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圓妙韻味音樂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01/2021。

圓妙韻味音樂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圓妙韻味音樂會”,中文簡稱“圓妙韻味”。

第二條——會址: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十七座五樓N。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目的為廣結喜歡曲藝、音樂、歌唱、跳國際拉丁舞人士。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舞蹈表演來豐富廣大市民的文娛生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本會組織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通過所有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九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跳拉丁舞有興趣人士可參加、條件為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五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及政府資助。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若未盡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奧韻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03/2021。

奧韻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奧韻藝術協會”,中文簡稱“奧韻” 。

第二條——會址:澳門飛能便度街24G號新寶大廈3樓H。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目的為廣結喜歡曲藝、音樂、歌唱、跳國際拉丁舞人士。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舞蹈表演來豐富廣大市民的文娛生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本會組織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通過所有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九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跳拉丁舞有興趣人士可參加、條件為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五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及政府資助。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若未盡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琴韻音樂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202/2021。

琴韻音樂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琴韻音樂會”,中文簡稱“琴韻”。

第二條——會址:澳門菜園涌邊街302號濠江花園第一座百合閣4樓E。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目的為廣結喜歡曲藝、音樂、歌唱、跳國際拉丁舞人士。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舞蹈表演來豐富廣大市民的文娛生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本會組織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通過所有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九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跳拉丁舞有興趣人士可參加、條件為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五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及政府資助。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若未盡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動營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7。

澳門動營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動營體育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水井斜巷1號2樓E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推廣運動營養及體育活動,培養會員對運動營養的認知和興趣,鍛鍊身體、建立自信;並鼓勵會員參與各項體能活動,促進個人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運動營養及體能鍛鍊愛好者及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填妥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核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並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由不少於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撲克競技愛好交流協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6。

澳門撲克競技愛好交流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撲克競技愛好交流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街2至2B號萬事達商場地庫H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提升本澳撲克競技質素,積極協助會員參與國際性賽事。此外,本會還會極力推廣撲克競技的活動,為本澳撲克競技愛好者提供一個良好的交流平台。

第二章

組織機關

第四條——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之職責除主持會員大會外,亦領導本會會務。

(四)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

(五)秘書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工作及作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召集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况。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的職責是: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的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三章

會員、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申辦程序:

(一)會員入會需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按會員條件審查批准;

(二)登記註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權向本會反映本人或其他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五)優先取得有關資料和獲得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八)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關心本會工作和澳門經濟的發展;

(四)向本會反映情况,提供有關資料、資訊;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法,其會籍自動被取消。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三月份召開一次,或在特殊情况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並提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的决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半數以上贊同票通過,但修改章程的决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如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名單要報身份證明局備案。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定期至少召開一次,商討理事會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撥款;

(三)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捐贈贊助;

(五)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本會資產,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武當無極太極文化養生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9。

澳門武當無極太極文化養生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武當無極太極文化養生會”,英文名稱為“Macao Wudang Wuji Taichi Culture & Health-Preserv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和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

(一)以武會友,傳遞健康養生正能量;

(二)提倡「回歸自然」、「返璞歸真」、「一身正氣」的理念,推行自然而自強之道;

(三)以練習系統化的武當無極太極功法為基礎,以“宇宙整體觀”、“天人合一觀”為宗旨,以“厚德載物”、“道法自然”為原則,以“動靜結合”、“內外兼修”為方法,推廣健康養生;

(四)融合澳門、武當兩地各具特色的傳統文化,推廣和發揚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國粹——太極拳。透過練習淳樸傳統的武當太極拳讓身心均處於一種積極自信的狀態,展示健康的形體、追求健康的精神。練習太極拳,既修身養性、強身健體,又傳承中華民族的文化基因;

(五)誠心服務及團結會員;

(六)策劃和組織各類太極、文化、養生等範疇的交流活動,構建粵港澳大灣區互動交流平台;

(七)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

(八)整合武當無極太極文化養生資源,開辦各類培訓課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中土大廈15樓L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期限

本會存續期不設期限。

第二章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遵守會規的義務。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大會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三章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名譽會長、榮譽主席或顧問。

(二)名譽會長、榮譽主席或顧問可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即獲任命。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十三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南海桂城同鄉聯誼會

Associação Nativos Fraternal Nanhai Guicheng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8。

澳門南海桂城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海桂城同鄉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Nativos Fraternal Nanhai Guicheng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愛桂城愛家鄉,廣泛聯繫桂城鄉親,增進彼此間的友誼,為國家和澳門及桂城家鄉的建設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60-206號東南亞商業中心十六樓H座。只需理事會提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熱愛澳門和桂城的人士,年滿十八歲,由一位會員介紹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發給會員證及繳交會費,方成為正式會員。

2. 經理事會建議,大會可授予對本會工作上曾作出貢獻之人士“名譽會員”稱號。

3. 大會亦可授予對本會工作上或經濟上曾作出重大貢獻之人士“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稱號。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a)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b)參與會員大會,對會議之任何事項作討論、建議及投票;

c)推薦新會員;

d)參與任何由本會舉辦之活動;

e)只要符合條件,享受本會各項福利或優惠。

(二)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章程及本會組織之決議;

b)盡忠職守擔任被委派之職務;

c)為發展會務作出貢獻;

d)準時交會費。

第六條——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二、連同上款之通知,會員應交還會章及會員證。

三、逾期二年以上欠繳本會應交之一切費用者,則作自動退會辦理。

第七條——解除會籍

一、倘會員不履行其法律上或章程上的責任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可解除其會籍。

二、解除會籍前應作紀律調查。

三、被解除會籍之會員有權在三十天內以書面向會員大會上訴,解除會籍之決定將暫緩執行,上訴將在最近一次會員大會討論。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為最後裁決。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條——大會主席團

大會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及若干名副會長組成,總數應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大會之召開

一、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二、召開大會之通知書須於開會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發至各會員住所或以簽收形式交予會員。

三、通知書內應指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應每年開會一次。特別大會是由理事會或過半數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而召開。

第十二條——大會:人數及決議

一、會員大會只有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第一次召集,並合法召開。

二、倘第一次召集後,不足過半數會員之人數,大會於半個小時後,不論人數,可作第二次召集,並開始會議,會議視為合法。

三、除下項所指之情況外,會員大會之決議是根據在場會員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必須要有出席大會會員四分之三的同意才可通過。

五、有關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要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第十三條——大會之職權

在不影響法律授予之其他權力,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a)制定本會方針;

b)討論、投票及通過修改章程及內部規則;

c)透過不記名投票,選舉組織機關成員;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

e)頒發對本會曾作貢獻人士“名譽會員”稱號。

第十四條——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名幹事協助會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會議

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

a)執行所有有效及必須措施以達到本會宗旨;

b)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c)執行大會通過之決議;

d)管理本會之資產;

e)購買、轉讓、按揭任何動產或不動產或以其他方式將其抵債;

f)借貸及其他方式融資,為此可以實物或人事作擔保;

g)指派受權人。此人可以是本會以外人士;

h)領導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i)接納及開除會員;

j)制訂會員福利及起草內部規則;

k)起草每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

l)訂定會員年費及入會費;及

m)執行所有不屬其他機關職權範疇之職務。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人數應為單數,由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組成。

二、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及根據工作需要設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

a)執行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b)處理日常會務;

c)建議及舉辦活動;

d)經理事會授權執行第十六條內之任何職權。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

除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二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會議

一、監事會每月舉行一次經常性會議。

二、監事會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主動或其兩名成員提出,並由監事長召開,並需要監事會成員過半數出席才可議決事宜。

三、監事會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決定票

倘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監事會於投票時出現同票情況,其主席有決定性的一票。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決議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二、當時在職的理事會成員將是清算人。

第二十四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五條——遺漏情況

倘有遺漏情況將根據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射擊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9/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0號,該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國澳門射擊總會

章程修改

“中國澳門射擊總會”,簡稱為“澳門射擊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iro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為“Associação de Tir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Shoot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au Shooting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聲明本會章程修改條文如下: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會徽章: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

Confraternidade Cristã Vida Nova de Macau

Christian New Life Fellowship (In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e registo n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de Macau,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outorgado em 11 de Outubro de 2021, arquivado e registado neste Cartório no livr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1 do artigo 22.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sob o n.º 20/2021, foram alterados integralmente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integrais são os seguintes:

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

第一章

定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定名

本會定名為:“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

葡文名為:“Confraternidade Cristã Vida Nova de Macau”。

英文名為:“Christian New Life Fellowship (In Macau)”。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青洲新馬路青洲社屋青雅樓A座一樓,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地區內任何地點。

第三條——限期

本會之存續期不限。

第四條——宗旨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基督教團體。

二、宗旨為:

1. 以基督精神推展並提升社會各界人士福祉的服務。

2. 探索及使用其他不同媒介與途徑來推動宣教工作。

第五條——收入來源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員捐獻或提供服務時收取合理的費用,本地及海外的任何捐獻。

第二章

會員、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會員

一、凡願遵守本機構章程之基督徒,得由一位理事會成員推薦,由其本人主動申請加入,並經理事會通過接納方為正式會員。

二、本會會員須為十八歲或以上受洗之基督徒,具基督徒品格及服務精神。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一、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表決,有選舉與被選權。

二、會員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一切權利。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一、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本會內部規章及本會內部機構的決議。

二、會員須支持本會事務及活動。

第九條——會員之會籍

一、會員若自我退出不作會員,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通知。

二、會員若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尤其是違反章程中的責任,可被開除會籍。

三、開除會籍是理事會的權限,但在此之前,要聽取監事會的意見,並由理事會負責。

四、如會員違反的責任屬輕微者,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上款所規定之處分,期間長短由理事會議定。

五、會員無故缺席會員大會二年,當自動退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本會的組織機關分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全體會員的會議,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或至少過半數會員之聯名要求,並提前最少八天以郵遞或以簽收方式作出召集,召集書內容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以暗票方式選舉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2. 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行事大綱。

3. 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及賬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4. 更改章程,而該會議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本會,而該會議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通知及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之數目必須達到半數,會員大會方可作出決議。若會員大會在宣佈會議時,出席會員未及法定人數,則會員大會將於首次召集所定時間逾半小時後進行,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之多寡,會員大會均可合法及有效地作出決議,在一切法律效力,此次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

二、倘會員未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並作出表決,為此,該會員須於會前向理事會主席提交一份經其簽署的授權書,該授權書視作有關意定代理之足夠證明文件。

三、大會之表決取決於出席會員或代表會員出席的委託人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的單數成員所組成,成員互選後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書記一名、司庫一名、理事一名或多名。

二、由理事長或兩名成員召集,理事會便可舉行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各項會員大會之議決;

二、有策略地推動機構的更新發展;

三、通過對本會運作有所需要的內部規章;

四、監督及問責持份者的運作工作,並審議各項計劃、財務等;

五、評估機構推展各項工作的成果與其效益;

六、開拓機構發展的資源 ;

七、制定及管控機構的危機工作;

八、訂定及終止勞動合約,包括訂定薪金及一切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法律之條件;

九、批准入會申請,對違章之會員進行開除會籍;

十、理事會可委任理事會成員在公共行政機關代表本機構辦理一切行政及財政事宜上之手續,以及簽署為辦理有關手續所需之一切文書;

十一、理事會可委任理事會成員簽署租賃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及其公證書、責任聲明書。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位的單數成員所組成,每年經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互選後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多名。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查核本會賬冊,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三、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社團之約束力

本會所有行為,尤其是代表本會簽署對外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之方式須由理事長一人或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聯簽,又或其他經理事會決議許可而指定的人士,方視為有效。

第四章

章程之修訂

第十七條——章程修訂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有關之修訂條文須最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十八條——附圖為本會的標誌。

於澳門,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莫綺玲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Outubro de 2021. — A Notária, Mok I Leng.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副行長

黃強

會計主管

庄哲


資產負債表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澳門元

管理報告

本公司持續專營賽馬活動,該運作乃根據與澳門特區政府簽訂的賽馬專營批給合同之規定及條款運作。該專營批給合同始於一九七八年,其現時的專營期已於期後被修訂及獲延續至二零四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的發展計劃以「休閒、娛樂、競技」為主軸,將投放大量資源朝向多方面發展。本公司已按照與澳門特區政府簽訂的賽馬專營批給合同的附錄合同,完成馬匹游泳池、馬房及賽事大樓一至五樓之翻新工程,並已開展跑道改良工程及對更換電算機工程作前期工作。於未來一年,本公司將繼續引入高質素馬匹,逐步提升馬匹數量以使本地賽事更具吸引力;同時積極與澳門特區政府配合,為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出一分力。

董事局主席

梁安琪

公司秘書兼董事

江陽

監察委員會報告

致各股東:

遵照澳門法律的規定及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規定,監察委員會已綜合各成員之意見,提交二零二零年度管理經營下之報告、結算及賬目,現在由董事局向各股東呈交。

本會確定所述會計賬目一切屬實,並依據本公司之檔案及會計票據結算。

在一切運作正常下,本會建議:

1. 接受提交之報告、結算及賬目;及

2. 對董事局在二零二零年之英明領導下,投支持及感謝之一票。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監察委員會:

主席 吳士元

委員 李志舜

委員 崔世昌會計師事務所代表 莫子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