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廉政專員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受下列條款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元九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元三千萬元;
(三)如屬許可工程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五千四百萬元;
(四)如屬許可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一千八百萬元;
(五)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三)項及(四)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分別為澳門元二千七百萬元和九百萬元;
(六)如屬許可其他法定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九百萬元。
二、廢止第1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審計長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受下列條款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元九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元三千萬元;
(三)如屬許可工程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五千四百萬元;
(四)如屬許可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一千八百萬元;
(五)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三)項及(四)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分別為澳門元二千七百萬元和九百萬元;
(六)如屬許可其他法定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九百萬元。
二、廢止第1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