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佈,審計署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署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署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本署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22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署網頁(https://www.ca.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雜役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是旨在填補本辦公室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會議安排的各項準備工作並在會議進行期間候命;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影印及裝訂文件、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及保持物件和其表面清潔,並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內所載第一級別的11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至八月三十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附件二《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並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本辦公室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臨時辦公樓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附件四《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須提交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或第7.3點所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第7.3點所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7.1點a)、b)項證明文件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為普通副本,應於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五款(二)項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上述第a)項甄選方法,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甄選面試 = 70%;
履歷分析 = 3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臨時辦公樓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
14.3 一般常識。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燕玲
正選委員:總務處處長 胡燕冰
人力資源處處長 曾華富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李沐軒
特級技術員 胡慧婷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輕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辦公室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輕型車輛司機須穿著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車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並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一內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至八月三十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附件二《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並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本辦公室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臨時辦公樓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 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e)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附件四《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c)、d)項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須提交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或第7.3點所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7.1點a)、b)、c)、d)和e)項所指的文件,或第7.3點所要求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7.1點a)、b)、c)、d)項證明文件和e)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為普通副本,應於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五款(二)項所指的提交文件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駕駛技術實踐考試),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上述第a)或b)項的甄選方法,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識(駕駛技術實踐考試)=55%;
甄選面試=35%;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第一項甄選方法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臨時辦公樓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3 現行的《道路交通規章》;
14.4 駕駛車輛的技術能力及專門知識;
14.5 一般常識。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燕玲
正選委員:總務處處長 胡燕冰
人力資源處處長 曾華富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顧家駒
特級技術輔導員 冼文浩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為確定可成為要求具有初中畢業程度的職程——繪圖員、技術稽查、海事人員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投考人的“合格”人士,而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澳門北區一帶提供綠化保養及維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投標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項目繳交相應的臨時擔保(金額請見下表)。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可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提供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服務區域 | 繳交之臨時擔保 |
跨境工業區至林茂海邊大馬路一帶 | $52,000.00 |
關閘廣場一帶 | $58,000.00 |
馬場東大馬路至馬揸度博士大馬路一帶 | $35,000.00 |
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透過終審法院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在第20/2021號司法裁判上訴卷宗所作出的合議庭裁判,時任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作出並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起終止甄溢全於本會擔任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之定期委任之批示已被確認撤銷。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透過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的第六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准考人的語言能力考試成績名單現已張貼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可於辦公時間內前來查閱(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同時亦得在本中心網頁瀏覽(http://www.cfjj.gov.mo/)。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典試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茲公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科技及數據科學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本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查閱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茲公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械及材料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十九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查閱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茲公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子及通訊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十九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查閱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茲公佈,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六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位空缺,經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上述開考的知識考試(筆試)原訂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五日舉行,現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展,為減少人群聚集及減少疾病傳播風險,該知識考試(筆試)延期舉行,新的知識考試(筆試)日期將另行公佈。
敬請准考人留意本局網頁(http://www.dsf.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發佈的有關筆試的資訊。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茲公佈,統計暨普查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公共關係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變化,原定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五日,在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的甄選面試將延期舉行。
關於新的考試日期及詳細安排,將視乎疫情發展,再適時另行公佈。敬請各准考人密切留意本局網頁(https://www.dsec.gov.mo/)或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茲公佈,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取錄及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二十八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述開考的專業面試原定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至二十七日舉行,現因應疫情防控,該專業面試將延後舉行,新的面試日期將另行公佈。
敬請准考人留意本局網頁:www.pj.gov.mo發佈的有關專業面試的資訊。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督察長六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晉級開考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司法警察局編制內人員而設。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凡符合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具備法學士學位以及在原職等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評語的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一等督察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專業資格及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d)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
e)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和職業培訓。
如在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上述a)、b)、c)及e)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連同上述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
4. 職務內容
督察長的主要職務為:
a)帶領屬下單位的人員;
b)領導調查工作,尤其難度較大的案件的調查工作;
c)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或統籌專項任務;
d)監督執行職務時作出的行為的合法性;
e)策劃和指揮聯合警務行動;
f)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g)如有需要,在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中代表有關調查單位,以便在上級就預防和調查犯罪的措施或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的管理措施方面作決定時予以配合。
5. 薪俸及福利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之附表一,第一職階督察長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820點報酬,並享有法定的福利。
6.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履歷分析及甄選面試的方式進行,兩項甄選方法各佔百分之五十。
履歷分析: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培訓、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及工作成果,以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7. 評分制度
在履歷分析、甄選面試及最後成績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36/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培訓》第十二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8. 名單張貼地點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pj.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局長 薛仲明
正選委員:副局長 杜淑森
廳長 趙德欽
候補委員:廳長 陳思晶
廳長 楊春麗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士學位(會計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05-L41-0921G-13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三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高等教育局通告內,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理學士學位(會計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1/2022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士
二、學術領域:理學
三、主修:會計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9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財務會計原理1 | 必修 | 135 | 3 |
微觀經濟學原理1 | " | 135 | 3 |
商業管理原理1 | " | 135 | 3 |
社群教育科目2 | " | 150 | 3 |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 | 540 | 12 |
通識教育科目2 | " | 540 | 12 |
第二學年 | |||
管理會計學I1 | 必修 | 135 | 3 |
商業法1 | " | 135 | 3 |
中級會計學1 | " | 135 | 3 |
管理會計學II1 | " | 135 | 3 |
宏觀經濟學原理1 | " | 135 | 3 |
財務管理學1 | " | 135 | 3 |
高級財務管理學1 | " | 135 | 3 |
金融市場和機關1 | " | 135 | 3 |
統計與資料分析1 | " | 135 | 3 |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 | 135 | 3 |
自由選修科目4 | " | 135 | 3 |
第三學年 | |||
高級財務會計學1 | 必修 | 135 | 3 |
會計資訊系統1 | " | 135 | 3 |
財務報表分析1 | " | 135 | 3 |
資料庫管理1 | " | 135 | 3 |
商業道德及企業社會責任1 | " | 135 | 3 |
市場學原理1 | " | 135 | 3 |
選修科目1,5 | " | 135 | 3 |
通識教育科目2 | " | 405 | 9 |
第四學年 | |||
審計學I1 | 必修 | 135 | 3 |
審計學II1 | " | 135 | 3 |
企業管治1 | " | 135 | 3 |
澳門及香港稅務1 | " | 135 | 3 |
國際稅務1 | " | 135 | 3 |
策略管理1 | " | 135 | 3 |
選修科目1,5 | " | 135 | 3 |
通識教育科目2 | " | 135 | 3 |
自由選修科目4 | " | 270 | 6 |
總學分 | 129 |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註:
1. 組成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本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總學分為78學分。
2. 有關科目表將於該大學網頁內公佈。
3.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於該大學網頁內公佈。
4.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5. 學生須修讀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當中,A組及B組的學科單元/科目中各佔3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A組 | |||
會計功能實習I | 選修 | 300** | 1.5 |
會計功能實習II | " | 300** | 1.5 |
會計學理論 | " | 135 | 3 |
管理控制系統 | " | 135 | 3 |
B組 | |||
款客服務及博彩業財務會計 | 選修 | 135 | 3 |
中國稅務 | " | 135 | 3 |
金融技術 | " | 135 | 3 |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學生須按規定進行實習,而實習學時不得超過300學時。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七缺,經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盧淑儀 | 75.15 |
2.º | 黎艷芳 | 74.50 |
3.º | 司徒錫才 | 71.85 |
4.º | 曾銳 | 71.00 |
5.º | 魏竫暉 | 68.05 |
6.º | 陳凱莉 | 66.45 |
7.º | 周佩儀 | 65.00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卓漢球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鄭幸立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詹瑞琼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李永光 | 57.83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藥物監測暨管理處處長 李世恩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鄭筱明
顧問診療技術員 黃淑尼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顧問藥劑師四缺,經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上述開考的知識考試原定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舉行,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典試委員會在全體正選成員或其替補人出席時方可運作,現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展,典試委員會的全體正選成員或其替補人無法出席當日之知識考試,故知識考試延期舉行,新的知識考試日期將另行公佈。
舉行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適時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十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十一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一)”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玖拾伍元整($95.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一般衛生護理範疇內之衛生單位及衛生局其他附屬單位之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柒拾元整($70.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者需證明具有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所規定的牌照。
為投標者安排的解釋會,將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會後前往本招標之標的地點進行實地視察。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捌拾肆萬陸仟元整($846,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P/21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急診部供應及安裝數字化減影血管造影設備連設計和裝修承攬工程”,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下載。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一缺,現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十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十一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社會工作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共四個職缺:編制內兩個職缺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以及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原定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現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展,為減少人群聚集及降低疾病傳播風險,該知識考試(筆試)將延後舉行,新的筆試日期將另行公佈,請參加知識考試(筆試)的准考人留意本局稍後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發佈有關筆試的資訊。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董會核准之授權第三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會議決議通過以下事項:
費用 | 收費 (澳門元) |
2021/2022學年起研究生宿舍住宿費(每學期) | 7,050 - 24,700 |
2021/2022學年起研究生宿舍暑期住宿費 | 2,820 - 9,880 |
2021/2022學年起S1研究人員宿舍住宿費(每晚/每週/每月) | 170 - 5,630 |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蘇基朗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董會核准之授權第三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會議決議,通過訂定以下《研究生臨時宿舍西三十二座(W32)住宿收費及研究生宿舍行李儲存收費》
一、《研究生臨時宿舍西三十二座(W32)住宿收費》
費用 | 收費(澳門元) |
2021/2022學年起臨時宿舍西三十二座(W32)住宿費(每學期) | 7,050 - 11,350 |
2021/2022學年起臨時宿舍西三十二座(W32)暑期住宿費 | 2,820 - 4,540 |
2021/2022學年起臨時宿舍西三十二座(W32)臨時住宿費(每晚/每週/每月) | 170 - 980 |
二、《研究生宿舍行李儲存收費》
費用 | 收費(澳門元) |
2021/2022學年起學期期間行李儲存費用(每個儲存格/月) ——只適用於受疫情影響而未能回澳之研究生 |
25 |
2021/2022學年起學期期間行李儲存費用(每個儲存格/月) ——其他學生 |
50 |
註:暑期行李儲存費用不變。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蘇基朗教授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10/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黎永亮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在上項規定的轉授權限範圍內,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三)作出第10/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八)項所指的行為;
(四)批准在城市規劃廳、土地管理廳及城市建設廳的工作範疇內採用輪值工作。
二、轉授予代副局長黃昭文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在上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作出的後加及後減工程;
(三)在上述兩項規定的轉授權限範圍內,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四)在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分別以$27,000,000.00(澳門元貳仟柒佰萬元)及$9,000,000.00(澳門元玖佰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則分別以$13,500,000.00(澳門元壹仟叁佰伍拾萬元)及$4,500,000.00(澳門元肆佰伍拾萬元)為限: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五)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六)作出第10/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五)項和(二十九)項所指的行為;
(七)批准在公共建築廳、基礎建設廳和資訊處的工作範疇內採用輪值工作。
三、轉授予行政暨財政廳廳長盧貴芳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運作所需而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包括設備之維修保養開支,但以$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元)為限;
(二)作出第10/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一)、(十)、(十二)、(十六)及(十八)項所指的行為。
四、轉授予研究暨文件處處長謝紅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取得刊物之開支的權限,但以$30,000.00(澳門元叁萬元)為限。
五、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對行使本批示賦予的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七、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由上述副局長、代副局長及廳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八、第四點所指的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以及在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職務時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九、廢止第03/SOTDIR/2020號、第05/SOTDIR/2020號、第10/SOTDIR/2020號、第19/SOTDIR/2020號及第01/SOTDIR/2021號批示。
十、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本人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七月七日第29/97/M號法令第四條(c)項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 授予副局長黎永亮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在城市規劃廳、土地管理廳及城市建設廳的工作範疇內,以下權限:
(一)核准規劃條件圖草案;
(二)對P級及M級樓宇之計劃草案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三)對按照經核准之A級及MA級樓宇之計劃草案制定之工程計劃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四)在驗樓委員會全體代表發出同意意見的情況下,確認具准照工程的驗樓報告,並簽發有關使用准照;
(五)對核准為著辦理樓宇臨時登記、樓宇門牌、財政局房屋編號及物業登記局物業登記的發出證明書申請作出決定,並簽發有關證明書;
(六)對處理不具備准照而進行工程之案卷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尤其是著令清拆及科處法律規定的罰款;
(七)對處理處於殘危狀況或對公眾衛生或安全構成威脅之建築物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尤其是著令清拆、維修或改善,並科處法律規定之罰款;
(八)對處理違反《防火安全規章》規定的行為的案卷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尤其是著令拆除及科處罰款;
(九)確認需移交給公共部門的基礎設施及公共地役的交付筆錄;
(十)簽署向消防局徵詢意見及召集代表進行驗樓的公函;
(十一)根據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九條第五款(三)項的規定,發出證實有關樓宇或獨立單位不存在現行法例所禁止的工程的證明;
(十二)簽發第7/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第四條規定的預先許可;
(十三)簽發第7/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三款(四)項規定的已建樓宇層數進度證明;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十五)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二. 授予代副局長黃昭文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在公共建築廳、基礎建設廳和資訊處的工作範疇內,以下權限:
(一)簽署有關判給承攬和取得財貨及服務的公開競投文書;
(二)發出公共建築廳和基礎建設廳執行程序範疇內的證明書;
(三)向消防局徵詢意見及召集代表進行驗收工作;
(四)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三. 授予城市規劃廳廳長麥達堯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的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對之前已發出規劃條件圖之地段,在沒有更改其內容且尚未超過有效期的情況下,發出認證文件,並對資料不足的相關申請作出決定;
(八)對資料不足的規劃條件圖的申請作出決定;
(九)發出屬於該廳執行程序範疇內的證明書;
(十)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一)就發出規劃條件圖及規劃研究所需,要求本局以外的實體發表意見及提供資料。
四. 授予土地管理廳廳長林美玲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計算以租賃制度批出的確定性批給的土地續期而應付的特別稅捐金額並通知財政局及物業登記局有關事宜;
(八)發出屬於該廳執行程序範疇內的證明書;
(九)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五. 授予城市建設廳廳長劉國權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對有權限實體為發給行政准照及安裝鍋爐而徵詢的意見作出確認及通知;
(八)對按照經核准之P級及M級樓宇之計劃草案制定之工程計劃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九)對不具備准照的工程著令禁止施工;
(十)對更改工程合法化計劃之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確認對處於殘危狀況或對公眾衛生或安全構成威脅之建築物的驗樓報告;
(十二)對在地段加建圍板及進行地質探測工作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三)發出工程准照;
(十四)對工程准照的延期或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十五)對替換工程所有人、技術員及建築商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六)發出第11/2017號行政法規核准的《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第三十五條第九款及第2/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第五十七條第七款規定的施工許可;
(十七)批准提供屬於該廳執行程序範疇內的有關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六. 授予公共建築廳代廳長吳永輝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承批公共工程、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作出在該組織附屬單位進行有關公共工程承攬之行政調查所需的一切行為,並將有聲明異議的個案呈交上級決定;
(八)發出電力裝置之臨時及確定使用准照,包括轉移確定使用准照的擁有權;
(九)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七. 授予基礎建設廳代廳長余穎麟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承批公共工程、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作出在該組織附屬單位進行有關公共工程承攬之行政調查所需的一切行為,並將有聲明異議的個案呈交上級決定;
(八)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八. 授予法律廳廳長Maria de Nazaré Saias Portela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就律師為著司法效力要求提供資訊、查閲卷宗及發出證明書的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九. 授予行政暨財政廳廳長盧貴芳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三)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四)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批准編制內人員、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八)驗證屬本局負責的承批公共工程、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九)批閱由本局負責支付費用之證明文件或在公共會計規定範圍內應由本局局長批閱的其他文件;
(十)確認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十一)簽署及確認本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十二)應人員的要求,簽署供申請貸款和更改銀行賬戶的文書;
(十三)接受因疾病所致之缺勤的合理解釋;
(十四)對要求發出已獲使用准照案卷的專業計劃的圖則及相關文件的認證副本的申請作出批示;
(十五)對技術員、建築商及公司的註冊證明書申請作出決定;
(十六)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 授予研究暨文件處處長謝紅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對有利於本局活動之文件和刊物的取得作出決定;
(八)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一. 授予資訊處處長李永光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二. 授予准照處處長區炳堅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資料不足之私人工程計劃卷宗及有關之更正作出決定;
(二)要求本局以外的實體發出《都市建築總章程》所指的意見書;
(三)對保養、加固、拆卸、更改及維修工程計劃的核准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經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三條第三款(a)項所述的無須獲核准計劃及發給准照的工程通知申請;
(五)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六)對要求發出已獲使用准照,但仍未歸檔的工程計劃的圖則及相關文件的認證副本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三. 授予監察處處長李建豐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已具准照之工程的最後驗樓申請及有倒塌危險之建築物的驗樓申請作出批示;
(二)簽署已具准照之工程的最後驗樓召集書及有倒塌危險之建築物的驗樓召集書;
(三)對私人工程的動工申請作出決定及簽署有關公函;
(四)批准在已具准照的私人工程進行混凝土的澆注;
(五)為著發出行政准照的效力,對有其他具權限實體參與的驗樓召集作出決定;
(六)簽署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七)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但有關工程監察的事宜除外;
(八)簽署有關樓宇滲水及渠道淤塞的通知。
十四. 授予技術輔助處處長陳良發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批閱有關組織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之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驗證屬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七)簽署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該組織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十五. 簽署公函之授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須寄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法院、檢察院及保安部隊之公函,亦不包括在本局職責範圍內須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部門的文書。
十六. 所有簽署須按以下格式進行:
局長 | ||
由 | ................... | 長代行 |
姓名 |
十七. 本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八. 對行使第一款(二)項至(八)項、第五款(八)項至(十一)項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十九. 對行使本批示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其他行為,得向授權人提起必要訴願。
二十. 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由上述副局長、代副局長、廳長、代廳長及處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十一. 第十點所指的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以及在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職務時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十二. 廢止第04/SOTDIR/2020號、第06/SOTDIR/2020號、第11/SOTDIR/2020號、第20/SOTDIR/2020號及第02/SOTDIR/2021號批示。
二十三.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茲公佈,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內地形測量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上述開考的知識考試(筆試)原訂於本年八月二十一日舉行,現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展,為減少人群聚集及減少疾病傳播風險,該知識考試(筆試)延後舉行,新的筆試日期將另行公佈。
敬請准考人留意本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發佈的有關筆試的資訊。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城A區A12地段公共房屋設計連建造工程」公開招標,遞交標書期限延長,截止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正,公開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同時,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餘下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有關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沈榮臻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城A區A3地段公共房屋設計連建造工程」公開招標,遞交標書期限延長,截止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正,公開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沈榮臻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城A區A2地段公共房屋設計連建造工程」公開招標,遞交標書期限延長,截止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下午五時正,公開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同時,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餘下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有關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沈榮臻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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