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1/2021。
中文:澳門環境科學與園景學會;
英文:Macau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Horticulture Landscape Association;
葡文:Associação de Ciência Ambiental e Paisagem de Horticultura de Macau。
1. 致力於本澳環境科學與園景與領域的發展,對大灣區自然環境作出深入研究,提供具學術及技術性的意見和建議。
2. 致力提升本澳居民的環保及綠化意識,於本澳推動建設綠色城市。
3. 提供一個有關本澳及大灣區環境科學與園景與領域的學術及實例交流平台。促進本澳與其他綠色城市及地區的交流,讓澳門綠色事業與世界接軌。
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連勝大廈5樓D。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1. 本會會員分為專業會員及會員。
2.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獲取合法環境科學或園藝專業認可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專業會員。
3.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對環境科學或園藝有興趣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1. 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2. 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4. 於環境科學或園藝範疇內給予本會提供專業研究及意見。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2.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4. 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5. 按規定交納會費。
1. 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2. 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3. 不論退會或被解除會籍之會員無權要求退還任何款項也無權分享本會任何資產。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監事會成員及修改會章。會長任期為三年一屆,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3. 會員大會可在理事或不少於四分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4.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6. 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7.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 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最少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3. 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1. 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帳目及理事工作情況。
2. 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1. 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2. 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5/2021。
本會中文名稱為“幻出彩虹曲藝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透過曲藝歌唱活動凝集曲藝愛好之士,弘揚曲藝之文化。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廣福安花園第3座12樓W。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現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4/2021。
中文名稱:“澳門貴州酒業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於現行法典法律管轄。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4樓J,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弘揚愛國、愛澳的精神,致力於宣傳及推廣貴州特色的酒業文化,並為酒業界同行以及酒業文化愛好者提供平台,促進澳黔兩地酒業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及捐助,可以同其他業界合辦課程;
(二)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均享有之權利包括: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主席(會長)一名及副主席(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週年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及微信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
三、理事會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財務一名,理事會總人數一定為單數,可以連選連任。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
三、監事會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總人數一定為單數,可以連選連任。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3/202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頭皮專業分析及護理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calp Specialty Analysis and Care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álise e Cuidados Especiais do Couro Cabeludo de Macau”。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宗旨為:
(1)以澳門為基根,推動並發展澳門乃至亞洲頭皮護分析及護理行業,團結和聯絡在中國內地及亞洲其他國家,並為其提供協助與服務,以達到提高整體行業水平與促進社會發展的目的;
(2)架設與亞洲地區從事頭皮分析、護理及髮型行業的人士建立溝通的橋樑,增進相互瞭解、交流、友誼與合作;加強與國際性和區域性同類組織、分會之間的聯繫,增進相互瞭解與互動,加強之間的商貿投資合作;推動和開展亞洲澳門頭皮專業分析及護理協會的宗旨範圍內的有關比賽、培訓、交流、聯誼、論壇、會展及相關考察活動,並使其固定化;
(3)出版推介本會宗旨、頭皮護理、髮型交流、髮型趨勢的分析及產品發佈平台的書籍與刊物,傳遞世界各國頭皮護理及髮型設計行業最新信息和動態;
(4)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維護基本法尊嚴,鼓勵會員為國家、為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52號柏傲峯2地下B舖。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十五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會員之入會基金;
(二)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
(三)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本會可邀請對社會有卓越貢獻,並大力支持本會的人士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6。
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藍盾體育會”,英文名稱為 “Macao Blue Shield Sports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8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權限: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5。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加利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Ka Lei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8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限: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3。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野生靈芝研究會(澳門)”,英文名稱為“Global Wild Ganoderma Lucidum Research Association (Macau) ”。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向世界分享中醫藥材之一——靈芝的歷史與文化,對世界野生靈芝的發展近況以及產業發展進行研究,努力提升世界野生靈芝行業整體水準,促進世界野生靈芝產業共同發展。會務範圍包括:組織或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普及中醫藥的防病治病知識,開展靈芝的真偽優劣鑒定,探索靈芝栽培與加工新方法,研究開發靈芝應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黑沙馬路181A號海蘭花園2區1座12樓B,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凡從事靈芝研究的專家、學者,以及對靈芝有興趣者,並自願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的人士,不限血統、民族、國籍、職業等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人數總數目最多為13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會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三條——所有組織機關之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全體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7。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百齡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Pak Le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69-75號海富花園地下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限: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1。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趙氏青年協會”(以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o Clã Chi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hio Clan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107-A號一樓,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創會人:由十五人組成,創會人有權利共同監督會務政策及運作,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創會人資格的繼承權,細節可載入內部規章。
第四條——本會性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接受澳門趙族聯誼會直接管轄和領導,以定居澳門的趙氏青年為主要成員,自願組成的非牟利社會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五條——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法律,依照澳門趙族聯誼會的方針路線,構築青年展現才華與邁向世界的理想平台,與國際青年節(2000-8-12)接軌。主要重視青年,參加各界研討論壇,文化活動,坐談會及不同形式慶祝活動。組成『青年義務志工團』,凝聚在澳門的趙氏青年們的愛國愛澳愛鄉力量為基礎,透過組織及參與澳門特區政府的各項事務,以及推動本澳青年與祖國的先進青年組織及世界各地愛國華人社團的聯繫和交流,團結四海鄉親,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培育具有國際視野的人才作出應有貢獻,弘揚愛國愛澳愛鄉的高尚情操。
第六條——凡趙氏宗親定居澳門的青年人,年齡由18歲至45歲(特殊情況除外),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理事會;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七條——會員權利:參與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所辦之康樂活動和福利之權利,出席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會員義務: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按時繳付會費;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權益。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的管理報告及監察報告。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必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需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及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團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會長職責:依照本會的宗旨,決定工作方針路線、工作任務及工作計劃,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傳達澳門趙族聯誼會的指示,協調本會與上級會務工作,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理事長負責管理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及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之任何決議,必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會務發展,每年向澳門趙族聯誼會提交來年的年度支出預算,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第十七條——凡需要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行政機關簽署文件時,由理事長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決定指派代表簽署。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職權: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定期審查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其他名銜:本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推薦,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採取集腋成裘的原則,主要收入來自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社會人士捐助,政府機構資助及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贊助捐款,但該捐款不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賬戶設立:以澳門趙族聯誼會存摺戶口為常規性運作,有必要時,可由創會人、理事會及監事會共同推選五人開設新賬戶,並由三人簽署即可啟動賬戶。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4。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一河兩岸大灣區文旅貿易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Comercial de Cultural Turismo do Um Rio e Duas Margens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 de Macau”。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凝聚及深化開展“一河兩岸”——澳門、珠海橫琴及大灣區的文化、旅遊、經貿講座和活動項目,藉此促進相關貿易,達致優勢互補,携手合作,共同推動“一河兩岸”與大灣區旅遊及貿易的融合發展。
(二)集合“一河兩岸”——澳門與珠海橫琴及大灣區的文化、旅遊及經貿產品或資訊,並加深大眾對澳門、珠海橫琴及大灣區的文旅及經貿活動的認識及了解。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內港6號C碼頭3樓。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四)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會議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而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再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所表決事項均視為有效。
(六)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一個月或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一個月或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其中一名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2。
本會中文名稱為“曦曜文化曲藝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透過曲藝活動凝集曲藝愛好人士,弘揚其文化。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237-285號建興龍廣場興海閣15樓Y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4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青年文旅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urismo Cultural Juventude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Youth Cultural Tourism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及大灣區多元文化結合旅遊產業的交流發展。透過策劃及舉辦旅遊文化藝術活動,促進澳門及大灣區旅遊文化藝術創作交流,包括文化旅遊形象推廣,歷史文化挖掘,旅遊文創產品開發,旅遊產品開發。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01號東麗大廈地下A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入。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若本會宣佈解散,所有剩餘之會務款項撥歸本澳慈善用途。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4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尼泊爾文化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澳尼文協”,英文名稱為“Nepal Cultur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NCDAM”。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讓更多的澳門人瞭解尼泊爾豐富而獨特的文化,包括音樂和舞蹈、節日慶典、食物和飲料等。團結在本澳工作或生活的尼泊爾人,定期推廣及舉辦不同的活動,促進社交聯繫。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眼塘橫街22號地下。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8/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共祭軒轅黃帝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o Sacrificial Ceremony of The Yellow Emperor Xuanyua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de Cerimónia de Sacrifícios do Imperador Amarelo Xuanyua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期為無限期。本會宗旨為宣揚中華傳統文化,尋根拜祖的精神,團結中華兒女恭拜軒轅黃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門牌305-311號翡翠廣場1樓AA。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議決,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資格之處分。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須補交後方得恢復權利。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根據會務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依次代替主持。
(五)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位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七)經由二分之一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根據會務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下可設培訓部、對外交流部及秘書處等部門,以協助理事會開展會務工作。理事會部門可因應會務需要自由進行增減或重組。
(四)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1檔案組內,編號為03/2021。
本會中文名稱為 “粵港澳大灣區大健康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o Greater Bay Area Big Health Association”。
搭建全方位合作共贏的大健康平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大健康業界精英的合作交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大健康產業優勢互補共同發展,推進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大健康產業創新生態圈,聚集粵港澳大灣區政、產、學、研、企、資跨界融合發展,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大健康行業的國際國內競爭力,引領粵港澳大灣區大健康產業的可持續良性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花園(東南亞商業中心)14樓A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依法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亦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各若干名及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為著開展各項活動及推廣,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而成立各專門委員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1檔案組內,編號為17,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8 de Julho de 2021,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1, número 1/2021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7.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粵劇粵曲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Ópera e Canções Cantonesas e Cultural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Cantonese Opera and Songs and Culture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粵港澳大灣區粵劇粵曲文化藝術,加強粵劇粵曲文化藝術界的交流和聯繫,為粵港澳大灣區粵劇粵曲文化藝術界人士建造一個粵劇粵曲文化交流、分享和研究的平台,藉以提升粵劇粵曲藝術界人士的演藝水平。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日街127-129號1樓。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最少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召開,並由理事會召開為之。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除第四款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Julho de 2021.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0/2021。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街筷子基社屋快富樓8樓V座。
第五條C)——推選會長丶副會長丶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財務壹名,每屆任期二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丶常務監事貳人,每屆任期二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總人數必為單數。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旨在確保濠江中學及其轄下各校(以下統稱“學校”)的運作,管理該等學校的財產及物業,提高教學人員素質和強化該等學校的輔助架構。
獨一附款——經會員大會議決,本會亦可協助澳門地區其他教育機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完全行使會員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大會由理事會建議召開或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申請而召開。若開會時間到達但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應順延三十分鐘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均可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通過為有效。
由會員每三年推選大會主席一名及若干名副主席,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大會可聘請名譽主席一人及名譽副主席若干人。
大會秘書處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名。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每三年選出最少十一人的成員組成,而數目必定為單數,任滿連選可連任一次或多次,如需要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有以下職權及義務:
a)確保學校符合法律及其章程規定所需的條件運作;
b)制定、修改和公佈學校章程及校董會章程;
c)確保學校辦學實體與學校的財政獨立;
d)核准學校的預算;
e)確認並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學校會計賬目;
f)設立校董會,並確保校董會根據法律及其章程運作;
g)委任和免除校董會的成員並通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以及向該局提交被委任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h)對外代表學校;
i)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議決;
j)召集會員大會;
k)取得及轉讓動產及不動產,以及訂立勞務給付合同;
l)對是否接受捐助及贈與作出議決。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每三年選出的若干成員組成,任滿連選可連任,如需要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
監事會成員互選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副監事長。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六條——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察理事會的所有管理行為;
b)定期查核帳目及司庫簿冊的記帳;
c)對理事會的報告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本會的財產由以下者構成:
a)本會在成立時擁有及嗣後取得的財產;
b)作為濠江中學及其轄下各校設施的物業;
c)依法可收取的任何其他財產。
第十八條——會員及任何其他公私實體對本會給予的捐贈,均構成本會的收入。
第十九條——刪除。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的地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88號海濤花園8樓A座。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澳門友誼大馬路及孫逸仙大馬路澳門漁人碼頭羅馬及英國館15-20號A舖。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0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濟公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ultura de Ji Gong”,英文名稱為“Ji Gong International Cultural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期限及會址
一、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二、本會設於澳門黑沙環慕拉士大馬路185號澳門工業中心10樓A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之慈善文化團體,宗旨為“以國為主、以民為本、慈善報國”為己任,團結各階層人士及發展世界各地對濟公文化有興趣人士的聯繫,同心同德弘揚濟公精神,推廣“愛國愛民、濟世扶幼、敬老助貧、無我利他”的濟公文化和中華傳統文化。
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建立及捐助推廣濟公文化的和中華傳統文化的活動場所;
二、開辦及管理不同類型的教育、教學、出版、文化、媒體、人才培訓機構,由本會與其他慈善文化團體合作進行;
三、組織、參與及贊助論壇、座談會、嘉年華等濟公文化和中華傳統文化活動;
四、取得動產及不動產,以便設立及管理上款所指的機構;
五、獲得必要的融資,以便推展會務;
六、編輯、出版發行及印刷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刊物。
第四條——會員資格
任何人士不論性別或種族,均可依法參與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加入
欲成為本會會員之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本會理事會認可之表格申請,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本會理事會審批,本會理事會有取錄會員之最終決定權。入會申請之細則及程序均詳細列明於申請表格內,本會理事會可按照實際情況需要,透過理事會會議作出修改入會申請細則及程序。
第六條——會員之退出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必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及交回會員證。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除法律賦予之其他權利外,會員享有的權利如下:
1. 在會員大會表決及選舉和被選舉;
2. 批評、提交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務;
3.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4. 介紹新會員入會。
二、會員的義務為:
1. 遵守本會章程、會規及一切議決事項;
2. 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
3. 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4. 按期繳納會費。
三、本條第一款第1項之條件為:
1. 年滿十八歲;
2. 經連續成為本會會員不少於一年;
3. 於過去一年曾積極參與本會之活動。
第八條——會員之除名
一、會員連續兩年或以上不繳納會費,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得中止其會籍,經本會聯繫仍不履行義務,理事會得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二、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可作出警告丶譴責丶中止會員資格處分,嚴重者,經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被開除會籍者,得向會員大會上訴。
第九條——機關類別
本會的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是經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二至五名和一名秘書組成。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召集會議及其運作
一、會員大會得透過電話通訊軟件或在澳門每日公開發行之一份中文報章刊登,以提前通知會員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並以簽收或掛號信方式在會議舉行日前八天作出召集,召集書內應列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以便討論及表決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時,須經由不少於百分之三十的全權會員,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申請,惟申請書須明確載列擬處理的事項;
五、第一次召集後,至少須有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進行。若當時出席人數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則在任何數目會員出席的情況下都可召開大會;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由享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決定,惟法律及本章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情況除外。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權限
會員大會具以下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訂出本會活動的總指引;
二、按照本章程選舉會內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對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會的消滅;
五、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帳目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六、其他特別由法律賦予的權限。
第十三條——理事會組成
一丶本會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每兩年從符合本章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中所指符合資格的會員中選出,任滿連選得連任;
二丶理事會成員人數由二十一人至四十五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成員中包括理事長一名丶副理事長二至五名丶常務理事及理事。理事會常務理事不多於三十一名。正、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不足之數,由會長於應屆理事中推選。常務理事應定期召開會議,處理恆常會務;
三、如須於理事會兩年任期內進行改選,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
四、理事會會議及常務理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才能進行會議,否則會議中止;
五、若理事會成員因事或離澳,可預先作出書面請假,如無故連續缺席會議五次,理事會有權罷免其理事會成員之資格。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權限
一、策劃及領導本會的活動;
二、在法庭內或外代表本會;
三、遵守及執行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錄取新會員、會員權利中止及除名作出決定;
五、對本會財務作出管理;
六、負責本會一切內外文書往來工作;
七、透過開會研究對本章程作出修改;
八、按實際會務需要,組織工作小組協助執行會務。工作小組成員經理事會議或常務會議議決委任,並屬臨時性質。倘有需要,經得過半數理事通過後,可進行外聘並定出報酬,以招請符合需要之工作人員,協助執行會務;
九、依照會章召集大會;
十、於每個會期結束時,編寫工作報告,並將其與結算情況、帳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一起提交大會主席團;
十一、修改入會費用及會費的金額;
十二、以本會名義處置、管理所有屬於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
十三、調動銀行帳目之往來、訂立貸款,以及提取任何其他必須的財務負擔,為達此目的,可以提供任何的資押或人事擔保;
十四、在不妨礙法律的規定下,任何與本會有關之多媒體影音產品及一切印刷品,必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方可印刷及發行,違者理事會具法律追究權利;
十五、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其須列明權限及時限,該人士可為本會會員或非會員;
十六、以本會名義購入、轉讓、租賃、出讓、抵押所有屬於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並須經本會理事會全體理事一致通過;
十七、可聘請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的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十八、任何其他由法律或本會會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十九、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本條各款權限。
第十五條——理事長之特定義務及權限
理事長具以下特定義務及權限:
一、領導本會各項工作;
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議;
三、在專用簿冊之會議錄上,需由其中一名出席理事簽署會議記錄;
四、表決時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以作出決定性投票;
五、對所有本會之設施及工作小組進行統理;
六、經理事會通過決議後,可獲授權在中國,本澳及其他國家代表本會;
七、經理事會會議通過決議,理事長須聯同三名指定理事會成員共同代表本會簽署買賣公證書、租賃合約、合約、作出捐贈、借貸、擔保等法律行為,但不妨礙本章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第十六條——理事長之出缺或無法履行職務
當理事長出缺或無法履行職務時,可於理事會中,特別指派另一名成員替代,有關指派須在理事會會議中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承擔責任之方式
使本會承擔責任須由理事長聯同三名理事共同簽署為之;惟在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四條中之第十二、十三及十四款有關之行為時,必須由理事會作出絕對多數票決議,方可進行,如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第十八條——監事會組成
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能多於五人,成員中至少包括一名監事長、兩名副監事長。如有其他成員,則屬監事。監事會成員由大會每兩年從符合本章程規定中所指符合資格的會員中選出,可得連任一屆。
第十九條——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具以下權限:
一、監察本會的活動;
二、監督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按規定審查及監管本會之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大會;
五、其他由法律賦予之權限。
第二十條——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絶對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一條——收益
本會之收入來自任何合法收益,包括會費、政府資助及私人機構贊助,且必要時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募集經費。
第二十二條——財產
一、本會之財產由其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組成;
二、所有合法正常收益均屬本會之財產組成部份;
三、本會之收入及財產,不論來源,均祇可應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任何部份都不得以股息、獎金或其他方式作為利潤而直接或間接給予或轉予本會之會員或本會以外人士。倘有盈餘,祇可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上。
第二十三條——章程之修改
如需修改章程,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在獲得具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時,方能通過作出修改。
第二十四條——消滅
一、如消滅本會,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在獲得全數享有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時,方可消滅。
二、會員大會投票通過消滅本會的同時,須就如何處理本會的財產作出決議。終止本會時在償清全部的債務和責任後,如尚存有財產,本會不可將之交予或分配給任何會員或本會以外人士,而須按會員大會的決定,將之轉交或贈送作為社會文化或慈善的用途。在不妨礙現行法律對法人消滅後之財產歸屬的前提下,應設法予以保存,尤其是有關本會的一切財產。
第二十五條——會員及機關成員之義務及責任
一、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監事會的成員在違反法律或章程所定義務下,因作為或不作為而對本會造成損害時,須向本會承擔責任,但證明其無過錯者除外。
二、除本章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義務外,本會會員原則上對本會不須負上任何責任,但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有權限機關依法作出決議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在其出席之會議中,不得在議決時放棄投票,並須對決議所引致之損失負責,但曾表示反對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須就其擔任職務時所造成之損害,按照一般規定對第三者負責。
第二十六條——適用法律
如有未在此章程內列明之事項,全交由本會理事會按照現行法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職務性質
除本章程第十四條第八款所指之外聘工作人員外,所有本會成員出任本會職務時均屬無償性質。
第二十八條——會徽
本會使用附件所指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茲證明:
一.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是取自載於本署“202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1卷第1號文件之“氹仔城區文化協會”修改章程條文原件一式無訛。
二. 該證明共4頁,每頁均蓋上龬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三. 本證明用於呈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存檔之用。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foi extraída do original da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Cultural da Vila da Taipa», arquivada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202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21.
Dois — Que no seu conjunto constitui um documento de 4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Três — Que a presente certidão se destina a ser apresentada junto do Ministério Público da R.A.E.M. para proceder ao seu arquivamento.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o edifício sito no Largo da Ponte, n.os 51 e 57, Taipa Macau 澳門氹仔橋樑前地51-57號.
A Associação realiza os seus fins por intermédio da Assembleia Geral, Direcção e Conselho Fiscal, cujos membros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para um mandato com a duração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e o mandato vai ser automaticamente renovado até à eleição dos novos membros.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莊慶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Julho de 2021. — O Notário, João Encarnaçã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編號為0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名稱為“康真君廟慈善會”,又名“康公廟”,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Beneficência“Hóng-Chan-Kuan-Mio”/“Hong Kong Mio”,及英文為“Hong-Chan-Kuan-Mio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慈善組織,宗旨如下:
一)導民為善,遵從中國優良古訓;
二)舉辦團結及慈善援助項目;
三)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及合作事宜。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68號地下,可於適當時透過理事會之決定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四條——凡支持本會宗旨及熱心參與社會慈善及團結活動的各界人士,經會長和理事長推薦,會員大會過半數通過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除法定的其他權利外,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並進行討論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舉;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
第六條——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本會機關之決議;
二)參與及協助本會之活動;
三)倘被選舉為本會機關之領導人時,於有關任期內履行其職務;及
四)繳交理事會所訂定的會費。
第七條——本會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1)制定及修改本會會章;
2)選舉及解任本會機關據位人;
3)通過有關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書及年度帳目;
4)制定本會活動之方針及基本原則;
5)以出售、交換或其他有償的形式轉讓本會的動產或不動產,為其設定抵押、擔保或負擔;
6)以任何方式取得對開展本會目的屬合適或必須的動產或不動產,有價品及權利;
7)負上履行本會標的所需的借貸,決定有關的細則及擔保;
8)消滅本會;
9)法律特別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三)會員大會設壹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壹名秘書。會員大會成員有權出席理事會會議,在會議中享有發言權和表決權,會員大會成員可同時兼任理事會成員之職務。
四)會員大會於會員中選出壹名主席,除其他職責外,主席負責領導會員大會之會議。
五)會員大會將透過理事會之召集書每年召開最少一次平常會議,以通過相關的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書及任何其他事宜;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召集時,可舉行特別會議。
六)召集書必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
七)僅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便可舉行會員大會。如在第一次召集會議上出席會員未達法定人數,順延半小時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此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進行表決。
第十條——一)本會之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壹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司庫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惟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籌備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3)訂定會費;
4)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5)管理本會;
6)提交年度管理報告書;
7)就從事某些行為或某類行為而設定相關受權人及受託人;
8)法律及本會會章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三)理事長於法庭內外代表本會,並主持理事會會議,但決議的執行及一般文件,本會可指派理事會的任一成員作代表。
四)副理事長協助主席處理工作,當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五)理事會每季召開常會,由理事長主持;當理事長或過半數成員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一)本會監事機關為監事會,由壹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
二)監事會具有下列職責: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帳目;
3)制定有關其監督工作之報告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4)法律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會,由監事長召集;當監事長或過半數成員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應理事會之建議,會員大會可邀請本地社會傑出或熱心慈善事業之人士為榮譽會長或擔任其他榮譽職務。
第十三條——一)本會之收入包括如下:
1)會費;
2)由自然人或法人所作之贈與或資助;
3)政府部門所撥發之津貼;
4)任何其他獲取之收入。
本會會章未列明之事項概按《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辦理。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Certifico que desde 29 de Julho de 2021 e sob o n.º 7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1,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4 (quatro) folhas.
修改章程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若干名監事成員組成,唯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一名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原第三款不變〕
四、〔原第四款不變〕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Julho de 2021. — O Notário, Pedro Leal.
行長 杜淼淼 |
副行長 劉振明 |
總經理 張建洪 |
財務總監 曾廣賢 |
澳門分行主管 歐陽彩珍 |
分行部高級副總裁 江紹田 |
總經理 焦雲迪 |
副總經理 陳偉成 |
分行經理 陳智欽 |
會計主任 羅美玉 |
董事 廖卓明 |
會計主管 黃偉岸 |
O Administrador, Ip Sio Kai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iang Lu |
O Administrador, Chui Kai Cheo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Chung Wai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Leo Pun Kai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ina Vong |
行長 李荊 |
財務 葉嘉榮 |
澳門元
澳門元
財務投資部總經理 許龍 |
受權人 何健詠 |
二零二零年度業務發展簡報
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澳門代理辦事處於2020年6月正式開業,為第一家在澳門地區設立據點的再保險公司。代理辦事處之主要功能包括市場調查、資訊收集、推廣宣傳、客戶聯繫等。藉由代理辦事處的成立,太平再保險更能貼近澳門市場脈動,且更好地服務本地客戶,使澳門市場成為保費規模和承保盈利的穩定來源。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020年澳門地區的經濟未如理想,也影響到該年度整體市場之非人壽保險業務毛保費較2019年度有所下跌。隨著新冠肺炎疫苗接種計劃的順利推動,預計2021年澳門地區整體經濟及非人壽保險業務也將有所改善。太平再保險身為澳門地區主要再保人,將一如既往支持本地保險公司之業務,傾聽客戶及市場需求,並以各項創新再保險產品及解決方案協助澳門地區的整體經濟發展。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代理辦事處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一家再保險有限公司之代理辦事處)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代理辦事處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成立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成立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的損益表、總公司往來賬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代理辦事處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執業會計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