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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4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2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六)項至(九)項的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成員:
(一)代任助理海關關長李煜輝;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尉東君;
(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連興池;
(四)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黃文傑。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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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燕生為廉政公署助理專員,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任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委任林燕生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的理由如下:
學歷:
工作經驗: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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