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梁德就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批示:
周麗花——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為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玉媚、周綺紅、周寶為、張珮麗、易惠蘭、簡麗琼、林潤基、彭詠雯、韋鍵鑾、易佩儀及易佩珊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溫依文,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6/2016號行政命令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曾華新、林嘉欣、何律衡、黃麗明、蘇偉倫、楊波、梁祺耀、陸穎康、梁美琪、吳浩榮、李樂彤及李卓文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為期兩年,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紀律及組織事務處處長Rogério Paulo Carvalheiro Peyroteo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職法律事務處處長林穎冬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組織績效處處長陳淑貞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招聘及甄選處處長曾莉莉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務人員關係廳廳長許錦漢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煥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嘉茵、歐陽進傑及錢嘉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鄧兆聰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施丁麗,原屬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子宏、廖敬謙及盧南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盧玉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087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郭召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8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郵政局退休半熟練工人彭秉達之遺孀李惠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618,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高級警員胡國賢之遺孀歐陽惠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5233,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技術輔導員楊景文,供款人編號30143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李沙錦,供款人編號601767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主任醫生Maria Dulce Maia Trindade,供款人編號603792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何玉冰,供款人編號614582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楊有興,供款人編號30029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保障基金高級技術員蔡潔芬,供款人編號30090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李妙彩,供款人編號30129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印務局勤雜人員招美貞,供款人編號60037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梁健波,供款人編號60055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體育局勤雜人員戴國雄,供款人編號60233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技術員Ana Isabel de Almeida Marques das Neves,供款人編號60245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翁漢儀,供款人編號602704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市政署勤雜人員何德明,供款人編號60343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旅遊學院技術工人潘慶祥,供款人編號60375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余麗芬,供款人編號60416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錦祥,供款人編號60482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經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以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關逢愛,供款人編號60502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徐容九,供款人編號60546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黃細榮,供款人編號60561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程卓容,供款人編號607513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一級護士Luningning Senson Celestino,供款人編號61159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澳門旅遊學院講師陳敬諾,供款人編號61232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黃潤笙,供款人編號615675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何月冰,供款人編號617979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李志文——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米鵬——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經濟合作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之批示:
霍詠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七日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方子濂、何彩珊及Masato Gerald Jeoffrey Muraishi——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黃凱宇——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鍾少山——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惠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起。
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楊景文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b)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失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穎姿——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2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陳志輝,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楊夢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梁偉鍵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周樂儀,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即其到交通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孔憲柱,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21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員擔任本局各附屬單位主管,皆為期一年,自刊登批示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件方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姓名 |
官職 |
林弋 |
調查廳廳長 |
古立文 |
法律及准照廳廳長 |
鄺超嘉 |
設施及資訊廳廳長 |
Paulo Jorge Moreira Castelo Basaloco |
監察一處處長 |
楊海恩 |
監察二處處長 |
趙幽默 |
博彩設備監察處處長 |
邱志輝 |
行動處處長 |
許爽瑜 |
法律處處長 |
譚敏堅 |
准照處處長 |
李慧文 |
財稅審計處處長 |
黃朗平 |
合規審計處處長 |
王寶健 |
網絡及設施處處長 |
楊仲恆 |
資訊處處長 |
杜子柔 |
研究及資料分析處處長 |
委任林弋擔任調查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中國暨南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委任古立文擔任法律及准照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01/2016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03/2011-01/2016 |
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
——01/1998-02/2011 |
衛生局助理技術員。 |
委任鄺超嘉擔任設施及資訊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電腦學學士。
專業簡歷:
——07/2019至今 |
市政署計劃及組織處處長; |
——01/2019-06/2019 |
市政署計劃及組織處代處長; |
——08/2009-12/2018 |
原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
——08/2008-08/2009 |
原民政總署資訊高級技術員; |
——09/2004-08/2008 |
原民政總署資訊技術員; |
——01/2002-08/2004 |
原民政總署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07/1998-01/2002 |
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澳門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委任Paulo Jorge Moreira Castelo Basaloco擔任監察一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補充課程學士。
專業簡歷:
——04/2017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職務主管; |
——11/2003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督察; |
——12/1999-11/2003 |
原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督察; |
——12/1989-12/1999 |
原博彩監察暨協調司督察; |
——12/1988-12/1989 |
原博彩合約監察署稽查; |
——03/1985-12/1988 |
原檢察官公署繕錄員。 |
委任楊海恩擔任監察二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12/2020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高級技術員; |
——01/2021-06/2021 |
博彩監察協調局原互相博彩監察廳代廳長; |
——06/2009-11/2020 |
博彩監察協調局技術員; |
——03/2006-06/2009 |
博彩監察協調局技術輔導員。 |
委任趙幽默擔任博彩設備監察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09/2011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職務主管; |
——08/2009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高級技術員; |
——12/2005-08/2009 |
博彩監察協調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
——09/2005-11/2005 |
博彩監察協調局高級技術員。 |
委任邱志輝擔任行動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四年制)。
專業簡歷:
——04/2017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職務主管; |
——11/2003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督察; |
——12/1999-11/2003 |
原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督察; |
——03/1992-12/1999 |
原博彩監察暨協調司督察。 |
委任許爽瑜擔任法律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11/2019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08/2015-10/2019 |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12/2012-08/2015 |
原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現“法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委任譚敏堅擔任准照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06/2020至今 |
派駐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職務; |
——04/2008至今 |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 |
——02/2007-04/2008 |
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 |
——05/2004-04/2008 |
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偵查員; |
——12/2003-03/2004 |
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偵查員培訓學員。 |
委任李慧文擔任財稅審計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市場學)。
專業簡歷:
——11/2002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高級技術員。 |
委任黃朗平擔任合規審計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11/2011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職務主管; |
——05/2008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高級技術員。 |
委任王寶健擔任網絡及設施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04/2018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職務主管; |
——04/2004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督察。 |
委任楊仲恆擔任資訊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01/2020至今 |
市政署計劃及組織處職務主管; |
——01/2019至今 |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
——01/2011-12/2018 |
原民政總署資訊處職務主管; |
——08/2009-12/2018 |
原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
——01/2002-08/2009 |
原民政總署高級資訊技術員; |
——07/2001-12/2001 |
原臨時澳門市政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
委任杜子柔擔任研究及資料分析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新加坡國立大學理學士(主修經濟及統計)。
專業簡歷:
——12/2006至今 |
博彩監察協調局高級技術員; |
——09/2006-11/2006 |
博彩監察協調局技術員; |
——01/2006-08/2006 |
勞工事務局督察實習員; |
——01/2004-01/2006 |
社會保障基金文員。 |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准照及技術支援處處長黎家澧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佘愛碧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兆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家裕,因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調職至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職務,故自該日起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俊宇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第100/2021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95951區永逸,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第101/2021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84161陳浩源,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44110陳雅芝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一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蔡加棟、楊寶蘭及陳永基,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法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三名,根據第17/2020號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法證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法證技術員。
黃志達及李佩珊,司法警察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技術員職程之第二職階一等法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法證技術員,薪俸點為5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蔡泰然、蘇凌奕、陳文達及雷勁強,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哈瑞琦及楚飛飛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張敏儀、張麗影、楊燕玲、李仲良、李淑怡、盧貴芳及蘇嘉達,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第098/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消防局副消防區長編號464921,潘偉康,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錦秀為懲教管理局路環監獄獄長,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委任林錦秀為懲教管理局路環監獄獄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法律事務專業專科畢業。
專業培訓:
專業簡歷:
********
嘉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二)項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遠程為懲教管理局路環監獄保安及看守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委任劉遠程為懲教管理局路環監獄保安及看守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專業培訓:
專業簡歷:
********
嘉獎: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劉柏余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黃宇霆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批示:
葉嘉寶——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批示:
應黃月影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旭宏,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葡文),薪俸點為440;
何林泉,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體育),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周麗雅、余楚欣及梁佩佩,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批示:
李麗珍,本局確定委任的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應其請求免除有關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批示:
鄭美儀——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葡文),薪俸點為44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譚海意、羅俊彥、黎婉婷、葉詠瑤、林麗燕、鄧浩賢、黃穎詩及郭振興,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
劉素芬,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英文),薪俸點為440;
李健恆,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數學),薪俸點為440;
梁曉雯、林冰冰、陳雯雯及伍慧齡,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中文),薪俸點為440;
徐秋宜,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音樂),薪俸點為440;
林雪盈,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常識),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批示:
應Maria Luísa Castro Ferreira de Mesquita Borges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批示:
陳志營——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體育),薪俸點為44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三年,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張敏霞,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中文),薪俸點為440;
湛家迪,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資訊科技),薪俸點為44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侯莉莎、Zélia de Jesus da Costa Carneiro、楊敏華及池春伊,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葡文),薪俸點為440;
Ana Lara Simão Clemente及Vanessa Tatiana Cabral Man,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葡文),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丁璐瑤及黃倩瑜,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為440。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朱彩蘭,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及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林敏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陳少芸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趙君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李燕敏及鍾慧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各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鄭玉鑾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高幼豐及吳麗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各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聶詩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梁偉華及梁君傑——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梁善因、彭秀麗、羅雪言及梁鳳鳴——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黃潤盈——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蘇雅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吳志榮——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15;
陳遠威、陳永雄、蔡少文及關華安——第二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31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嘉欣,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家慧及周芷瑩——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二條和附件表二、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經體育局第24/GP/2018號批示修改的體育局第31/GP/2016號批示、體育局第32/GP/2016號批示,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五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方式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薪俸點為44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蕭鳳怡原屬行政公職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陳暢堅、鄒文羚、張碧樺及李文浩,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四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志鏵——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683。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6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非凡藥房(關閘分店2)"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119號新南大廈1樓L座。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黎永輝——應其要求,中止第W-0415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蔡婉慧——應其要求,中止第T-0335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蔡家盛——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81。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何詩琪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牌照編號是E-2884,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賴文正——應其要求,取消第E-318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李嘉儀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牌照編號是T-0551,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朱巧俐——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94。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澳門大學臨床分析實驗室,葡文名稱為Laboratório de Análises Clínicas, Univers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linical Analysis Laboratory, University of Macau——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3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E12)3074,3075及3077室,持牌人為澳大創科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聚賢樓1013室。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7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財神商業中心6樓C、D座的澳門銀濠綜合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澳門三和健康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財神商業中心6樓C、D座。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徐冰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李志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巢曉峰及張淑華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庄莎莎及李轉丁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詠琴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彭家欣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容光耀,袁凱清,劉永誠,江銳輝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之批示:
羅嘉賢——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十四)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教學酒店總經理,為期一年。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陳苑怡,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鄧小欣,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韶東,本學院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由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院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羅曼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趙君玉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少蘭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蕭寶基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廖晨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陳少蘭擔任本局公共建築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由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孔憲柱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梁艷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施耿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周俊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劉綺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吳嘉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蔡翯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稽查陳玥蓉及郭偉健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楊桂安,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宇霆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九名鄭漢豪,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振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政建,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貝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梁韋洛,第五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簡健龍,第四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周志文、黃家財及許志豪,第二職階郵差,首兩位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起生效,餘下一位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志豪,第一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鄭啓賢及周志文,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及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逸豪,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周文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劉蘭華(副局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一至五名的合格應考人:
胡小敏——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為房屋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李加駒——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為房屋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鄭家宜——以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為房屋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甘志杰、梁浩文——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為房屋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房屋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周惠嫻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應李加駒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鄧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