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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陳漢生;代任人——陳子慧;
(二)委員——盧俊宇;代任人——王淑欣;
(三)委員——李居仁;
(四)委員——何凱玲;
(五)委員——龐川;代任人——梁勇。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成員:
(一)委員——林家偉;代任人——魏立新;
(二)委員——梁倩文;代任人——劉佐春。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一)黃嘉豪,委員李居仁的代任人;
(二)黃詩琳,委員何凱玲的代任人。
四、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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