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安徽蚌埠同鄉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04/2021。

澳門安徽蚌埠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安徽蚌埠同鄉會”為一非牟利法人組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183號保利達花園第一座11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維護會員之合法利益,促進會員之團結互助,共謀社會福利,愛國愛鄉,關心及支持祖國和家鄉建設,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鄉梓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在安徽蚌埠出生或原籍安徽蚌埠之人士及其配偶,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不限姓氏及性別,年齡超過十八歲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分為永遠會員及榮譽會員兩類:

甲)永遠會員:在入會時一次過繳付永遠會員會費,會費金額及繳費期限均由理事會議決通過;

乙)榮譽會員:對澳門安徽蚌埠同鄉會或安徽蚌埠家鄉作出傑出貢獻之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推薦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得獲聘為本會之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榮譽職銜的人士在會員大會內並無選舉權,表決權及複決權。

第六條——申請成為永遠會員,應由一名會員推薦,填寫入會申請表,連同免冠彩色照片一張交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後方可加入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甲)參加會員大會;

乙)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複決權;

丙)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各項福利;

丁)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甲)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各項決議;

乙)發揚互助互愛精神,為本會及安徽家鄉服務;

丙)本會如有舉辦公益事務時,會員均有義務盡力效勞;

丁)準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九條——會員如違反會章或對其他會員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權益及利益的行為,通過理事會議決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甲)口頭申戒;

乙)書面譴責;

丙)停止會籍至最長一年;

丁)開除會籍。

第十條——除口頭申戒及書面譴責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被處以上一款丙)及/或丁)項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十一條——會員停止繳付會費三年,即被視為自願放棄會籍論。

第四章

管理機關

第一節

機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

甲)各管理機關之成員名單由會員大會選舉表決產生。

乙)各管理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且得連選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享有充分權力之會員所組成及每年由理事會召集最少一次平常會議。

甲)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乙)大會會議必須有超過一半成員人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 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四條——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亦得由總數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的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召集的程序按上條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另設大會秘書一名。

第十六條——如會長因出缺或不能視事時,未能履行會長職務或主持會員大會會議時,則按會長作出的指派人員執行,如沒有該指派,則按政府發出證明書上所排列最高會員大會成員依次暫時履行會長職務。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甲)通過及修改會章;

乙)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丙)決定本會之主要方針及政策;

丁)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

戊)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己)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庚)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所組成。理事會的成員總數必須永遠為單數。

第十九條——根據本會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設青年委員會、專委會及諮詢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理事會內設多個部門,包括但不限於設置總務部、財務部、秘書部、福利部、公關部、康樂部及青委部,各部門設部長一名及副部長若干名,並直接向理事會負責,按實際會務需要及經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會可增設其他部門。各部部長職位均可由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及理事兼任。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月由理事長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會議必須有超過一半成員人數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如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所有決議;

乙)負責處理日常會務,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丁)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戊)召集會員大會;

己)接納及開除會員;

庚)按第九條規定作出執行處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的成員總數必須永遠為單數。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乙)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之運作;

丙)查核本會之財產;

丁)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己)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五章

經費及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所繳付的會費及會員或任何其他實體的任何形式的捐助,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第六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第二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八章

會徽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徽及其組成如下: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尼泊爾麥伽同鄉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40。

澳門尼泊爾麥伽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尼泊爾麥伽同鄉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支持尼泊爾人在澳門的生活;為在澳門或尼泊爾遭受意外或災難的尼泊爾人提供幫助和義工服務;幫助尼泊爾貧困農村的兒童教育;組織慈善活動幫忙有需要的人士;本會尊重、保護尼泊爾和中國文化及促進尼泊爾和中國文化的交流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俾利喇街2號栢威大廈地庫3層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21歲並在澳門居住的尼泊爾公民,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民族管弦樂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5。

澳門中華民族管弦樂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民族管弦樂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台山白朗古將軍大馬路646號澳門街坊總會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中國音樂及弘揚中國傳統文化,發揚澳門居民愛國、愛澳、愛家的精神,推動民族管弦樂的文化交流,提升澳門居民的人文素質教育,促進居民互相學習、互相尊重以及文化創新與融合,豐富居民的人文精神內涵。同時,為各地音樂愛好者提供樂團排練之培訓及演出機會,團結本澳各學校中樂(民樂)團,促進澳門的音樂活動,彼此交流經驗及培養其欣賞或演奏民樂的興趣與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民族音樂及樂器演奏或欣賞有興趣,以及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若要成為本會專業會員,則須通過本會設立的常規考試;其他會員則為普通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1. 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設的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

2. 繳納每年由理事會按社會經濟狀況制定的會費;

3. 積極出席及參與各種排練及演出活動;

4.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協助本會發展。

第七條

終止會籍

1.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2. 如會員未有按時繳交會費,本會得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職權為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制訂、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決議、修改及解釋章程;各機關成員之解任及資產負債表之通過;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團負責主持會議,應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6. 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會長、副會長可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7. 除法律及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大會的會員以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執行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交會費;

2. 接受各界熱心人士及社團捐贈、贊助;

3. 必要時得臨時募集;

4. 演出收益。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旅遊產業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4。

澳門文化旅遊產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旅遊產業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ultural Tourism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澳門地區與其他地區在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動澳門文化旅遊產業之發展及專業素質提升昇,以研討、交流、展覽、會議等各種方式進行全面合作、實現共同發展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A號A澳門日報17樓。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章程的澳門居民的法人,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

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4)享用本會各項設施和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按時繳納會費;

(3)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關,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

(1)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工作方針;

(4)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5)其他法律所賦與予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設主席一人,及可設副主席若干人。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議召集須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關,負責:

(1)執行會員大會所作決議;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召開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得召開例會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會議形式

本會的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可以採用視像會議的方式或其他類似的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十三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音樂文藝傳承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1。

澳門音樂文藝傳承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及會址

(1)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音樂文藝傳承發展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2)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17號利昌大廈30樓D座。

第二條

本會宗旨

(1)為世界各地和澳門音樂家建立一個相互交流共同發展的國際平臺,及為澳門的青少年和音樂愛好者提供更多的表演機會;

(2)推廣普及國際國內和澳門地區的音樂藝術,促進澳門音樂藝術的繁榮和發展;

(3)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

(4)推動澳門的音樂教育;

(5)重視澳門音樂文藝的傳承和發展。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非牟利社團,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活動

(1)組織澳門及內地音樂人交流;

(2)在澳門及世界各地舉辦音樂比賽或相關的藝術活動;

(3)組織對外音樂藝術交流活動;

(4)舉辦音樂大師交流會及音樂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一、創會會員: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

二、基本會員:凡從事藝術工作、願意為推廣藝術服務及有興趣參與者,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批准,並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協助本會發展事務,對本會有貢獻者,經理事會同意,邀請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包括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對本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

二、義務:會員具有遵守本會會章,按時繳納會費、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等義務。

三、所有年滿十八歲之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後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的行為,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查證屬實並議決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處以警告、勸喻退會或交由會員大會決議處以開除會籍等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如欠交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和福利,須待補交欠費後方能繼續享受。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主席團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領導本會會務。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暫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或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審議和通過會務方針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4)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5)審查及批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6)議決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務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5)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6)審定會員之資格及除名以外的處分;

(7)聘免工作人員;

(8)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3)定期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4)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其他名銜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三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於會員大會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經費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

三、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四、利用本會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五、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十五條

會員福利及其他事務

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七條

附則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三、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數字澳門協會

Associação de Macau Digital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2。

數字澳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數字澳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Digital”。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對“數字中國”戰略和“數字澳門”建設進行研究和諮詢,聯繫及團結會員,以提高會員的專業水平,舉辦專題報告會或出版學術刊物,就信息化基礎建設、數據要素、技術創新、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數字社會、數字政府、數字民生、數字化治理以及數字領域國際合作等方面推進建設“數字中國”和“數字澳門”,以數字化理念和技術服務促進澳門特區發展,服務網絡強國建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美副將馬路141號海茵怡居15樓F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會址可作搬遷。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需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需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顧問

理事會可視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理事會及其成員可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一名理事長和其中一名副理事長可代表本會簽發對外文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各項活動的收入。

第十三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章程修改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四條

解散本會

本會解散權屬會員大會。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媒體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5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新媒體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媒體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新媒文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dos Novos Med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New Media 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NM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動澳門新媒體的發展。

二、培育澳門青年人才,認識及加入新媒體行列。

三、透過新媒體影響力推動澳門文化傳播。

四、舉辦相關工作坊及活動,促進澳門至大灣區以及世界各地新媒體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200號威翠花園12樓P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活動,為本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透過理事會召集及由會長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可委派副會長代任。

五、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及處理本會日常具體會務、活動及相關工作報告,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各界人士贊助、捐款及資助,基金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體育產業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5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體育產業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體育產業聯合會”,英文名稱為“The Federation of Sports Industry of Macau, Chin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與本澳體育組織共同探討並嘗試體育與各產業的融合;開發體育產業潛在市場空間,促進澳門體育產業發展,開啟澳門體育產業的全新時期;積極申辦大型國際運動賽事,為澳門打造國際城市新形象;推廣全民運動發展,促進全民健康。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亞威羅街10號美景花園美德閣第六座7樓V。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標準體育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條第二款第1項:為本會會務管理及執行機關,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有需要時可特別召開: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精創音樂文化協會

Elite — Associação para a Criatividade e Cultura Musical

Elite Association for Creativity and Music Culture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e registo n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de Macau,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outorgado em 18 de Outubro de 2021, arquivado e registado neste Cartório no livr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1 do artigo 22.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sob o n.º 21/2021, foram alterados parcialmente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parciais são os seguintes:

精創音樂文化協會

Elite — Associação para a Criatividade e Cultura Musical

Elite Association for Creativity and Music Culture

會章

第一章

名稱、存續期、性質及宗旨

第三條——一)本會的宗旨是向全澳社會喜歡音樂之人士,亦透過尤其是年青人,弘揚音樂文化創意的精神,加強青年對中華民族文化的了解,透過中西音樂的交流,有凝聚民族情感的能力,讓人們心連心、相聚在一起,鞏固對國家發展歷程與成就的認識,以自己國家為榮,以及增加對中華文化的自信和自豪感,提供人才培育及指導性的服務,讓音樂愛好者有機會發揮其潛能,擴展青年的發展方向,並有參與音樂表演及鋼琴演奏的機會,進而達成音樂交流、音樂文化創意及提升本澳音樂藝術水平和質素之目的,亦提升尤其是年青人的人文素養、培養多元餘暇興趣及推廣健康生活相關的項目,所募集的資金將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中西音樂文化事業。

二)為貫徹前項所述之宗旨,本會將開辦各類型的講座、演奏會、會展、交流、工作坊、音樂培訓課程及出版刊物等工作和活動;並與國內、香港、台灣、亞洲區和海外等相關團體及機構,特別是澳門青年與大灣區青年組織合作,展開中西音樂藝術文化之交流。

三)綜上所述,本會透過中西文化的音樂、不同方式的音樂治療及義務工作等,主要服務對象是本澳的家庭、社區、兒童、青年人,以及弱勢的羣體,致力服務澳門。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莫綺玲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Outubro de 2021. — A Notária, Mok I Le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仁協之友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5/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6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仁協之友聯誼會

章程修改

“澳門仁協之友聯誼會”(中文簡稱:仁協之友);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ordenação dos Ex-Deputados da Assembleia Popular Nacional e Ex-Membros da Conferência Consultiva Politica do Povo Chinês de Macau(葡文簡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ordenação);英文名稱:Macao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Former Members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內容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街6-6A號怡景臺花園大廈2樓C。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總經理

郭志航

會計部代主管

潘玉環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行長

黃斌

財務部總經理

王見非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主管

歐陽彩珍

分行部 高級副總裁

江紹田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1

O Administrador,

Chen Guo Pi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oi Ka Ching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1

A Directora Geral Adjunta,

Chan Fong Mei

O Director Geral,

Constantino Alves Mousinho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董事

廖卓明

會計主管

黃偉岸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黃霞

會計主管

程曉東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張建洪

財務總監

曾廣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