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批示:
劉嘉偉——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壹年。
黃麗賢——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起續期壹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批示:
司小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麥善亦——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三)項及(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家瑜及沈慧研,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
——梁志榮及伍煥章,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
——何國良及梁國榮,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
——鍾惠儀,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謝家榮,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施燕萍,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點;
——歐陽國生,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
——張志明,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
行政任用合同
——柯炳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鍾靜儀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本局擔任第十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宣傳教育處處長歐敏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批示如下:
陳慧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批示如下:
曾雅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吳少昌及廖志誠——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及八月四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尹淑嫻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關荔生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茲聲明,初級法院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Albino do Nascimento Ramos,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法院的職務。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吳海恩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林媛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韓靜擔任區域發展廳廳長;
鄧慶堅擔任協調發展處處長;
羅景文擔任交流合作處處長;
黎輝博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摘錄自代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陸榮及龔玉冰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代主任 邱顯哲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Lina Maria Batalha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起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共關係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嘉麗,屬臨時委任,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馬理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公共關係處處長的職位,故其在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雷美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管理委員會:
冼錦祥——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梁潤勝——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行政輔助廳:
梁炳泉——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李悅南、鄒濂熙、林維光及黎更寅——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首位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蔡兆強——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尹年新——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張柏強——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任寶歡——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邱志強及顧新明——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皆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鍾順甜及龍東漢——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及八月七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林惠泉——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許國鍊、周偉雄及盧德華——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首位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組織及資訊廳:
周泉——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園林綠化廳:
卓溫雄、林兆昌、蔡建偉及區國榮——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皆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李裕華——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周觀亮——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趙珠紅、李秋桂、曹觀保、鍾志洪及陳貌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首位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吳金平——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黃社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李煥樑——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邱龍山、張偉能、李宗偉、李九、徐炳容、黃華新、梁向明及甘玉中——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首兩位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及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葉潤林——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謝明富、許和慶、麥恆深、王鏡輝、何國昌及梁桂明——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首位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吳健強——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盧北水——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林光明、盧文雙、高國余、許國輝、蘇沛文及鄧偉明——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首位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林善源——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孔詠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3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郵電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潘錦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9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退休科長葛彼得之遺孀陸玉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朱淑賢,供款人編號301293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柯國妹,供款人編號60112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技術工人蘇永生,供款人編號60437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懲教管理局重型車輛司機趙善清,供款人編號61119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黃艷霞,供款人編號624606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梁偉傑,供款人編號62461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João António Valente Torrã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39/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其在本局之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葉錦維、梁偉基、盧金城、麥家俊及鄧毅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梁嘉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高依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潘健恆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第八款及第九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茲聲明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Paula Isabel Désirat Machado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期限屆滿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在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的工作人員Ana Maria Dias Feitor、João Manuel de Matos Batista Marques Madrinha、José Diogo de Leite Faria Vaz Pinto、Liliana Pui Yem Lam及Rosa Maria Wank-Nolasco Lamas,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之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白露德,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蔣其芳、李燕非及李響,在本局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應利寶貞的請求,其在本局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及職階 |
1 |
劉劍峰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2 |
盧綺雯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3 |
歐陽偉豪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4 |
馮俊邦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5 |
李浩基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6 |
呂曉慧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7 |
譚澳順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8 |
李子添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9 |
雷迪輝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10 |
伍偉匡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11 |
蘇希達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12 |
夏文威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13 |
何靜文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14 |
劉婉婷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及職階 |
1 |
高志乾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2 |
張達昌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3 |
巫咏璁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4 |
歐家豪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5 |
羅進傑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6 |
黃志偉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7 |
譚永昌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8 |
彭美嬋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9 |
陳玉芬 |
第二職階二等督察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寶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4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達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由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邱美欣,因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凱濤,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馮慧虞,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胡寶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詠婷及吳珊瑜,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莫麗絲到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曾健豪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景雄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點。
根據現行《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郭慶紅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羅利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翁漢儀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與譚德智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與梁小玲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陳嘉玲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四日起:
——許志仁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
——朱嘉韻及陳繼賢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李健龍、吳竟成及譚健燊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20。
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八日起:
——黃曼莉、潘鳳鳴、何惠雯、周玉顏、余家琪、徐雪蓮、甘沛玲及黃秀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
——鄭兆強、歐陽銀款、歐陽煥愛、陳觀妹、陳美蘭、廖秀霞、余杰况、譚桂芳、劉俊、葉麗珍、余麗英、梁潤彩、李旺嬋、瑪利亞、黃寶正、梁新培、謝玉媚、梁玉珍、蔣番長、周女順、高秀嬋及歐陽燕君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
——翁漢儀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第三職階副關務督察樊寶霖及第三職階一等關員陳子霞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徵用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李翠華及第四職階一等關員區振濠,並於同日返回海關;另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再次徵用有關人員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批示:
應林敏兒的請求,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周慧明及黃淑賢,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80;
馬祖兒,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00;
陳曉陽、葉秀文及甘玉楣,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
李葉敏,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甘玉楣,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易倩兒、林麗芳、梁彩鶯、梁鴻達、梁美玲、盧淑敏、Sandra Cristina Torrão Moreira、鄧巧玲及黃佩玲,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吳智滔,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其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和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洪朝欽、林貫名及李英南,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表四及表五,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司徒鍊材,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65;
曾秀芳、張學東、張美燕、曹瑞銀、周欣欣、楊亞美、楊詠詩、黎志偉、劉文堯及唐光燕,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馬凱華、陳小詠、陳彥彤、朱雪儀、符瑞娃、何曉敏、甘伯順、高秀燕、凌永申、黃月棠及王雪茵,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歐美桂及Ana Catarina Pereira Monteiro,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張浩賢及黃婉明,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高美玲,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羅惠琼及吳敏儀,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關可欣、李淑華、梁碧梅及譚曉汶,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
何文略及韋鳳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
林文英及林思敏,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
江佩雯、吳紹傑、黃仲珊、黃英傑及黃嘉欣,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莊健新,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歐遠輝、謝智源、陳子昌、高有財、關浩泓、劉佩芳、雷淑華、譚寶珊及黃嘉文,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伍淑芬及沈繼忠,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
何綺玲,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
羅靜婷、譚靜妍及黃嘉穎,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25;
梁虹珊,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25;
高美兒及李少梅,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25;
陳嘉健、朱兆曦及梁錦球,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05;
余翠然,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05;
周少容、謝志強、張銀秀、羅嘉敏、譚曉敏、黃德麒及胡潔玲,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
梁詠賢,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
陳家寶、陳碧霞、趙偉智、何詩雅、邱佳明、甘嘉琪、林綺曈、李玉玲、吳嘉怡、譚嘉輝、譚遠新、王希芹、黃錦威及黃明欣,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
麥妙儀及區理惠,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735;
Paula Susana Feiteiro Canarias,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55;
江麗梅及曹慧愉,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05;
鄭凱珊及吳迪絲,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
黃玉蓮,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30。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批示:
馬淑敏——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龔志明(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廖敏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陳樂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同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梁欣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九條的規定,指定陳安琪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副校長一職,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止,並有權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80點的附加報酬。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卓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9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雅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章薇薇,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健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馬素欣,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中文寫作傳意範疇)。
摘錄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容啓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美瑜,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惠芬及李文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岑世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Carla Manuela de Matos Oliveira Flores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勤雜人員戴國雄,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麗芬及黃佩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甘群喜、陳倩玉、何小群及譚瑞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林艷、魏小雲、李玉清及歐陽珍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薛飄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萬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林彩虹、馮海芳及黃玲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蘇韻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韓妙玲、譚金玉、吳燕芳、王妹及李耀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展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羅金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昆陽及蘇婷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銘豪、陸耀輝、湯潔盈及梁偉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素玲及譚惠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朱翠貞、林慧美、李惠君、梁厚、黃麗霞、梁少明及劉迎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夏莉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仲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偉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佩莉及龍少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智乾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鄧賽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歐陽彩麗、袁笑葉、唐倩紅及張國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麗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雷微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嘉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焯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明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清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偉亮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呂綺玲——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為期兩年。
吳國良——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第三款a)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醫院行政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耀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江敏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婉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王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桂花、鄭婉鈴及勞佩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Dias de Carvalho, Claudia Maria及歐陽冠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平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世恩——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b)項及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藥物監測暨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蔡靜儀、譚捷琳——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432、E-3433。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嘉琪、余詠嫦、陳安琪——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541、E-2730、E-302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梁凱欣、黃明詩——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2686、E-318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賴英傑——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675。
協康醫療管理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105號存望醫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氹仔布拉格街162-168號鴻業大廈地下B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源生藥房有限公司發給“源生藥房"准照,編號為第38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地堡街125號泉福新邨第二期偉圖閣地下H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氹仔地堡街125號地下。
核准向位元堂(澳門)有限公司發給“位元堂中藥房(第三分店)"准照,編號為第25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463-727號濠尚——商舖地下B座地庫一層商舖B014舖,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氹仔路氹金光大道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大運河購物中心2118號舖。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魏榮忠、譚慧敏、區嘉敏——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978、E-3021、E-314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譚詩蕙——應其要求,取消第E-308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古海彤——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434。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許麗娜女士發給“仁濟藥房(司打口)"准照,編號為第38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河邊新街3號海運大廈I座地下及閣仔,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田畔街22A號嘉洲花園4樓B座。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朱君麗、陳淑敏、黃鎂、吳佩怡、蔡娜潔、宋潔萍、黃玉琼、何穎超——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682、E-2738、E-2969、E-3048、E-3099、E-3106、E-3182、E-338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黃智亨、趙穎棋——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2866、E-313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吳嘉欣第E-280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劉曉彤——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311。
黃曉彤、伍嘉韻——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779、W-0780。
陳康文——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92。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42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創基有限公司"搬遷,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座12樓C座。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婉芳、張杏嬌、黃凱安——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140、E-2536、E-282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分別取消陳思俊、羅靜華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牌照編號分別是E-2551、E-2765,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鄭麗瑩、余潔欣——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2552、E-286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黃志豪第M-232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高健洛——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312。
陳靖儀、黃仲瑜——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676、M-2677。
溫偉智——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93。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文堅、林志銳、盧心怡、梁嘉誠、李嘉嫦——分別恢復第M-2309、M-2346、M-2430、M-2529、M-256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郭錦榮、黃麗明、梁嘉俊——分別恢復第M-2326、M-2406、M-251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沈嘉寶、梁錦恆、黃彬彬——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678、M-2679、M-2680。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基金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蔡潔芬,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續徵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鳳娟,以相同職級在本院工作,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開始,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第四職階顧問文案陳滿祥,以相同職級在本院工作,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四日開始,為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李惠芳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蕭寶基,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祖雄,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陳嬋娟,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黎民生,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繪圖員。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黃海鋒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譚德智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美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吳廸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鄧君就及程凱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王雅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六位之合格應考人蕭琼,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經第3/2008號行政法規設立及由第45/2010號行政命令之附表取代而尚未填補之職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賈添夏,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布少華,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丘怡、李燕冰及陳美燕,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呂靄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黃敏貴及柯于婕,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梁體源,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區泳歡,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陳嘉儀,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梁東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李兆基,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袁小明及陳翠薇,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周炳絡,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何芷珊,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范思源及陳崇偉,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黎期裕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袁小明及陳翠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周炳絡,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林綠葉,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李兆基,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85;
陳嘉儀,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黃敏貴、陳翠薇、袁小明、周炳絡、陳崇偉、范思源、柯于婕、區泳歡及梁東海,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錢振榮及容志豪,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305;
何芷珊,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顯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嘉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1 |
李錦就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24/07/2021 |
2 |
杜錚豪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13/07/2021 |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徐芬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信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安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鍾雪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吳新宇,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羅顏枝,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及(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黃子健,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40點;
岑偉德、梁漫前、盧志威、黎益民、郭兆章、羅崇明、趙崇威、談栢軒、李志立、楊文杰、羅建明及譚偉新,第一位至第十位皆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其餘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轉為第五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20點;
阮劍星,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
林玉燕,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
陳秀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梁偉棋,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即在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潘錦祺,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四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合格應考人羅俊偉及施明亮,獲臨時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房屋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區秀英及葉靜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0400100 |
房屋局 |
||||
32 |
運作開支 |
||||
32-02 |
取得勞務 |
||||
32-02-01 |
資產保養及利用 |
||||
6-01-0 |
32-02-01-02-00 |
軟件及資訊網絡 |
$ 200,000.00 |
||
6-01-0 |
32-02-06-00-00 |
通訊、郵政及速遞 |
$ 200,000.00 |
||
32-02-11 |
廣告及宣傳 |
||||
6-01-0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 400,000.00 |
||
6-01-0 |
32-02-19-00-00 |
研究及顧問 |
$ 400,000.00 |
||
39 |
其他經常開支 |
||||
6-01-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1,387,000.00 |
||
41 |
設施及設備 |
||||
41-01 |
不動產 |
||||
6-01-0 |
41-01-02-00-00 |
房屋 |
$ 260,000.00 |
||
6-01-0 |
41-01-03-00-00 |
樓宇及場所 |
$ 45,000.00 |
||
41-02 |
動產 |
||||
6-01-0 |
41-02-01-00-00 |
運輸及交通工具 |
$ 450,000.00 |
||
6-01-0 |
41-02-10-00-00 |
資訊及系統設備 |
$ 810,000.00 |
||
6-01-0 |
41-02-13-00-00 |
文儀及辦公用品 |
$ 145,000.00 |
||
41-03 |
無形資產 |
||||
6-01-0 |
41-03-01-00-00 |
軟件及版權 |
$ 577,000.00 |
||
總額 |
$ 2,437,000.00 |
$ 2,437,000.00 |
|||
核准依據: |
21/7/2021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家輝及郭嘉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職級的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慧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文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國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