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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55/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基馬拉斯大馬路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TD007);

二)取消使用經第108/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北安大馬路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的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TF018及TI019);

三)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裝及使用合共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三)項所指攝影機(編號:TD007A)的使用許可期間與第55/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攝影機(編號:TF018A及TI019A)的使用許可期間與第108/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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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TD007A 基馬拉斯大馬路 基馬拉斯大馬路
2. TF018A 北安大馬路 北安大馬路
3. TI019A 望德聖母灣大馬路 望德聖母灣大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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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