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批示如下:
曾偉星——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2/2021號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余妹妹——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2/2021號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思雅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陳紹軒擔任培訓及傳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薛子慧擔任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周浩然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詩棋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戴天就及招俊豪,編號分別為180051及21007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3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號190020——鄭敏雅及190030——歐艷冰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8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號190051——廖偉傑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8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羅妙娟、盧昌遠、李艷芬及何愛儀,編號分別為160040、160051、160070及160080,薪俸為120點,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號190051——廖偉傑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玉蓮碩士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周芷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應考人,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同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張子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同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麗卿,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文揚——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起終止徵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世興,並於同日返回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另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一日起重新徵用上述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志豪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黃家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心理學範疇),薪俸點為510點;
張燕君,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李茜婷及李嘉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蕭鳳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開始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艷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本局個人勞動合同人員Adriano Miguel Ramos de Paiva,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李浩邦,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調職至消費者委員會之日起,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Maria Isabel de Barbosa Sousa Siqueir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自願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佩佩,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茲因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0557頁之本局批示摘錄的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蕭鳳怡,……薪俸點為460點。”
應改為:“……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蕭鳳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460點,並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原文為:“……何鴻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應改為:“……何鴻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盧瑞祥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壹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永慧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馬理章擔任本局公共關係處處長之職位,為期壹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起生效,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職位出缺;
——馬理章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公共關係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文學學士學位(主修心理學)。
3. 專業簡歷
——2009年 進入公職;
——2009年2月至今 法務局技術員;
——2021年2月至今 法務局公共關係處代處長。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行政輔助範疇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慧堅、羅敬恆、盧淑筠及鄭詩雅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資訊範疇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郭婉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家榮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資訊範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志遠,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麥漳,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職級調整,皆自公佈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廖小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60點;
Maria Brigida Juliana de Jesus——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劉麗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3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蘇文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0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唐偉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6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員張漪晴,供款人編號621998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許文超,供款人編號301353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姚少媛,供款人編號601164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鄭介怡,供款人編號604674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瑞琼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本會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婉婷之要求,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於金融管理局終止徵用的同日起免除其於本會所擔任的職務。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李迪浩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的批示:
葉欣然——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英翻譯),薪俸點為54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之批示:
吳翠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霍慧蘭——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推廣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蔡昌鴻——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黃麗坤——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市場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蘇滿容——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黎淑媚——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陸正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王曉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 a)項之規定,何海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陸正豪及黎淑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根據第19/202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件二所載的領導及主管人員名單:
姓名 |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之狀況 |
||
領導及主管官職 |
任用方式 |
領導及主管官職 |
任用方式 |
|
何浩瀚 |
局長 |
定期委任 |
局長 |
定期委任 |
廖志聰 |
副局長 |
定期委任 |
副局長 |
定期委任 |
黃志富 |
幸運博彩監察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博彩監察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鄭錦利 |
審計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財稅及合規審計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陳玉雪 |
研究調查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余敬方 |
行政財政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行政財政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根據第19/202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件一所載的編制內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位/職級 |
職階 |
職位/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領導及主管 |
||||||
何浩瀚 |
局長 |
-- |
局長 |
-- |
定期委任 |
a |
廖志聰 |
副局長 |
-- |
副局長 |
-- |
定期委任 |
b |
黃志富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鄭錦利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b |
陳玉雪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余敬方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
陳玉雪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4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4 |
確定委任 |
c |
林培源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4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4 |
確定委任 |
|
梁文潤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4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4 |
確定委任 |
e |
梁錫根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f |
人員組別:傳譯及翻譯 |
||||||
陳賢松 |
顧問翻譯員 |
4 |
顧問翻譯員 |
4 |
確定委任 |
|
Joana Elena Sousa da Silva |
顧問翻譯員 |
3 |
顧問翻譯員 |
3 |
確定委任 |
|
高珩 |
顧問翻譯員 |
2 |
顧問翻譯員 |
2 |
確定委任 |
e |
人員組別:監察 |
||||||
Judas Tadeu Madeira |
顧問督察 |
4 |
顧問督察 |
4 |
確定委任 |
|
蘇光明 |
顧問督察 |
4 |
顧問督察 |
4 |
確定委任 |
|
Alexandre Herculano da Luz |
顧問督察 |
3 |
顧問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高若翰 |
顧問督察 |
3 |
顧問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鄺家偉 |
顧問督察 |
3 |
顧問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柯志傑 |
顧問督察 |
3 |
顧問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Manuel Marques Jacinto |
顧問督察 |
3 |
顧問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周保羅 |
顧問督察 |
3 |
顧問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賈思樂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張錦松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Edgar Augusto Anok da Silva Pedruco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王定國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馮錦鵬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尤富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李必祿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李文忠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李少傑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吳永權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馬家龍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Paulo Chung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黃志富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c |
邱志輝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確定委任 |
|
羅歷山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鄭力生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蘇志雄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陳明輝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陳偉雄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鄭錦興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鄭文祥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包鎮旗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許和順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馬偉賢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林天豪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盧錦賢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鍾智文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胡興強 |
顧問督察 |
1 |
顧問督察 |
1 |
確定委任 |
|
鄭志展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e |
施偉堅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梁健榮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余敬方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d |
馬羅娟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備註:
a 原職位為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確定委任人員;
b 在編制內沒有原職位;
c 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
d 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
e 處於長期無薪假;
f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9/202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保持原有職務法律狀況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位/職級 |
職階 |
職位/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
Gloria de Jesus Nabais Baldinho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Daniela Patrícia de Assis Passeira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周詠芝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趙幽默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潔珊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慧文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羅慧霞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麥敬賢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薛國倫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立文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王靄茵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雪華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鍾月仙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鍾慧玲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許爽爽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許爽瑜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殷楉桐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葉嬛嬛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嘉慧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寶萍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域邦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麗賢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杜子柔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朗平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素鈞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庄寶治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馮博軒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志誠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顧嘉敏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黎家雯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黎立德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黎雅倫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綺雯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詠傑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慧瑩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石敬聰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古立文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伍安璐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傅靄妍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3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錦峰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歐浩俊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美澄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詠豪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方琪琪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許智豪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許素心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海恩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健偉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簡媚挺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甘慕橋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郭佩珊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耀桐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吳鳳玲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施明亮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鄧輝林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傳譯及翻譯 |
||||||
佐斯衡 |
二等翻譯員 |
1 |
二等翻譯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技術員 |
||||||
余正華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玉揚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家偉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麗玲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張淑欣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Griselda de Natividade Madeira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簡沛威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鄺少鋒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古惠歡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頌儀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白安妮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監察 |
||||||
Paulo Jorge Moreira Castelo Basaloco |
顧問督察 |
2 |
顧問督察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翰衡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杰龍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文貴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其杰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競明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偉浩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慧宏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周國爾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頴琳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秦顯偉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鍾豪彬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鍾日來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朱志超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施力旗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何祥佩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耀權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艾祖儀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羅偉倫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高一鳴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郭炳輝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關志仁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施莉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美燕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御誠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卓華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振波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志剛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俊宇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慶彬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陸尊易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馬偉基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吳靜儀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焯峰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Nuno Vong Machado de Mendonça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柯毅揚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潘立行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潘偉倫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Ricardo Xavier Joaquim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施祖文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冼家傑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杜幸愉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余賽傑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錦球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王寶健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胡婉琪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葉兆棠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首席特級督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文豪 |
首席特級督察 |
2 |
首席特級督察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周子鋒 |
首席特級督察 |
1 |
首席特級督察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陽偉豪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歐家豪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玉芬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張達昌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馮俊邦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夏文威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何靜文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高志乾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劍峰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婉婷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子添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浩基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羅進傑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呂曉慧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雷迪輝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盧綺雯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巫咏璁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伍偉匡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彭美嬋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蘇希達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譚澳順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譚永昌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志偉 |
一等督察 |
1 |
一等督察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啟盛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沛鋒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永鴻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曾志傑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張炳禧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嘉儀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沛賢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高志榮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關志洪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關姍紅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卓賢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志威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廖曉蔥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嘉謙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馮偉文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施展裕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譚偉諾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余振宏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志豪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桂亮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少偉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張麒發 |
二等督察 |
2 |
二等督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陳憲韻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樊靜波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美詩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阮依琳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江婉貞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永健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趙潤娟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Mirtilia dos Santos Lameiras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丁文香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關正麗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彭嘉敏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淑婷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艷蓮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魏珍妮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施雅汶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António Carlos Lei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陽焯文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羅麗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智豪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曹加路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紅梅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嘉茵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頴賢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頴霖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永強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曾蓮英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謝錦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謝佩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詠雅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鄭桂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趙美英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蔡明均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蔡明亮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蔡慧蘭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沙詠思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蔡文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葛天富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洪曉虹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洪惠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邱潤儀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晴貽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麗環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叶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Jaquelina Maria da Silva Machado de Mendonça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Joana Batista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蘇安娜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賈祖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安娜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賈進樂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葛積年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朝蕙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嘉欣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仲湄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健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永勝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嘉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潔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燕斌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敬雄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慧群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偉烈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老如意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馬奇士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馬國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羅蓮娜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嘉敏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馬浩楓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晙樂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岑孟津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岑宛婷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蘇光柏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家敏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湯妙嫦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余錦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梁可慧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瑞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胡嘉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葉禤碧瑤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葉兆佳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曼奴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建輝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國強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麗霞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慧蘭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芷葶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組儀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嘉敏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麗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小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張錦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趙美芬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蔡錦洪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蔡珊滿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徐肇鏗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蔡慧楊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曹偉康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蘇文杰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Eduardo do Espirito Santo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高立基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霍繼昌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高保羅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馮慧儀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夏麗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香基蘭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嘉俊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秀虹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孔慶珊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洪兆輝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少陽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葉文俊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郭家銘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安琪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江希文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關佩珊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郭文富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黎海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黎家靖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子榮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展添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勞杰凡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穎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卓慧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容波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家欣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嘉敏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麗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連結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萬里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淑屏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滿庭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光強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馬婉君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麥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繆樺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Nuno Pereira Tang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左頴軒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白小寶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高加度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Sandra Maria Sales Crestejo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石雪琴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蘇嘉健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蘇麗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家慧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德欣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鄧淑英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帶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尹國開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羅樹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蘇定海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文建昇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詠儀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永強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張焯珍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趙美婷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蔡明哲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崔偉文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徐慧雯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鍾治良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洪綺雲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洪碧燕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任燕霞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Jeronimo Silveira de Souza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羅約翰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子龍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金仲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龍飛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樹銘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林靜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盧結英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波子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傅明謙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希偉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耀偉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Nuno Miguel Dias Martins Morais Borges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譚嘉敏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惠萍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穎儀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鄧劍峰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王曉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文傑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運輸 |
||||||
方榮 |
重型車輛司機 |
8 |
重型車輛司機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謝家彪 |
輕型車輛司機 |
8 |
輕型車輛司機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國華 |
輕型車輛司機 |
8 |
輕型車輛司機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志和 |
輕型車輛司機 |
8 |
輕型車輛司機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華雄 |
輕型車輛司機 |
6 |
輕型車輛司機 |
6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啟祥 |
輕型車輛司機 |
5 |
輕型車輛司機 |
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東海 |
輕型車輛司機 |
5 |
輕型車輛司機 |
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江保寧 |
輕型車輛司機 |
1 |
輕型車輛司機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劉昶 |
輕型車輛司機 |
1 |
輕型車輛司機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工人 |
||||||
鄒富興 |
勤雜人員 |
8 |
勤雜人員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潔甜 |
勤雜人員 |
5 |
勤雜人員 |
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瑞霞 |
勤雜人員 |
5 |
勤雜人員 |
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月桂 |
勤雜人員 |
5 |
勤雜人員 |
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蘇美華 |
勤雜人員 |
5 |
勤雜人員 |
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碧蘇 |
勤雜人員 |
5 |
勤雜人員 |
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經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核准)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美澄,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楊健偉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為著有關效力,對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改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馬偉基之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之批示,以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作出廢止。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葉錦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改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馮鏡堅及霍倩盈,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起,改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小娉碩士為本局勞動監察廳廳長,為期一年,而其勞動保護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秀香學士為本局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為期一年,而其勞資關係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霍倩盈學士為本局法律及研究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藍詠恩學士為本局勞動保護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華僑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卓淑君學士為本局勞資關係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李浩邦,原屬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會工作,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卓美娜,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顧振興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冼貴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Deolinda Maria Vong Cordeiro在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陳春華到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振洪及鄭有能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及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徵用的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Deolinda Maria Vong Cordeiro,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本辦之職務,並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返回原部門。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600100 |
旅遊基金——部門預算 |
||||
8-08-0 |
31-02-01-01-00 |
出席費 |
$ 47,900.00 |
||
8-08-0 |
31-02-02-03-01 |
啟程津貼 |
$ 60,000.00 |
||
8-08-0 |
31-02-02-03-02 |
日津貼 |
$ 269,900.00 |
||
8-08-0 |
31-02-99-00-00 |
其他——其他報酬、津貼、補助及獎賞 |
$ 100,000.00 |
||
8-08-0 |
32-01-08-00-00 |
宣傳品及獎品 |
$ 1,720,000.00 |
||
8-08-0 |
32-02-05-00-00 |
管理費及保安 |
$ 6,500,900.00 |
||
8-08-0 |
32-02-06-00-00 |
通訊、郵政及速遞 |
$ 26,000.00 |
||
8-08-0 |
32-02-08-01-00 |
不動產 |
$ 54,187,000.00 |
||
8-08-0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 40,299,300.00 |
||
8-08-0 |
32-02-11-02-00 |
宣傳活動 |
$ 10,186,900.00 |
||
8-08-0 |
32-02-11-03-00 |
駐外代辦服務 |
$ 3,800,000.00 |
||
8-08-0 |
32-02-19-00-00 |
研究及顧問 |
$ 2,600,000.00 |
||
8-08-0 |
32-02-99-00-00 |
其他——勞務的取得 |
$ 2,188,700.00 |
||
8-08-0 |
32-99-00-00-00 |
其他 |
$ 81,000.00 |
||
80600200 |
旅遊基金——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 |
||||
8-08-0 |
31-01-01-03-00 |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 182,000.00 |
||
總額 |
$ 61,124,800.00 |
$ 61,124,800.00 |
|||
核准依據: |
21/07/2021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方丹妮,阮紹祖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第093/2021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14160李綺雯,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陳倩婷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程曼莉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王麗娜簽訂的不具期限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張肖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五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黃浩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五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張美霞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五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Ana Sofia Dias Pedro,法律範疇的專業技術職務,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和第五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四條第一款,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簽署附註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妙玲,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何少薇,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家寧,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施聰玲及楊忠仁,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周文鐘、李錦漢及譚宗騏,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何英華,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容潔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余沃源——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張子謙,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容景良,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鄭志成,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徐秉誠,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高鈞其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第三職階一等關員黃樹輝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黃偉基獲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故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批示:
簡煒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批示:
陳欣宜——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及表五、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及(二)項、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第三款至第六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耀華、陳淑慧、梁德安及Maria Benedita Cordes Valente Candeias Aniceto Martins,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65;
何思寧、梁祐澄、吳俊華、司徒鍊材及胡錦霞,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張志輝、張雪蓮、鍾葆菁、何婉慧、林瀾、劉曉雲、李耀明、凌倩紅、梁淑英、梅茜紅、吳俊文、潘欣、蕭慧儀、譚曉明、余巍、阮蘊潔及黃志坤,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區兆添、歐德明、陳英倫、陳艷華、曾秀芳、曾少瑩、鄭衛星、張麗雲、張學東、張家儀、張美燕、張佩菁、張月麗、張煥漢、趙承恩、蔡美藝、曹瑞銀、周欣欣、朱雯琳、朱月琳、樊惠玲、何玉蘭、何慧莊、韓旭、楊亞美、楊詠詩、姚如鳳、郭寶珊、關雯貞、黎志偉、賴健萍、黎淑婷、林茵茵、林有雄、林冠成、林柏源、林慧嫻、劉文堯、李志堯、李艷芬、李金、李潔茵、李慧嫻、梁燕嬌、廖智明、羅愛容、龍雪英、林婦順、麥淑芬、繆以玄、梅美玲、吳蔓丹、甯卓敏儀、潘詠賢、潘泳文、孫文聞、譚可珍、鄧麗湘、唐光燕、黃艷影、黃月華、黃蘊華、黃詠儀及張媛芬,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馬凱華、陳立峰、陳盛疇、陳小詠、陳彥彤、朱雪儀、符瑞娃、何曉敏、甘麗兒、甘伯順、高秀燕、李晴、凌永申、呂淑貞、司徒秀雲、余欣欣、黃月棠、黃詠雯及王雪茵,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Ana Catarina Pereira Monteiro、歐美桂、陳建勳、張偉傑、林敏儀、劉祖耀、李秀絲、馬淑敏、毛順貞、潘維念、蕭李卓婷、宋佩嫻、黃芷娟、黃崢志、王培梅及黃雪瑩,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Ana Cristina Fernandes Cigarro、張浩賢、詹詠琴、龔皓怡、李健國、Maria Emília Rodrigues Pedrosa、吳艷芳、Válter Ismael Marques Ferreira及黃婉明,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歐陽建榮、歐肇基、蔡宗洋、鍾子石、馮子瑜、韓琳、Jacira Teixeira Monteiro、高美玲、李麗英、李煒珊、羅惠琼、Maria Luísa Castro Ferreira de Mesquita Borges、吳敏儀、蕭仁信及黃雪媛,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
陳藝康、朱東成、馮美茵、Helena de Jesus Fadista Vacas de Brito Pestana、何文略、關可欣、林文英、林思敏、李燕雙、李淑華、李惠芳、羅寶雁、蘇穎怡、譚曉汶、吳文慧、韋鳳鳴及黃鳳梨,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Pedro Miguel Nunes Catalão,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690;
馬雲娜,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55;
Bruno Guterre Guerreiro da Conceição,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薪俸點為500;
蔡麗華,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735;
歐陽淑婷、陳玉好、陳慧君、黎玉嬋、林淑心、李慕貞、蘇靜雯、蘇倩雄、黃兆琼、黃麗儀、溫倩卿及溫慧媛,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90;
陳嘉燕、蔣麗榮、朱耀民、鍾慧儀、馮素慧、丘思敏、楊婉婷、姚麗儀、葉惠瑜、黎鈴鳳、劉曉薇、劉萬霞、李浩萍、李葵紅、李麗斯、李蓮香、李佩賢、梁玉女、龍淑慧、麥嘉銘、莫家寶、柯毅寧、談古婉如、鄧惠珍、黃綺嫙及黃烈,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
Ana Catarina Pires Santos e Silva、陳苑茵、鍾麗坤、香梅、何綺玲、許淑華、甘漢東、劉旦、李敏明、馬靄儀、伍淑芬、鮑少珍、沈繼忠及蕭藹施,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鄭珊珊、Maria da Graça Magalhães de Moura及吳家慧,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90;
馬利亞、庄三鳳及Sharoz Datarama Pernencar,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55;
Andreia Sofia da Silva Coelho、Carla Susana Vieira de Sá、陳慧盈、Fernando Manuel Margarido João、何燕燕、鄺德妍、林麗娜、李曉芝、Manuel Sousa Pinto Variz、Nuno Gabriel Teixeira Capela及黃劍婷,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25;
張佩珊、高美兒、李少梅、梁虹珊、梁雪麗、羅靜婷、勞翠麗、譚靜妍、尹學明、黃嘉穎、黃桂嫦及黃淑芬,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05;
陳安妮、朱兆曦、韓漪珊、林素茵、Leila de Fátima Teixeira da Silva、梁錦球、盧國勇、文曉暉、Maria João Marques da Silva Picão de Oliveira、Maria Luísa Nobre Teixeira、Patrícia Isabel Fernandes da Cruz、施亞瑞、鄧艷影、鄧桂芬、溫倩婷、姚偉祺及余翠然,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
Ana Cristina Batista Paulo,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
陳國茵、譚錦潔及黃月影,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735;
區理惠、陳小儀、周鈺坪、傅杏萍、林淑女、盧玉貞、麥妙儀及丁幸儀,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90;
卓綺珊、何靜誼、何艷華、梁綺華、梁妙婷及譚加靈,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50;
Ana Rute Ng Pereira Alves dos Santos,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25;
Judite Carolina Correia,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90;
歐陽健明、周虹虹、朱碧珊及朱珊珊,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55;
Ana Sofia de Serôdio Custódio、Maria Manuela da Silva Duarte Nunes及Paula Susana Feiteiro Canarias,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25;
胡淑莊,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05;
Carina Inês Faria Rodrigues、曹慧愉、江麗梅、Maria Joana Gonçalves Cortes Simões、吳凱琪、吳慧宜、潘詠妍、薛雪梅及黃靜婷,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85;
談寶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30;
余吳笑珠,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00;
Filomena Maria Gonçalves Pires,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05;
陳秀芳、曾玉蘭及鄭介怡,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30;
馮瑞金、馮淑華及黃玉蓮,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65;
黎就卿,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00;
Ana Maria Soto Maior Silva Couto de Paiva Morão,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第三款至第六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吳鳳英,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陸麗燕,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
周少容,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
陳凱詩,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85;
甘嘉欣,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家敏、陳倩敏、周振隆、莊健新、江佩雯、關麗蕊、林敏兒、林煒雄、梁杏煊、梁家歡、Maria Betânia Martins Nunes、Natasha Cruz Fellini de Oliveira、吳紹傑、Rebeca Fellini de Oliveira、黃仲珊、黃英傑、黃嘉欣、王文嫻及周逸程,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劉佩芳及譚寶珊,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
周瑤鏵、謝志強、張玉虎、張銀秀、何尉、關文輝、林嘉艷、林阿寅、李希寧、李慧玲、梁詠賢、梁蘊斯、羅嘉敏、羅偉強、盧宏業、伍麗華、譚曉敏、曾寶瑩、韋文琪、黃翠媛、黃德麒及胡潔玲,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
陳家寶,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
陳嘉欣、David de Bragança Reis de Morais、方麗萍、Inês Pereira Chagas Madeira、葉以珊、劉穎欣、李淑婷、戴婉儀、譚詩卉及Vera Maria Cardoso de Andrade Prata Antunes Gonçalves,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批示:
根據五月八日第20/95/M號法令第三條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梁顯娟,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續任為樂富中葡幼稚園校長;
何艷華,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續任為何東中葡小學校長;
陳燕芬,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續任為路環中葡學校校長;
葉惠瑜,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及何淑芬,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分別續任為北區中葡小學校長及副校長;
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及馮素慧,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分別續任為二龍喉中葡小學校長及副校長;
黃烈,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及陳小儀,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分別續任為氹仔中葡學校校長及副校長。
根據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三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梁祐澄及楊詠詩,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分別續任為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及副校長。
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213/98/M號訓令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陳英倫,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
陳盛疇及潘維念,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副校長。
根據第46/2011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Ana Rute Ng Pereira Alves dos Santos及胡淑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續任為鄭觀應公立學校副校長。
根據第174/2019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韓旭及羅寶雁,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分別續任為石排灣公立學校校長及副校長。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之鄭介怡,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胡月宜,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鄭文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采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生效日期如下:
何寶潔,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梁惠娟,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蘇志偉及蘇群好,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劉儉明、劉惠芬及李文浩,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彩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黃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陳志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徐鍶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家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關敏霞、李苑平及陳光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壽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佩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關蘊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懿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羅曉華、李樹基、沈國斌及甘俊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銀換、吳祖兒及張海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葉路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佩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的批示:
潘穗,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其要求提前終止已獲批准之長期無薪假,並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兩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蘇淑芹及張錦開,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歐玉娟,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姚嘉欣,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93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貨倉街7-B號及木瓜圍16-A號穎豐大廈C座地下及閣仔之“成利中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林楚云女士,其地址為澳門鹹魚街4號福信樓3樓A座。
應准照持有人阮建昆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17號以及商號名稱為“燕窩莊中藥房(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友誼大馬路361號B怡安閣地下“AD,AE及AF"。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胡鎮威、吳家濠、陳嘉慧、何佩賢、張嘉瑩、潘麗冰、許子晴、譚雅恩——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691、E-2714、E-2872、E-2914、E-3040、E-3102、E-3198、E-323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詹德娟第M-116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何嘉諾第T-0523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盧秀敏、雷凱璇、馮博儀、阮君庭——分別恢復第M-2158、M-2417、M-2425、M-243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洪娜雙——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425。
林榮根、黃曉冰、聶柏藝、蔡綺玲、黃康——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648、M-2649、M-2650、M-2651、M-2652。
梁善怡、梁欣兒——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771、W-0772。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陸詠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凱英、郭惠平及吳潔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梅詩瑩——恢復第D-0190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周鎧珊——恢復第E-294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周潔儀、黃敏靜——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分別牌照編號是:E-3426、E-3427。
黎永妍——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309。
黃德強——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653。
林瑞傑、林榮俊、吳穎琳、曾志達、蔡淑嫻——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773、W-0774、W-0775、W-0776、W-0777。
周佩儀——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90。
梁建明——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791。
取消馮偉業第E-276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梁漢輝,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繆永銳、馬曉茵、官文煒、林長達、王麗婷、陳潁恩——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654、M-2655、M-2656、M-2657、M-2658、M-2659。
鍾瑩、嚴建明、湯子傑、鄒健文——分別恢復第M-2213、M-2365、M-2536、M-254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勞佩儀第E-278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何文浩第T-0562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四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黃慧敏、黃靜儀、鄒柏森及黃雅鳴,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趙德昌先生發給“富康藥房"准照,編號為第38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風順堂街鴻業薈B座地下及閣仔,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羅神父街1-A號寶益大廈4樓B座。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蔡語馨——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310。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壹品藥物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壹品"准照,編號為第31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5樓F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5樓F座。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施清玉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謝華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李家榮及馮天朗,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及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廖海英、張依文及徐嘉欣,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首兩名及最後一名,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及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簡慧琛及陸麗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許寶寶,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盧嘉賢,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秀清及馬麗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吳家倫,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黃健斌及李焯輝,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施清玉及蘇云玉,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沈學文,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欣宜,本基金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免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海林、鄧笑屏及梁恩恩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國華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張淑惠,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劉建瑩,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庄莎莎、李轉丁及馮偉杰,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劉柱洪,本學院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黃美嬌,本學院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黃均良和吳偉文,本學院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徐德強和張志雄,本學院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李敬康,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院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陳耀華,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
——莫梅蘭、林國基、張潤儀、姚偉菁和邵碧玉,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
——李美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
——盧麗玲,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何嘉敏和梁文津,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代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之批示:
陳嘉輝,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呂寶亮和許蔚,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朱磊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蕭健威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區振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蕭健威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何耀榮、馮素娜、麥潔茵及黃紹東,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江福、李輝明、梁建邦及廖遠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盧詩敏,晉階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
陳曦及陳沛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
占美珍及伍慧盈,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華安娜、張念盈及杜智泉,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
張健駿,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
陳泳榆、程美瑩、張志豪、李惠芝、吳惠娟及余春鳳,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余慧明,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張慧,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雅雯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馬翠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Maria de Nazaré Saias Portela為本局法律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葉江福、李輝明、梁建邦及廖遠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盧詩敏,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陳曦及陳沛強,轉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張念盈及杜智泉,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張健駿,轉為第一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
張慧,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杜月明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一等海事人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朱磊明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陳燕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五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與李靜婷簽訂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潘基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分別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 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崔永全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熊嘉偉——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周建興及張松清——轉為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30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鄭志雄——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崔永全在本局擔任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期限屆滿時終止,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位之合格應考人張佩穎,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以填補經第3/2008號行政法規設立及由第45/2010號行政命令之附表取代而尚未填補之職位。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葉德龍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房屋局編制內人員李偉得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並晉升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2)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房屋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王莉晶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朱秋達,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張家浩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鄧耀民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何嘉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何嘉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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