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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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64/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2021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與珠海市商務局、拱北海關及珠海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簽署《青茂口岸珠海境內(珠海市商務局)資產移交協議》、《青茂口岸珠海境內(拱北海關)資產移交協議》及《青茂口岸珠海境內(珠海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資產移交協議》。
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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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