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威馬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5/2021。

澳門威馬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威馬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Wai Ma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5-A號景德大廈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負責: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品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6/2021。

澳品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品體育會”,英文名稱為“Ou Pan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69-75號海富花園地下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負責: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澳大灣區大健康產業聯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7/2021。

粵澳大灣區大健康產業聯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粵澳大灣區大健康產業聯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as Indústrias em Saúde Abrangentes na Área da Grande Baía de Guangdong-Macau”,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the Comprehensive Health Industries in the Greater Bay Area of Guangdong-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1)積極響應愛國愛澳精神號召,致力於促進粵澳大灣區健康產業業界的溝通與合作,推動粵澳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共同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開拓大灣區市場。

2)本會目標為充分調動會員和合作伙伴的資源,為實施澳門特區政府確立的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發展項目出力,讓會員和合作伙伴推動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

第四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三期5樓Q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五條

(會員)

一、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大健康產業相關之社團、商號及自然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 任何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三、公司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表及公司登記證明,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商號會員可委派一人為代表(代表人須提交有關證件副本)。

四、商號會員代表人有變更時,需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五、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人(商號)及自然人,亦包括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人及自然人。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參加本會組織的所有活動;

c)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獲取關於本會之資訊;

d)在符合條件之情況下,享用本會賦予之任何福利;

e)若為本會活動提供專業服務,則有獲得理事會決議給予報酬的權利。

二、倘社團會員之法定代表無法參加本會召開之會議或舉辦之活動,得委任一名自然人代表該社團會員參加本會之會議及活動。

三、倘自然人會員之法定代表無法參加本會召開之會議或舉辦之活動,得委任一名自然人代表該會員參加本會之會議及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按照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b)遵守本會章程及各機關作出之決議;

c)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d)履行被選任為本會機關成員的職位職責。

二、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理事會有權取消任何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會員之資格。

第八條

(機關)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機關之領導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對有利於本會開展工作的專家和知名人士,出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等職務。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包括年度會員大會、換屆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a)年度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其議程包括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及有關工作報告;

b)換屆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換屆會員大會可與年度會員大會同時召開,其議程除年度會員大會內容外,須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特別會員大會:應理事會及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

四、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具體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必須最少於十天前以掛號信書面形式通知會員或最少於十天前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

五、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於同一地點進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六、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訂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選舉產生大會正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審議及通過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e)修改本會章程,及對解散本會之建議作出決議;

f)對理事會建議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進行表決;

g)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h)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七、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絶對多數贊成票通過。

八、修改章程、管理及處分本會財產,應先將有關建議通知理事會,再由會員大會審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九、解散本會,必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十、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等成員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年度會員大會,或為此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補選出上述成員。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領導及開展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由不多於十九人之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議一年最少召開兩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

五、特別理事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

六、理事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理事之過半數。

七、理事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得出席理事之絶對多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八、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九、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c)在有需要時得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會,藉此拓展會務;

d)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

e)修訂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

f)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本章程、法律規定之其他業務;

g)理事會在有需要時得透過會員大會決議,代表本會參與設立公司以進行符合本會宗旨之產業經營;

h)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小組,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負責對本會會務及財務工作之監督。

二、監事會不超過五人之單數成員組成。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要求召開。

五、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六、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本會財產及財政帳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二、本會經費用途只能作為拓展本會的業務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之用。

第十三條

(過渡規定)

一、直至選出理事會前,本會的管理事務由其創會會員所組成的籌設委員會負責。

二、籌設委員會的行為由其中一名成員簽署作出。

第十四條

(適用法規)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灣區美育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4。

大灣區美育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美育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Aesthetic Educat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積極響應國家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致力發展大灣區美育教育,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入到美育教育中,並為區內的美育教育工作者創設多元化的美育資訊交流平臺;

(2)透過舉辦一系列美育教育的學術研討會及相關活動、講座,增進區內美育教育工作者的對話與互動,提高其專業質素及藝術教育水準,培養優秀的美育及藝術教育專才;

(3)透過舉辦不同層面的藝術交流活動和比賽,增強區內人們對美育教育的理解及發展,提高人民的藝術水準,致力培育人們的思想、道德情操、知識、智力;並推動營造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美育環境,以美養心、以美育德、以美啟智,讓祖國青年一代身心健康成長。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噶地利亞街34-34A號新發大廈地下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區內的藝術工作者、或來自美育及藝術教育領域的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2)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4)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5)會員有繳交會費的義務;

(6)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本會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1)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的會費以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益。

(2)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贊助。

(3)本會經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百權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6。

澳門百權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百權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Pak Kun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65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限: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經濟文化促進會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Economia e Cultura de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3。

粵港澳大灣區經濟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經濟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Economia e Cultura de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Economic &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一、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13號雙鑽4樓N。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為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愛國心,為國家的和平統一、長治久安作出貢獻。

一、團結粵港澳大灣區內的各界創新創業經濟文化專業人士、社會精英團隊,搭建平台,促進彼此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優質資源對接與優勢互補,幫助企業可持續高速發展,共同促進灣區的經貿文化發展。

二、連繋國家的「一帶一路」政策,攜手內地城市與國內外地區接軌,搭建國際性經濟、文化合作交流平臺,促進灣區經濟、文化產業的專業化和國際化。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名譽會長:對本會有貢獻,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聘任成為名譽會長。

(2)名譽顧問:對本會有貢獻,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聘任成為名譽顧問。

(3)創會會長:由首屆會長兼任。

(4)會員:任何自然人經理事會審議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或團體。

第五條——會員一律平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享有退會自由,退會請求得透過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有關請求由理事會備案確認。

第八條——一、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者,或違反法律有關規定受到刑事處罰的,經理事會議決,被取消會籍。

二、有關會員如不服該項決議,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並由會員大會作出最終決定。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名,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由會長主持,且每年舉行一次年度例會,經理事會建議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會員大會得舉行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通知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六、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七、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訂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及決定會務方針等;

b)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修改本會章程,及對解散本會之建議作出決議;

e)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f)法律賦予的其他許可權。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書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五、理事會之主要職責為:

a)按會員大會指定的方針管理本會及開展會務活動;

b)訂定會費之數額;

c)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代表本會之人士;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由監事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四章

經費及其運用

第十三條——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十四條——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劈滑單板暨滑雪協會

Associação Pi Hua de Snowboard e Ski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1。

劈滑單板暨滑雪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劈滑單板暨滑雪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i Hua de Snowboard e Ski”,英文名稱為“Pi Hua Snowboard and Sk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馬路85號亮點8樓O。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如下:

(一)普及澳門雪上運動人口,團結對滑雪感興趣之愛好者,積極推動澳門滑雪文化;

(二)建立及提供滑雪交流平台,透過多元化的體驗活動,輔助及指導滑雪愛好者;

(三)組織滑雪愛好者與海外滑雪團體交流活動,共同分享滑雪的樂趣。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嘉淇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o Ka Kei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8。

澳門嘉淇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嘉淇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嘉淇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o Ka Kei Macau”,葡文簡稱為“ADKK”,英文名稱為“Macao Sports Association Ka Kei”,英文簡稱為“SAKK”。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豐富澳門市民的日常文化交流,在其會員之間推廣強身健體的運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一樓D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本澳居民且無犯罪紀錄(自我聲明)者,通過填寫入會表格,可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後,便可成為普通會員。

(二)本會可邀請對社會有貢獻、對本會發展提供相關服務及捐獻財產之人士擔任為本會之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名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名譽會員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普通會員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所有會員均享有參與由本會組織之活動的權利。

(四)所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名譽會員捐獻的財產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鋼琴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4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鋼琴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鋼琴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l de Pian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iano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鋼琴音樂文化發展,培養會員對鋼琴音樂的認識、技巧及演奏造詣,促進澳門與中國及其他國家的鋼琴音樂文化交流及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13號泉亨花園14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華武術澳門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Artes Marciais Zhong Hua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1檔案組內,編號為18,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30 de Agosto de 2021,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1, número 1/2021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8.

“中華武術澳門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中華武術澳門體育會”,葡語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Artes Marciais Zhong Hua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7樓P,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Agosto de 2021.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灣仔聯誼會

Macao Wan Chai Friendship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7 de Agosto de 202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5/2021,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灣仔聯誼會

Macao Wan Chai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灣仔聯誼會」;

英文名為:Macao Wan Chai Friendship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信業大廈22號A地下B舖。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本會宗旨為愛祖國、愛澳門、愛家鄉;團結在澳門的灣仔鄉親,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而努力,扶危濟困共謀發展,積極參與澳門與灣仔的公益事業,作為澳門鄉親與家鄉政府及人民溝通橋樑,為兩地經貿往來,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二)關心和支持家鄉發展和建設,促進灣仔與澳門的交流和合作。

(三)聯絡鄉親,開展會員的聯誼活動,幫助解決會員的困難和問題。

(四)協助在澳門的灣仔鄉親融入大灣區、扶助灣仔居民就業、及升學。

(五)發展及資助教育、醫療、體育、扶貧等事業;醫療資助包括腎病及肝病等病患者。

(六)與其他同鄉會加強合作、溝通、及交流。

(七)為在澳門的灣仔鄉親爭取合法權益。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四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決意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首屆由籌委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成員。

(六)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七)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八)會員大會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六條——理事會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協商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協商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之灣仔鄉親及和灣仔有關的其他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十二條——如有需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開始生效;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章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Agosto de 2021.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韓國文化舞蹈推廣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2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7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韓國文化舞蹈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韓國文化舞蹈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Dança Cultural Corean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Korean Cultural Danc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推廣有關韓國舞蹈文娛活動。

二. 開展有關韓國舞蹈文化的各種對外交流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澳門提督馬路永富閣103-109號19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入會及退會

一. 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二. 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二. 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三. 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應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四.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本會之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財務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二. 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本會之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倘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暫代其職務。

二. 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簽署人即時選出下列組織架構之組成:

會員大會:

會長 翁碧麗;

副會長 梁綽思;

秘書 陸悠悠。

理事會:

理事長 陳穎心;

副理事長 古穎雯;

財務 蔡鑠穎。

監事會:

監事長 陳穎嘉;

副監事長 雷焮彤;

常務監事 翁正耀。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飛嘉華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4/2021。

澳門筆會

修改章程

第三章

組織

七、會員大會設會長(主席)一人、常務副會長(副主席)若干人、副會長(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八、經理監事會商議,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會議

十二、理事會議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須經絕對多數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十三、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並主持。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企業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8/2021。

澳門青年企業家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會員資格)

2.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八條

(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大會主席又稱為“會長”,副主席又稱為“副會長”。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五名以上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並設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藝術街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9/2021。

澳門藝術街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442號海上居第四座14樓B。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薩惹哈巴佛學會

Macau SARAHAPA Budismo Associaçã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C6,並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女子書法畫篆刻家協會

Associação das Calígrafas, Pintoras e Escultoras de Selo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5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2樓。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如會員違反本會章程、破壞團結、損害本會聲譽或兩年內未曾參與本會活動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可撤銷其會員資格,已繳會費不予退回。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體育教師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fessor de Educação Física de Macau Chin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本澳體育教師及青年體育教師,推廣各項體育活動及深化體育教師的專業成長,並且集合各體育教師的力量,培育本澳新一代青年透過體育平台,促進身心健康的發展,以致與本澳以外的體育教師及青年體育教師交流。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收納及開除正式會員;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聘請員工;購入、賣出、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出讓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委託代表人代表協會執行指定之工作;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執行會員大會決策;處理日常會務及行政工作;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唯總數目不多於37名且須為奇數。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遺產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l Patrimóni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澳門大三巴幸運圍3號佳富大廈地下A座。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兩岸及港澳航空教育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 1檔案組內,編號為04/2021。

兩岸及港澳航空教育促進會

章程修改

兩岸及港澳航空教育促進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及增加第十一條第三款如下: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航空教育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Educação de Aviação de Travessia de Estreito e de Região de Hong Kong 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ross-Strait and Hong Kong and Macau Region Aviation Educ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機場大馬路澳門國際機場機場物流商用中心1樓13號房。

第十一條­­——三. 會內各機關均可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i)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會員親身或透過受權人出席的現場會議;

ii)以視像或類似之遠距離資訊傳送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的同步會議。

第十三條­­——一.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按本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第三十二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Social dos Naturais de Son Tak, Residentes em Macau e, em chinês,

“澳門順德聯誼總會”

Certifico que desde 1 de Setembro de 2021 e sob o n.º 10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1,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4 (quatro) folhas.

澳門順德聯誼總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Social dos Naturais de Son Tak, Residentes em Macau

修改章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開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會議有超過一半成員人數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1 de Setembro de 2021. — O Notário, Pedro Leal.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職業安全健康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7/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册”內,編號為28號,該協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職業安全健康協會

章程修改

澳門職業安全健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如下: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會員大會由九人組成,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六人,會員大會秘書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十一或十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八人或十人,財務一人,秘書一人。理事長法理上代表本會,而理事長不能理事時,在副理事長中推選一人代理。理事會每隔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每隔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保持不變)。”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召集通告

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三、十四及十九條之規定,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正,在本公司舉行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股東常會,目的在按照上述章程,議決下列事項:

一. 通過二零一九年度之核數師年報;

二. 通過監事會報告;

三. 其他事項。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

馬有恆 股東會主席


私 人 公 證 員

私人公證員之替代

根據經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核准並由第7/2016號法律修訂及重新公佈之《私人公證員規則》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茲公告:第一公證署之公證員,將應私人公證員鄧思慧在其所要求而職務中止之期間,作為替代公證員,按因行為本身性質或基於法律規定而可由替代公證員僅得作出公證行為,尤其關於附註、發出證明書、證明及類似文件之行為。

替代公證工作將由澳門第一公證署之公證員於其公證署內進行,該署位於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2樓。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於澳門

被替代公證員 鄧思慧


加拿大人壽保險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二零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二零年度

澳門元

會計
Robert Valitchka
經理
Siu Koi Veng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 ano de 2020

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em conformidade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vigentes, informa, sumariamente,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Companhia no território de Macau no ano de 2020. A Companhia registou prémios brutos de MOP2.324.281 reflectindo uma redução de MOP36.424 em relação ao ano anterior.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Referente 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20,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6 de Abril de 2021,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20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Kwok Sze Man
Contabilista Habilitado a Exercer a Profissão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Macau, aos 17 de Agosto de 2021


Fidelidade Macau Vida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0

Patacas

-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20 -

DÉBITO Patacas

 

CRÉDITO Patacas

 

-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20 -

-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20 -

Patacas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Soi Ng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Paulo Barbosa

FIDELIDADE MACAU VIDA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INFORMAÇÕES A 31/12/2020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 ano de 2020 foi marcado por um crescimento negativo da economia de Macau de 56,3%, associado a uma baixa taxa de inflação de 0,81%.

Não obstante a contração económica, em 2020 o mercado segurador vida registou um crescimento do volume de prémios de 2,67%, atingindo os 26,3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Por seu turno, a seguradora registou um volume de prémios de MOP 212,4 milhões de Patacas, contabilizados desde o início da sua actividade a 31/03/2020, cifrando-se as suas provisões matemáticas em 1,45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a 31 de Dezembro de 2020.

Em 2020, a seguradora registou um lucro líquido de 14,13 milhões de Patacas.

Por fim, expressamos os nosso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lientes pela confiança depositada, a todos os colaboradores pela sua dedicação, bem como às competentes Autoridade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m especial,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por todo o apoio e colaboração prestados.

Macau, 6 de Agosto de 2021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ara: Accionistas da Fidelidade Macau Vida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ELATÓRI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2020

Em cumprimento das disposições legais aplicáveis e dos estatutos da sociedade, apresentamos o relatório da actividade fiscalizadora e o parecer sobre o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elabor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da sua responsabilidade.

Acompanhámos, de 31 de Março a 31 de Dezembro 2020, a evolução da actividade da sociedade e verificamos a regularidade dos seu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e o cumprimento das norma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em vigor, tendo procedido às verificações consideradas adequadas.

Obtivem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gular informação e esclarecimento sobre o funcionamento da sociedade e o andamento dos seus negócios.

Examinámos o Relatório de Gestão e demai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individuais do período, bem como o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externo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com o qual concordamos.

Em face de quanto antecede, 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emitem o seguinte

PARECER

Que seja aprovado o Relatório de Gestão e demai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individuais do período, tal como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agradecem a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aos auditores externos a boa colaboração recebida ao longo do exercício.

Macau, 17 de Março de 2021

CSC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representada por MOK CHI MENG (Auditor)

PEDRO AFONSO CORREIA BRANCO

顏玉麟 NGAN IOC LUN

ORGÃOS SOCIAIS

Assembleia Geral

Jorge Neto Valente (Presidente)
Maria Beatriz de Melo e Sá Segorbe Luís (Secretári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ndré Simões Cardoso (Presidente)
Wai Lam William Mak (麥偉林)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Cheung Ming Fai Ivan (張明輝)
Comissão Executiva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Presidente)
Cheung Ming Fai Ivan (張明輝)

Secretário da Sociedade

Maria Beatriz de Melo e Sá Segorbe Luis

Conselho Fiscal

CSC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representado por Mok Chi Meng (莫子銘) (Presidente)
Pedro Afonso Branco
Ngan Ioc Lun (顏玉麟)

INSTITUIÇÕES EM QUE DETÉM PARTICIPAÇÃO SUPERIOR A 5% DO RESPECTIVO CAPITAL OU SUPERIOR A 5% DOS SEUS FUNDOS PRÓPRIOS

Nenhuma

ACCIONISTAS COM PARTICIPAÇÃO QUALIFICADA

Nome

Acções detidas (n.º)

Valor percentual (%)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169.980

99,9882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Fidelidade Macau Vida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sociedade por acçõe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Fidelidade Macau Vida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para o período de 31 de Março 2020 (data de incorporação) a 31 de Dezembro 2020,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 de Março de 2021,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20,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do período de 31 de Março 2020 (data de incorporação) a 31 de Dezembro 2020,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m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Fidelidade Macau Vida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Contabilista Habilitado a Exercer a Profissão)
Ernst & Y oung - Auditores
(Contabilistas Habilitados a Exercer a Profissão)

Macau

2 de Março de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