的財物。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06/2021。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亞洲鋼琴教師協會(澳門)",英文名稱為“Asia Piano Teachers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圍3A宏麗大廈地下A。
第三條——宗旨:
一、推廣澳門與國際間相關的文化藝術交流,擴闊鋼琴老師的國際視野;
二、鼓勵本澳音樂愛好者參與各國際交流活動;
三、提供多元化的音樂平台,促進藝術的多樣性;
四、與中國以及不同種族的藝術家合作,分享豐富的經驗和知識。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
一、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亞洲區鋼琴老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一、可自由參加或退出本會;
二、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支持及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理事會按輕重給予警告或開除等處分。
第八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及連任。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以組成主席團。
第十一條——由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平常會議;
一、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半數會員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個工作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最少提前八個工作天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負責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之決議。
第十四條——一、經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五條——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工作;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關,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五、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
第十七條——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
二、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由監事長主持工作。
第十八條——一、監督會員大會的決議及其執行進度,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寫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第二十條——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二十一條——一、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會員自願捐獻;
三、社會人士捐款;
四、公共及私人實體和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二條——會章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章程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第二十三條——解散
一、解散本會的議決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若解散獲得通過,須設解散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的財物。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7。
本會中文名稱是“澳門喜悅之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Tao de Alegri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TAM”, 英文名稱為“Tao of Joy Macao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TJM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傳承及弘揚古老的文化及經典,透過講座形式及公益形式,包括瑜伽,道家養生,唱頌及靜坐等身心靈的練習,引領更多生命個體走向身心靈健康,走向平靜和喜悅,使環境和諧,社會和諧,生態和諧。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六樓A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商討重要決策時,須所有理事會成員出席,並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0。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東社團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San Tong (Macau)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9樓M,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包括:
1. 維護祖籍山東的在澳人士和工商經濟等各種團體的正常權益,互相協作,共謀發展;
2. 發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社會的和諧發展;
3. 支援山東家鄉各項事業的健康和良性發展;
4. 推動魯澳兩地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領域的交流及合作。
第四條——(會員)
1. 在本澳合法註冊之澳門山東社團及山東聯繫密切的澳門各界友好社團,以及澳門各界愛國愛澳人士,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可推薦若干人加入本會擔任組織架構成員;
2. 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創會會員除外)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4. 對本會或魯澳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 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 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會員應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 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會員懲治)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八條——(組織架構)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會議上,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會長代任。
5.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寄往會員的登記地址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7.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 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理事會成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3.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 經會長提議,聘請本會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監視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第十六條——(經費)
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第十七條——(經費支出)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一名會長或一名常務副會長,連同一名理事長或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共同簽署批准。
第十八條——(解釋權)
1. 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8。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聲海金曲藝術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揚中國文化及澳門文化,增添及豐富市民文娛活動,提升金曲、小曲和粵曲水準。同時,向市民及遊客推廣廣東音樂,以分享更多喜悅,改善生活素質,促進友好社團藝術發展,交流共進。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下環街11號順豐台四樓A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解決。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9。
本會中文名稱為“鴻濤葡萄酒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 de Vinho de Hong Tao”,英文名稱為“Hong Tao Wine Cultur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HWC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澳門葡萄酒文化,促進澳門葡萄酒行業發展,建立一個交流及資訊平台,連結世界各地之葡萄酒愛好者分享交流最新的葡萄酒訊息為宗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里斯本街277號葡京花園利景台7樓D座,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後,會址可以遷到澳門任何地點。
任何年滿十八歲人士,只要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理事會有權審批及拒絕任何申請者的入會申請。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解釋。
(七)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
(八)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
(二)經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主席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三)顧問及榮譽主席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四)顧問及榮譽主席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五)會員大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主席之權力。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以及因提供服務、開展活動或出版刊物及其他合法獲得之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有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5。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新媒體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Novos Mídia de Área da Grande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New Media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廣場192號信達廣場第一座14樓J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本會宗旨是遵循愛國愛澳原則,以配合政府、媒體界、新聞界有關資訊交流與發展之理念,積極推廣粵港澳大灣區新媒體交流平臺發展,提升本地人力及媒介資源管理專業水準,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1. 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歲之本澳居民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申請者,經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具大專或大學本科畢業者或以上學歷者;
2)從事新媒體管理與發展之工作者或研究者。
2. 團體會員:凡本澳合法機構、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正式取得團體會員資格。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3. 享有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2.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定及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起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而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終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或以上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
2. 修改本會的章程;
3. 選舉及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4. 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
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平常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在召集書內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
二、除法律及章程另有規定外,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人數的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二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可由理事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七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及青年委員各若干名。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理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
一、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或本會章程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的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專案,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有社會名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各若干名。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
一、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或本會章程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的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並得接受社會各機構、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和贊助。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聯會草擬修訂,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東商會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9樓M,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包括:
1. 維護祖籍山東的在澳人士和工商經濟等各種團體的正常權益,互相協作,共謀發展;
2. 發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社會的和諧發展;
3. 支援山東家鄉各項事業的健康和良性發展;
4. 推動魯澳兩地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領域的交流及合作。
1. 在本澳合法註冊之澳門山東社團及山東聯繫密切的澳門各界友好社團,以及澳門各界愛國愛澳人士,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可推薦若干人加入本會擔任組織架構成員;
2. 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創會會員除外)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4. 對本會或魯澳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 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 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會員應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 維護本會聲譽。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會議上,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會長代任。
5.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寄往會員的登記地址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7.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 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理事會成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3.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 經會長提議,聘請本會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等。
1.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監視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一名會長或一名常務副會長,連同一名理事長或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共同簽署批准。
1. 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4。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卓越女性成長發展協會(澳門)”,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 Evolução de Mulheres de Excelência Internacional (Macau)”,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Outstanding Women (Macau)”。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開展、傳播及推廣具有愛國愛澳為基礎、具有向海內外弘揚中華優秀文化為核心使命的中國(包括澳門)及海內外卓越女性及其成就,培育和開展中華文化走向世界的全球視野與發展的中國(包括澳門)青少年卓越女性成長,培育澳門女性國際視野與特色技能,助力卓越女性成長。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19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並具有履行會員義務和社會責任能力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二)會員應履行相應會員職責要求,並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如情節嚴重者,可透過司法途徑追究相關責任。
(四)如不按時交納應繳費用,自動終止會員資格,理事會決議備案後,正式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榮譽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榮譽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三分之二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三分之二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之經費源於以下方式: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會務範圍內及會務之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尚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及安排。
本章程之解釋權及修訂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1檔案組內,編號為21,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0 de Outubro de 2021,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1, número 1/2021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1.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消費商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Consumer Business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omércio do Consumidor de Macau"。
本協會為非牟利性團體。考慮到新的消費生態正在發展和被關注,本協會奉行之宗旨為:a)在全球範圍內協助各國消費商做好保護消費商權益的工作,在需要時向政府部門提供意見;b)為各國消費商的發展提供技術性的幫助;c)支援和促進消費商之間的合作與發展,促進全球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及d)通過推動社會財富的再分配,為消除貧富懸殊及兩極分化,實現共同富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貢獻。
本協會設在澳門羅理基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八樓J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消費者參與到企業和商家的利潤分配中便成為了消費商。消費商還包括消費資源經營者,願意把消費利潤分配給消費者、其他企業及商家的企業和商家。
消費商開展生產、經營及消費活動時應該遵循以下原則:消費主權、利益共同體、反對虛假交易、自願、開放、提倡貨真價“適”及合法與合規性。
1. 凡贊成本協會宗旨及認可本協會章程的消費商,均可書面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2. 本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a)凡擁護本協會章程、對推進消費商運動有傑出貢獻的個人,由本人書面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b)凡擁護本協會章程的企業、商家、研究機構或消費商組織,經申請並獲協會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在下列情況下,停止澳門國際消費商協會會員資格:
a)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理事會有權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b)自願放棄會員資格並向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
c)違背澳門國際消費商協會章程或利益,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會員可享有下列權利:a)在本協會中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b)參與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會議和活動;c)對本協會的活動進行監督、建議和評估;d)享受本協會所有相應的服務、資訊和説明及e)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每個會員都應承擔下列義務:a)遵循協會章程;b)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c)按規定繳納會費;及d)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本協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1. 會員大會是澳門國際消費商協會最高權力機構。它負責決定本協會的重大事項,制定或修改協會章程;選舉協會之會員大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按理事會之提議聘請及撤換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
2. 會員大會必須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30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最少提前30天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書裡面應包括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重大決策事項需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時,需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同意方可召開。
3. 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 修改本協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協會之決定,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1.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主席對於所有的表決具有最終決定權;以及有權就理事會及監事會之人選作出提名。
3. 會員大會主席得列席於理事會會議,並提供意見。
1. 本協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管理澳門國際消費商協會事務;就所有會員申請及有關問題做出決定;批准協會預算;提名協會秘書長、執行秘書長,並決定其報酬;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的審核。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理事會可設若干個工作小組架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協會的日常工作。
1. 本協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運作及財務開支。
2.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或以上單數代表組成,設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秘書長是協會的首席執行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a)主持協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b)協調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c)提名協會地區辦事處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審定;
d)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e)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a)經理事會同意,如秘書長不能全職履行職務,可由理事會理事長提名,在秘書處指定一位執行秘書長。
b)執行秘書長根據理事會和秘書長授權,代行秘書長職務。
為了延伸澳門國際消費商協會的服務,本協會可以在其他地區依照當地的法律註冊本協會以下之屬會,稱地區辦事處。地區辦事處之主要負責人由本協會秘書長指定,並向秘書長負責,其責任是:協調和執行澳門國際消費商協會在該地區的消費商發展專案;組織地區大會;開展其他協會理事會批准的活動。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如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澳門國際消費商協會總部設在澳門,倘本章程有未盡事項,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所適用的法律處理。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Outubro de 2021.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僱員工會”,中文簡稱為“澳娛綜合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Sindical dos Trabalhadores da SJM Resorts, S.A.”。
本會為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的僱員組成的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熱愛祖國,團結互助,維護會員合理權益;
(二)舉辦各項文教、康樂、培訓活動及福利服務。
一、凡受聘於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轄下各部門之僱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及繳納會費後成為會員;原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職工聯誼會和原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僱員工會的會員,經填表辦理確認手續自動成為本會會員。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鄉親,推動青、少年活動,發揚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鄉梓社群,推進廣府文化的傳承以及廣府文化在海內外的傳播為宗旨。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工銀澳門青年協會”,英文名稱為“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Macau) Limited Yout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ICBCMYA”。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
(一)推動本澳青少年各種競技體育,文藝活勤發展;
(二)舉辦關於國際、國内、專業及業餘各體育或文藝專案之比賽,促進體藝文化交流;
(三)開展體育和文藝活動,提高澳門青少年體藝水平;
(四)通過参加或籌備活動中發掘青年人的潛能,提供青年人體育與文藝活動之交流平台,達到推廣本地體育、文創及貢獻社會之作用,並在各活動中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第三條——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厦12樓H。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行長 杜淼淼 |
副行長 劉振明 |
經理 蕭雅琴 |
會計主管 林琪 |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Felix Xia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o Mei Ngan |
澳門元
總經理 林銳杰 |
會計主管 蘇立煒 |
分行經理 陳智欽 |
會計主任 羅美玉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effrey Ng |
O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Leo Pun Kai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ina Vong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Xu Keen |
A Gerente Geral da Sucursal Lin Zi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Xu Keen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