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狗狗同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95/2021。

澳門狗狗同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狗狗同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Dogs’Mat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愛護動物,協助犬隻及貓類美容、關注愛護動物人士及身心發展,把愛護動物的人士聚集,形成同學會的概念,定時舉辦活動,促進動物及愛護動物人士的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澳門關前正街23號。

第四條

會員

所有愛護動物之人士,凡贊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

權利

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

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支持本會舉辦之有關活動;

3. 出席會員大會。

第七條

經費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關,設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及作第二次召集,届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所有行政行為,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

第十一條

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

解散

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

附則

本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智成文娛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96/2021。

澳門智成文娛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智成文娛體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體育運動,娛樂武術及文化活動。提高本澳居民對足球及羽毛球等體育運動的興趣,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文娛活動和體育運動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爹利仙拿姑娘街19號中興樓5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可列席理、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理事長、監事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其他成員卸任後,得聘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會員會費、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及籌款。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

本會會徽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幸運健力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98/2021。

幸運健力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幸運健力協會”,葡文名稱為“Clube Sorte e Força”,英文名稱為“Lucky Strength Club”。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37-145號寶豐工業大廈9樓B,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其他地方及可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組織性質和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群體社團,受本會章程及澳門法律規範,其宗旨為致力向大眾推廣健康運動、強健體魄的生活習慣,向會員提供健身文化、健康飲食及重量訓練,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健身和鍛鍊力量運動愛好者的交流,並舉辦健身體育賽事推動健身運動文化發展。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任何人士,均可向本會申請。申請人必須填妥一份本會之申請表,提交有效證件副本連同照片一張遞交理事會。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籍資格。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會議;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二、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繳納會費;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第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人選和任期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或任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負責制定或修訂章程,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會長主持,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理事會得在不少於五分之一的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五、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權人須出示一份由授權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獻以及政府申請,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條

附則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本會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三、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好運來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3。

澳門好運來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好運來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Hou Wan Loi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東北馬路511-A號聚龍明珠1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限: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 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淨 • 樂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2。

淨 • 樂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淨•樂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Pure Sound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無限期的非牟利組織,宗旨如下:

1. 促進音樂文化的交流和推廣;

2. 通過不同的音樂,增進個人成長、身心健康,促進社會和諧;

3. 舉辦各類音樂文化相關的活動、課程和教育工作等;

4. 出版與各類音樂文化、健康社群發展的相關作品;

5. 積極參與不同類型公益活動,增進交流。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七潭公路40號美景台12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定期召開理事會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定期召開監事會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和其他合法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會徽

第十二條——本會各組織機關召開的會議,可以透過網絡視頻會議進行。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路氹歷史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1。

路氹歷史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路氹歷史文化協會」。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研究、推廣、保育和傳承本澳尤其路氹歷史文化,加深本地居民對路氹歷史文化的認識。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雞毛圍2號,本會會址於有需要時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本澳地區,尤其路氹歷史文化感興趣者,贊同、支持及遵守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會費後,便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之福利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維護本會利益,以及繳付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四)欠繳會費者,本會有權即刻停止會員所享有之一切權益,但仍保留其會員身份;欠繳會費達兩年者,本會有權即時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主席、副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秘書負責繕寫會議記錄。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會員的合法捐助。本會亦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醫學生協會

Associação de Macau de Estudantes de Medicin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9。

澳門醫學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醫學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de Estudantes de Medicin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Medical Student”,英文簡稱為“AMM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醫學生團體。宗旨為推動本地醫學生團結合作,加強本地醫學生與內地及外地醫學生的來往,加深本地人對澳門醫學生的信任及未來本澳醫療之期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柯利維喇街2號興利樓2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並為本地醫學生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確認其本地醫學生身分及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保安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7。

澳門保安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保安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Pou On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東北馬路511-A號聚龍明珠8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限: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永菱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8。

澳門永菱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永菱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Weng Le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17號基聯大廈CB2 C/V,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限: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萬利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6。

澳門萬利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萬利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Man Lei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40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限: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收藏協會

Colecção da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9。

澳門文化收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收藏協會”,中文簡稱為“文藏會”,葡文名稱為“Colecção da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llection”。

本會會址:本會設在澳門魯子高街25-27號地下B座。

第二條——澳門歷來是東西方文化藝術的交匯點,本會宗旨是通過收藏研究各項文化藝術活動及展覽(包括鐘錶、攝影、玩具、服裝、皮具、音樂等)以達致互相推廣和交流收藏經驗;達致藝術上的提高及收藏界的團結和友誼。本組織是不牟利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對各文化藝術愛好者、研究或收藏人士,不論國籍、年齡、性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四條——入會者須填寫一份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身相片兩張,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享受本會所辦之活動及福利、康樂事業之權利;

3. 有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之義務,並積極維護本會對外的聲譽,不做有損本會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機關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推動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領導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推廣各項會務。

(三)理事會

理事會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七名至十一名之會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本會的行政管理、會務執行及工作開展。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

(四)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三至五名之會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七條——理事會協助會長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設下列各部:

1. 秘書;

2. 總務部;

3. 財務部;

4. 會計部;

5. 鐘錶研究部;

6. 攝影研究部;

7. 雜項研究部;

8. 交流聯絡部。

第八條——本會之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成員及各部領導任期三年,任職期內如有嚴重失職或有重大損害本會聲譽者,經會員大會決議,則有權暫停其職務,另選適合者接任,會員大會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決議。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九條——為推進會務、增加聲譽,本會將聘請有名望之社會賢達收藏家、專家出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文化顧問等。

第十條——大會之召集,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第十一條——召集之方式,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永遠會員一次過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澳門元300元;一般會員入會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元100元及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元30元。

第十四條——本會各項經費由會員入會基金及會費或社會捐獻,贊助撥充。全部收支帳目由監事會審核,每年向會員公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身心靈療癒瑜伽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4。

澳門身心靈療癒瑜伽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身心靈療癒瑜伽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練習瑜伽得以放鬆身心,鼓勵本澳之瑜伽全面及深度發展,團結本澳之瑜伽界人士,聯絡本澳及世界各地瑜伽團體,以促進瑜伽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121A-121B號亞洲工業大廈11樓1108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濠江愛國歌曲研究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5。

濠江愛國歌曲研究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濠江愛國歌曲研究促進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樓P1-06。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愛國愛澳的團體。宗旨為團結澳門歌友促進及宏揚愛國歌曲的傳播,搭建一個施展才華、提高技能的圓夢平臺、用歌聲向世界發出“中國聲音”,向民眾傳播愛國情懷的正能量,參與社會各項公益活動,服務社群,培育愛國青少年歌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任何愛好歌唱的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申請入會,由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有權參與一般的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繕寫會務紀錄;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及財務;解散本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議

(1)任何會員大會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權再投一票。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召開時,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的資助和有心人士的贊助及捐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抗癌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5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抗癌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抗癌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nti-Cânce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nti-Cancer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由本澳從事腫瘤臨床與基礎相關研究的專業人士組成,宗旨為:

(一)致力聚焦腫瘤防治的行業動態。

(二)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學術活動,推動與內地及國際相關腫瘤機構或協會的合作,提高會員的學術水準。

(三)廣泛開展公益事務,推廣社區防癌控癌理念。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1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於本澳從事腫瘤相關醫學工作之醫生和其他腫瘤專業人員,以及對腫瘤醫學領域有興趣的本澳醫務工作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移居後,會籍不予保留。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

(a)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b)享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c)有提出異議及退出本會的權利。

(二)會員義務:

(a)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b)必須遵守會章及各組織機構通過之決議。

(c)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d)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肇慶青年委員會

Macao Zhaoqing Youth Committee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24 de Setembro de 202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5/2021,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肇慶青年委員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肇慶青年委員會”,葡文名稱為“Comité de Juventude de Zhaoqing de Macao”,為一非牟利團體,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1-11C號協興大廈1樓A及B座;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宗旨及存續

本會的宗旨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法律,構築青年展現才華與邁向世界的理想平台,激發青年奮發圖強、積極創新的精神,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可持續發展作出應有貢獻,弘揚愛國、愛澳、愛鄉的高尚情操。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屬無限期。

第四條

主要任務

以凝聚肇慶籍青年的愛國、愛澳、愛鄉力量為基礎,透過組織及參與澳門特區政府的各項事務,以及推動本澳青年與祖國的先進青年組織及世界各地愛國華人社團的聯繫和交流,團結四海鄉親,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培育具有國際視野的人才。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肇慶籍旅居澳門的愛國愛澳青年,年齡由18歲至48歲(特殊情況除外),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理、監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參與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的聲譽。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其他組織活動及發表任何代表本會的言論。

第八條

退出及除名

任何會員或架構成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同意後,開除其會籍。

第九條

經費

1. 會費:會員之會費由理事會訂定;

2. 會員、熱心人士及社會機構之捐贈;

3. 於澳門的銀行設立專門賬戶,以公開、透明的形式處理本會財務,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須舉行會員大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以討論本會的會務工作。

2. 會員大會設立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以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4.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應理事會要求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聯名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6. 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7. 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及執行機構,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理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經會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有投票權,決議以多數票作出。

4.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作會務報告、財務報告。批核入會申請,協同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5.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第十三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及向會員大會作監察報告,並協同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

3.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榮譽職位

本會得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等,由會員大會協商聘請。

第十五條

簽署方式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會長一人簽署或理事長及監事長二人聯名簽署,加蓋本會公章,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附則

1.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在不抵觸法律規定情況下,可由會員大會進行解釋和議決。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Setembro de 2021.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閱讀寫作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4號197/2021。

澳門閱讀寫作促進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三)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巷39號地下。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陳族聯誼會

Associação Fraternal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Chân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16-a. Foi deliberada nesta Assembleia Geral a constituição de um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os Bens da Associação» composta de entre dez sócio-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todos reconhecidos de profunda experiência e qualidade para o cargo de administradores deste conselho, nomeadamente, Chan Kin Kuai, Chan Meng Chak, Chan Kai Meng, Chan Pak Cheong Afonso, Chan Ngan Heng, Chan Nin Son, Chan Si Hou, Chan Sai Iun, Chan Kam U e Chan Kin Sam, todos exercerão o cargo em regime de duração vitalícia. No caso de ausência desses administradores ou quando não puderem exercer o cargo por qualquer motivo, os mesmos poderão ser substituídos pelos outros sócios e seleccionados de entre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e achados adequados para o efeito, mediante apresentação de dois terços d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obtida a concordância unânime dos corpos gerentes da Associação. A transmissão, venda ou doação de quaisquer bens imóveis da Associação será sujeita à aprovação prévia pelos dois terços d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e, antes da sua apresentação à Assembleia Geral para deliberação e execução, necessita ainda de obter a concordância unânime dos administradores em exercíc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os Bens da Associação».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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