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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司法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續期使用下列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一)、經第111/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司法警察局毒品罪案調查處望廈分站(5台)以及司法警察局路氹分局(3台)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8台;
(二)、經第154/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司法警察局總部大樓(79台)及氹仔鴻發花園司法警察局毒品罪案調查處(1台)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80台。
二、司法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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