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劉惠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振鵬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張瑰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程弘、劉方聞、潘小珩、王博智及王樺婷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兩年,由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陳驍、李引、劉鎏及張婧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兩年,由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的批示:
余詠嫻——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鄭志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Adriano Miguel Ramos de Paiva在本局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區潤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惠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若馨及招何秀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韋岳松,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8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經濟局退休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永寧之遺孀黃燕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6463,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旅遊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白露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1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梁花地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07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民政總署退休勤雜人員李潔萍之母親陳福娣,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9684,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林柏樺,供款人編號62459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伍家軒,供款人編號62468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陳美娜,供款人編號300113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梁偉傑,供款人編號62461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局高級技術員駱浩樑,供款人編號61599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劉炳欣在本會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卓凡為組織及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委任理由:
學歷:
專業簡歷: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應劉炳欣的要求,其擔任本會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凱健擔任對外貿易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職業培訓: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組別。
4. 專業簡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葉欣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英翻譯),薪俸點為510。
為著應有之效力,應方偉雄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其擔任本局對外貿易處處長之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及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黎樂琛,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梁燕姍,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之批示:
陳玫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的薪俸,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龔澳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八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260的薪俸,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司徒妙儀——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的薪俸,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阮紹祖——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的薪俸,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李家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Maria João Rebelo da Silva Couto——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的薪俸,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之批示:
陳紫綾及Laurentina Ribeiro Neves da Silva——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的批示:
劉凱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之批示:
黃淑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雪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淑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55點,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蓮娜及趙嘉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凱濤,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建業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所作出之第054/SS/2021號批示,對第038/2021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之附件G表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九條g)項及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項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的規定,及第二百二十八條所產生之效力,決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70101陳國寶,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作出的第088/2021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a)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條b)項、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提升首席警員編號148951郭麗勇為治安警察局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副警長職級,並於同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及占有獲晉升人員排序中其本應獲之年資排序。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劉慧怡,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公職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第091/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消防局消防總長編號401961,李盤志,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起,由“附於編制” 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第092/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0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九十八條a)項之規定,消防局消防總長編號402971,傅文佳,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家儀——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以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對外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五名的合格投考人,獲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Bishwo Raj Sigdel、Dasharath Gurung、Dew Raj Gurung、Dipak Bahadur Thapa、Jit Bahadur Khadka、Jitendra K C、Kiran Kumar Limbu、Krishna Bahadur Rai、Krishna Sharan Karki、Kumar Rai、Madhukar Thapa、Mekh Raj Gurung、Mim Lal Shrestha、Nanda Bahadur Pulami Magar、Prem Bahadur Karki、吳家保、Ramchandra Shrestha、Ramesh Jung Thapa、Ramesh Kumar Karki、Surya Bahadur Thapa、Tara Bahadur Mahat、Tilak Bahadur Gurung、Yukta Bhandari、Jit Bahadur Limbu、Krishna Kumar Rai、Krishna Prasad Gauchan、Ram Kumar Rai、Balaram Karki、Ban Bahadur Yonjan、Bhola Nath Lamichhane、Dawa Tshiring Bhote、Deepak Thapa、Dhruba Prasad Amgai、Gyanendra Kumar Shrestha、Ishwor Kumar Shrestha、Kishor Prakash Gurung、Mangal Sing Syangtan、Mom Bahadur Khadka及Tul Bahadur Kunwar Chhetri,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技術工人利樹卓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梁冬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批示:
應譚巧芝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批示:
梁淑儀——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00,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表二十及表二十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歐陽惠香及黃祖兒,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勞巧綺及李秀金,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及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侯家志,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馮子傑及梁雪儀,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卓錦榮,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起轉為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
關文雄,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何永恩及馬振輝,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黃偉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麥定邦,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姚少媛,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王蕙蘭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文娛活動處處長鄭繼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穎娜擔任本局學術及出版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張嘉偉及鄭淑儀——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辛碧玲、施雅旋、吳毅文、朱瑞梨及夏天恩——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盧卓婷及徐曼——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錢浩程及張鈞——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梁迪嘉——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葉凱瑩——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楊敏健——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
瞿笑意——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
鄧凱文——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謝幸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錢浩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5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余國及唐重——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盧志堅及陳詠欣——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劉善渝——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陳淑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吳詩婷、關世濠、朱炳輝及張應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李嘉欣——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張良香及鄭結紅——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周寶玲——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梁計蓋及劉紅明——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
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Carlito Valdez Sabado——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林穎娜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學術及出版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古美莉,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即其到社會保障基金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郭召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馬素欣,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即其到體育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首席翻譯員施蓮娜及鄭家燕,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少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容家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富賢及彭逸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Ana Maria Barradas Leitão Abril Bonthui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王厚力,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之批示:
葉錦棋和溫智逸——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Pedro Manuel Oliveira e Sousa de Albergaria Resend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張志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應陳偉麗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阮文雅和廖楚鈞,從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周慧珊,從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錫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畢祖漢,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曾文,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陸頴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鄭雯慧、張凱怡及洪少威,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蕭明照,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鳳屏,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鄺斯莉、李詠詩、林曉秀、楊嘉倩、崔熾華、盧燕雯、黃雪霖、梁凱琪、鄭凱雯、羅玉桃、余敏燕、余美君、譚嘉琪及胡可欣,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朱秀欣,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屈遲愛、吳家豪、李東茹、馮建玲、吳帶娣、余偉峰、甘俊暉、鄭桂功及何子豪,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譚美君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李偉文,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張雪文及吳錦淋,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譚文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浩超、雷耀珊及陳迎映,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徐美兒,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楊子洋及何敏婷,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Baladas, Fernando,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國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敏儀,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陳穎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莊家惠及何麗忠,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吳懿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湯麗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劉錦瑜、林霜及趙淑文,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劉曉盈,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吳宇軒,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志傑及吳清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詩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萱、陳蔚然、趙淑雯及勞翠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方域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碧琪、歐嘉儀、陳楚驊、甄清文、鄭慧明、林鳳儀、蕭月霞及彭慧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詠敏、余慧珊及張少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煜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范文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高善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劉晶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黃啓妍、李文博和郭嘉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劉佩琪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曉虹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麥展莊、湯淑珍及盧敏卿,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美婷、林永強及何嘉敏,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潘泳釗、葉澍峰及何妙蓮,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盧金環及郭影雪,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雷佩珊,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余惠心,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寶嬋,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蘇漢屏,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梁梓儀、陳家傑、黃綺虹、馮宇冰、張小敏和劉峰聯,從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梁振輝、柯嘉玲、張麗君、袁守敬、潘倩彤、梁曉瑩、季來君、劉昶顯、吳詠妍、彭詩慧、梁學謙、方麗瑩、胡藝彤、朱泳熹和郭燕冰,從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
吳麗欣、鄭錦峰、莫倩賢、黃秀雲、高佩儀、梁紹康、梁柏寧、馮曉靖、蔡雅欣、梁嘉兒、區靖敏、楊美嫻、陳意、繆嘉燕、何梓揚、梁偉奇、劉艾佳、胡靜雯、陳旖樺、余知行、何嘉鈴、陳文樂、陳婉儀、余敏林、陳綺珊、麥永業、黎偉健、王丹莉、黎俊華、歐陽麗珊、余麗瑚、黃躍丹、吳偉剛、梁潔怡、李玉如、余曉雯、何兆明、許子晴、蔡鳳茵、鄧玉芬、黎家敏、黎潔瑩、林靜儀和吳家寶,從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蘇美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潘燕霞、梁杏芝、葉夏婷、施明援、羅碧茵、廖可儀、何明輝、張慧、謝嘉儀、陳沛賢及劉寶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明傑及黃宏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鄭秀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華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美霞及鄭妙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清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加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江敏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嘉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燕儀及冼文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文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謝國樑及盧奧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妙芬及莊家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杜燕秋及黃潤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湯賽君及李嘉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唐仲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佩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堵慧芬、繆裕源、吳雅蔚、楊小儀、楊遠立及陳錫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文輝及黃銘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陽冠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林浩權、袁植斐、謝瑋航、黃思、林嘉妍和張少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江山慧,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區錦珍、柯仲榮、羅綺楣及何家宜,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葉騰輝,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毛凱英、蔣華瓊及李秀心,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嘉明及卓浩基,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胡惠妹,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楊懿恩及陳雅芝,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談慧珠、洪永凱、陳智豪、唐嘉敏、李鴻燊及黎睿,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熊淑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李嘉誠,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袁家麟,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趙錦蘭、王漢生及林奕婷,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悅歡、張雪芬、張建嬌及文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曹玉長,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柯志宏、林善恆、區淑賢、馮知銀及莫加祺,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趙燕玲及李雅仲,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炳根,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魏碧霞、霍金妹及阮美銀,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佩玲及周婉環,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杏芳及梁群芳,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玉珊,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伍玲玲及張燕玲,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玉燕,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應葉路華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范彩虹——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終止林柏樺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梁苑玲、麥倩婷、劉倩妍和陳嘉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終止伍家軒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行政任用合同。
按照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44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東方明珠街179號君悅灣商業廣場地下E座的亨利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林申森,位於澳門東方明珠街179號君悅灣商業廣場地下E座。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趙穎——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八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藥劑事務處處長,為期兩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盧奧利及謝國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焯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文輝、黃銘希、何麗忠及吳清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謝友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伍海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明麗、雷微凌及劉嘉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40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新街99號建富新村地下AB座之“安康寧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陳卓驊先生,其地址位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147號利萊德海濱花園大廈利萊利德6樓L座。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謝少英、周倩婷——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1825、E-313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方廣恆——應其要求,中止第M-123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馬碧雲、吳翠玲、余秀婷、陳婉怡、陸嘉琪、劉志堂、梁靜琳、劉翠明、楊懿行、陳慧敏——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1471、E-2292、E-2655、E-2729、E-2785、E-2954、E-3038、E-3129、E-3188、E-335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李頴宜、蘇嘉俊、吳詠儀——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2932、E-2937、E-299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心恩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Grateful Care,英文名稱為Grateful Care Medical Centre——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3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市北街19-A號豪智大廈地下B座,持牌人為德恩醫療中心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市北街19-A號豪智大廈地下B座。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之批示:
宣告編號第68號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失效,商號名稱為“太極",營業地點為澳門營地大街124號快富樓一樓,准照持有人為霍佩裳女士,東主地址為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35號四樓C座。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施利樺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施利樺"准照,編號為第31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信安馬路631-633號美潔工業大廈2樓H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氹仔信安馬路631-633號美潔工業大廈2樓H座。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張華政,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即在市政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嘉明,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即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張萍鳳,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即在旅遊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何誠球,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古少敏,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關鳳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鄺錦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至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郭冬梅在本基金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郭冬梅的要求,其擔任本基金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於期滿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委員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倩瑩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職能 |
經濟 |
|||
815001 |
|
|
文化產業基金 |
||
|
8-11-0 |
31-01-05-02-00 |
委員會成員 |
$ 71,200.00 |
|
|
8-11-0 |
31-02-01-08-00 |
重疊薪俸 |
$ 71,200.00 |
|
|
8-11-0 |
38-02-01-99-00 |
其他——財團、社團及組織 |
$ 300,000.00 |
|
|
8-11-0 |
38-02-02-99-00 |
其他——企業 |
$ 300,000.00 |
|
總額 |
$ 371,200.00 |
$ 371,200.00 |
|||
核准依據: |
06/07/2021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會議通過——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林韻妮——委員:朱妙麗,王勁秋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王勁秋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Fernando Pedro Quaresma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蘇利利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梁祖雄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錢厚亨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王文俊,因其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之臨時定期委任終止,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廖蓮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李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Nakamura Mirai——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周曉政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鄺耀華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法律輔助處處長歐玉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車輛處處長陳耀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雷偉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張潤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梁月華,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梁志章,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梁翠苑,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許志光,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詠思及關景新,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高志翔,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少虎,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黃家賢,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家浩及謝誓宏,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龍俊良,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符珊珊,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鮑志成,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許雅媛及羅詠詩,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梁佩環、李善同及李秀華,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廣夫,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三年。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志章,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許志光,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黃家賢,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李秀華,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少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梁志章、黃家賢、李秀華、李善同及梁佩環,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符珊珊,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鮑志成,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許志光、梁月華及梁翠苑,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何麗儀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潘漢琪、孫子倫、黃曉萊及莫美蓮,第一位至第三位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最後一位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楊俊榮,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李皓欣,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羅美詩,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陳德健、黎俊明、高紫欣、鄧思亮、蘇淑芬、李穎紅、龔善美及呂嘉輝,皆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鍾雪敏,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釗傑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高頌恩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崔敏儀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嘉莉、周智君、黎家豪、李定國、湯惠娟及胡婉琪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0400100 |
房屋局 | ||||
31 |
人員開支 | ||||
31-01 |
主要報酬 | ||||
31-01-01 |
薪俸、報酬及工資 | ||||
6-01-0 |
31-01-01-02-00 |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 27,500.00 |
||
31-02 |
其他報酬、津貼、補助及獎賞 | ||||
31-02-01 |
報酬 | ||||
6-01-0 |
31-02-01-02-00 |
導師報酬 |
$ 27,500.00 |
||
32 |
運作開支 | ||||
32-01 |
非耐用品 | ||||
6-01-0 |
32-01-05-00-00 |
食品及飲品 |
$ 20,000.00 |
||
32-02 |
取得勞務 | ||||
3-03-0 |
32-02-12-00-00 |
教學及培訓 |
$ 46,000.00 |
||
6-01-0 |
32-02-17-00-00 |
財務手續費 |
$ 66,000.00 |
||
39 |
其他經常開支 | ||||
6-01-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1,450,800.00 |
||
41 |
設施及設備 | ||||
41-01 |
不動產 | ||||
6-01-0 |
41-01-02-00-00 |
房屋 |
$ 417,000.00 |
||
41-02 |
動產 | ||||
6-01-0 |
41-02-10-00-00 |
資訊及系統設備 |
$ 902,100.00 |
||
6-01-0 |
41-02-99-00-00 |
其他——動產 |
$ 131,700.00 |
||
總額 |
$ 1,544,300.00 |
$ 1,544,300.00 |
|||
核准依據: | 24/6/2021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0400100 |
房屋局 |
||||
39 |
其他經常開支 |
||||
6-01-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5,400,000.00 |
||
41 |
設施及設備 |
||||
41-01 |
不動產 |
||||
6-01-0 |
41-01-02-00-00 |
房屋 |
$ 5,400,000.00 |
||
總額 |
$ 5,400,000.00 |
$ 5,400,000.00 |
|||
核准依據: |
29/6/2021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試用期為六個月,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關偉雄,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點;
馮溢標,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多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職級的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汝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霆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