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秋江別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3/2021。

澳門秋江別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秋江別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德街(盧善德巷)12號廣興大廈5樓A室。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粤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粤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應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財務壹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定本會會章;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貳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藝賢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1/2021。

澳門藝賢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賢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邊街濠江花園第3座13樓I。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粤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粤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譏,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應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財務壹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貳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毅行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6/2021。

澳門毅行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毅行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Ngai Ha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69-75號海富花園地下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負責: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同花順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7/2021。

澳門同花順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文名稱為“澳門同花順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Tong Fa Son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11-O號嘉華閣13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負責: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全球華人星廚創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4/2021。

澳門全球華人星廚創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全球華人星廚創展協會”。

英文名稱為“Global Chinese Star Chef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Macau)”,英文簡稱為“GCSCID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性質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務實、開拓、創新的精神弘揚中華美食文化,搭建平臺令各種專業餐飲意見交流融合,以開拓思維,融貫傳統,激發創新為己任,促進餐飲行業有序高效發展,以更好地展現珠三角地區乃至全球源遠流長而又獨樹一幟的中華餐飲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9樓L,本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把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士,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在本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有參與本會活動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出席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義務: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並每年按會員大會的制定繳交會費。

(三)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四)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之組織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六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爲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爲之,通知書內應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和副理事長兩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需獲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管理;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和副監事長兩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需獲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秘書處

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具體組織落實理事會決定。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全面工作,定期召開會員小組會議,指導會員小組展開活動,引導會員、發揮會員作用。

第十一條

名譽會長、顧問

(一)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非現任理監事會之本會會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得聘請為名譽會長、顧問等職;

(二)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行業知名人士,擔任名譽顧問;

(三)上述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智廣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8/2021。

澳門智廣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智廣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i Kuo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431–487號南豐工業大廈11樓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負責: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主播達人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5/2021。

澳門主播達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主播達人協會”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22號栢蕙花園BB鋪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舉辦主播內容生產關聯的講座和交流會,促進行業與跨領域之間的合作交流;

二.通過優質的媒體人才培養本澳青年主播養成營造健康內容生產環境,發掘有潛能本澳青年主播達人及短視頻行業的創作者,提供優質資源配套發展;

三.組織到訪內地和海外實踐學習平台;

四.孵化與主播及直播行業關聯的項目合作,加速內容生產至項目產業化的目的。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員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入。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買手行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9/2021。

澳門買手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買手行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s Comprad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Buyer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宗旨為積極推動澳門買手行業發展,促進會員及各行業之間的合作和聯繫,促進各類出訪、研討會及參展活動,開拓國內外市場,尋求發展商機;配合澳門特區政府之政策及發展,強化澳門經貿服務平台功能,搭建澳門買手行業與内地電商企業間交流的平臺。促進澳門與國內及國際在經濟、貿易、旅遊方面的電子商務往來和發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並無存續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5至207號泉福工業大廈14樓C。在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從事、經營、促進及發展買手行業的合法機構、個人企業主及管理人員,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會員分個人會員及公司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部門、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亦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及任何合法捐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極致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6。

澳門極致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極致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Kek Chi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17號江海花園2樓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限: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竹溪太極螳螂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5。

澳門竹溪太極螳螂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1)中文名稱為“澳門竹溪太極螳螂體育會”。

(2)英文名稱為“Macau Chuk-Kai Taichi Mantis Sports Club”。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三巴街11號華發大廈1樓B室。

第三條──宗旨:

(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動促進澳門地區體育發展,積極培養青少年參與各項體育活動;

(2)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並須由當事人親自申請及填寫入會申請表。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有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4)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依期繳付會費;

(3)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提高本會名譽;

(4)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組織架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負責委任或革除本會架構成員職務;

(2)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修訂會費。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共三人),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要求之下而召開,各會議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四名,總人數須為單數(共五人),其職權如下:

(1)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3)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

(5)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四名,總人數須為單數(共五人),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三條──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 :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補充法律: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星苗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0。

星苗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星苗體育會”,英文名稱為“Stardom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SS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廣、推動、發展本澳的籃球運動,向本澳青少年提供多元化的和系統性的籃球訓練,提供籃球培訓及交流機會,令各位會員享受比賽及籃球帶來的樂趣。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大臣街6號聯豐大廈4樓C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並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處分

一、會員如有違反章程以及損壞本會聲譽等行為,可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口頭勸告、警告或中止、開除會籍之處分。

二、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凡被中止會籍之會員,其會員權利及義務在被處罰期間被中止。

四、因不繳交會費而被中止會籍之會員,在補交所有欠交的會費後,經理事會審議可恢復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會事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二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其他名譽職銜

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小牛電動車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9。

小牛電動車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小牛電動車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一、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13號雙鑽4樓N。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團結小牛電動車行業人士,開展交流聯誼活動,維護業界的正當權益;

二、致力於推廣小牛電動車及拓展合作機會。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名譽會長:對本會有貢獻,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聘任成為名譽會長。

(2)名譽顧問:對本會有貢獻,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聘任成為名譽顧問。

(3)創會會長:由首屆會長兼任。

(4)會員:任何自然人經理事會審議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或團體。

第五條——會員一律平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享有退會自由,退會請求得透過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有關請求由理事會備案確認。

第八條——一、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者,經理事會議決,取消其會籍。

二、有關會員如不服該項決議,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並由會員大會作出最終決定。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由會長主持,且每年舉行一次年度例會,經理事會建議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六、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七、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訂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及決定會務方針等;

b)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修改本會章程,及對解散本會之建議作出決議;

e)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f)法律賦予的其他許可權。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五、理事會之主要職責為:

a)按會員大會指定的方針管理本會及開展會務活動;

b)訂定會費之數額;

c)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代表本會之人士;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四章

經費及其運用

第十三條——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十四條——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編織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a Cultura de Tricô e Croché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2。

澳門編織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編織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Cultura de Tricô e Croché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o Knitting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澳門愛好編織文化研究、藝術創作的人士,推動愛國愛澳精神;並藉著籌辦或參與編織文化研究、藝術創作相關的活動,促進本澳與國內外文化的交流及融合。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鴨巷4號榮新閣地下B座,並得根據需要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或愛好編織文化研究、藝術創作的人士,經申請及獲理事會同意,並繳交會費後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尤其包括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並得自由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不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

(二)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禁止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尤其政治活動;

(三)倘會員不遵守義務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理事會得給予警告外,亦得召開會員大會,議決撤銷其會員資格及倘有職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大會。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得在預定時間推遲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得繼續進行會議。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續任。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續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續任,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運作。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會務活動的各種收入、熱心人士捐贈或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一條

補充規定

本章程未有規定的情況,適用澳門《民法典》相關規定。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東致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1。

澳門東致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致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Tong Chi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高勵雅馬路301號海灣花園8樓AS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限: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龍璽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7。

澳門龍璽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龍璽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Long Sai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誠街70-110號南貴花園19樓E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限: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青運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1。

青運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青運體育會”,中文簡稱為“青運”,英文名稱為“Cheng Wan Sports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本地體育運動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94號高美士大廈22樓I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贈和贊助及公共機關資助。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奧羽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0。

奧羽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奧羽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奧羽”,英文名稱為“Ou U Sports Club”,英文簡稱為“O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本地體育運動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94號高美士大廈22樓I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贈和贊助及公共機關資助。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

會徽

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韶關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Shaoguan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8。

澳門韶關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韶關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Shaoguan em Macau”,英文名稱為“Shaogu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以組織及聯絡愛國愛澳,在澳門及韶關經營各行業之商號;

2. 本著“引進來,走出去”之原則,促進本澳與韶關各行業共同尋找商機,成為韶關企業通過澳門向“一帶一路”及葡語系國家貿易交流的合作平台。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坊宏德工業大廈第二期6樓E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凡擁護本會宗旨,熱愛澳門、熱愛韶關的工商界人士,在本澳註冊的韶關籍工商團體、商號,不論性別,無不良行為者,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同意後可申請為會員。

2. 會員須認同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團體會員須遞交由有關社團負責人簽署之聲明書及相關資料。個人會員須附交壹吋半正面近照兩張,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理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享受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參與各項會務活動之權利;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須按章繳納會費;

2.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工作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總 人數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總人數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得召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會、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主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理、監事會會議分別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得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會員與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品牌包裝設計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ign de Embalagem de Marc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4。

澳門品牌包裝設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品牌包裝設計協會”,中文簡稱為“品牌包裝設計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ign de Embalagem de Mar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DEMM”;英文名稱為“Macau Branding Package Desig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BPDA”。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關閘馬路海南花園第一期11樓D座,可根據需要另設辦事處。經會員大會通過,可遷移會址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1. 本會是不牟利專業藝術工作者組織,以澳門為中心推動澳門品牌及包裝設計走向多元化及長遠發展;

2. 本會以組織多項相關活動,提供交流平台並促進本澳和國內外具有專業水準工作者進行交流;

3. 藉出版刊物、策劃不同的展覽和研討會,以求達到推廣品牌包裝,促進文化訊息的交流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對品牌包裝設計或性質有興趣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二)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會成員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四)於設計範籌內給予本會提供專業研究及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

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監事會成員及修改會章。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三)會員大會可在大會主席、理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均視為有效。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六)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數名。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理事會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數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資助;

(三)個人或法人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安保與風險管理企業國際聯盟(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4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安保與風險管理企業國際聯盟(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安保與風險管理企業國際聯盟(澳門)",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Alliance of Security & Risk Management Companies (Macau)”,英文簡稱為“IASRMC”。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以“私營保安服務供應商國際行為準則”為原則,吸納《私營保安服務供應商國際行為準則協會》(ICoCA)的會員或準會員,依據國際法和適用標準促進並擴大私營安保行業的最佳實踐。本會致力於建立多邊商業合作平台,促進企業會員在世界各地複雜環境中共同開發和推廣安全和風險管理綜合解決方案。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佛山街35號樂駿盈軒第三座13樓Q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旅遊服務國際認證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19 de Julho de 202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1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澳門旅遊服務國際認證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旅遊服務國際認證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Tourism and Service Certification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ertificação de Turismo e Serviços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號誠豐商業中心17樓P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是一紥根澳門的非牟利愛國愛澳社團,為旅遊服務業打造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高質量行業指標為宗旨,提供旅遊服務業相關之培訓、考核及專業認證,促進業界交流和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採取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二、擁護本會章程,旨在提升旅遊管理及服務專業水平的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三、入會須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3.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凡會員退會可以書面通知理事會辦理退會手續。

五、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 維護本會宗旨;

3. 按規定繳納會費;

4. 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擅自代表本會對外發表言論。

六、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開除。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本會架構

本會設立下列架構,各架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及監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本會變更和終止事宜;

5. 推選和聘任本會名譽理事長、顧問和榮譽會員;

6. 決定本會分支機構的設置、變更等事宜;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由理事會進行召集,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四、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作出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七、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之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及理事各若干名,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三、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 審批會員的入會申請及開除;

4. 決定設立及解除專業委員會及認證委員會;

5.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6.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7. 決定其他相關事項。

四、理事會每年至少由理事長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遠距離資訊傳送方式或其他法律所允許的形式召開。

第八條——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常務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二、常務理事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遠距離資訊傳送方式或其他法律所允許的形式召開。

第九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

二、監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三、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情況;

2. 監察本會會務,並報告予會員大會審議;

3. 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常設附屬部門

第十條——本會設立下列常設附屬部門,各架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 專業委員會;

二、 認證委員會。

第十一條——專業委員會的組成

本會設有專業委員會,由理事會邀請,其運作細則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二條——認證委員會的組成

本會設有認證委員會,由理事會邀請,其運作細則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第五章

經費來源、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交納的經費;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資產管理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願意接受政府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經費使用原則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要嚴格執行政府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和本會財務管理辦法,接受本會對其財務的管理和監督。

第六章

其他條款

第十六條——其他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執行。

私人公證員 Rui F.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Julho de 2021. — O Notário, Rui F.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生命計劃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簽署設立,其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5/2021-A號“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編號3,有關章程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生命計劃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生命計劃體育會(英文名稱為:Life Project Sports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在澳門推廣健身和泰拳運動,目的是為讓會員知道健康是生命中最重要的資產,會員透過健身運動,讓身體更加健康,生命更有意義,是人生旅程中,一個長遠的生命計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14-540號及殷皇子大馬路71號英皇南灣中心二樓及三樓全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褔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下款規定。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任何行為及文件,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一簽名代表本會即為有效,但不妨礙會員大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鄺玉球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劍擊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Esgrim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第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2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劍擊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

(一)中文名稱為“澳門劍擊總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Esgrima de Macau”;

(三)英文名稱為“Macao Fencing General Association”。

二、總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22號合時大廈4樓。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及領導本澳的劍擊運動;

(二)關注及維護其屬會之合法利益;

(三)無論在澳門、外地或本澳、外地官方實體面前,為劍擊運動項目之代表;

(四)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由本會屬會成員參與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

(五)開展及保持與各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以及相關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之合作和聯繫;

(六)主辦及進行年度制劍擊賽事,以及由本澳專責實體主辦之比賽;

(七)組織本澳劍擊代表隊伍參加海內外賽事;

(八)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經本會理事會倡議及有利於發展本澳劍擊運動之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本會有四類會員:

(一)正式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及獲本會接納加入之體育會;

(二)普通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

(三)榮譽會員——任何對促進本澳劍擊運動作出突出貢獻之人士;

(四)名譽會員——任何為本會作出傑出服務之人士。

第四條

正式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三)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劍擊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四)向理事會提出更改章程和規章之建議;

(五)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六)選舉本會機關成員;

(七)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

(八)對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行使表決權;

(九)審閱及審理本會機關之行為;

(十)對損害其權利之行為向本會理事會主席提起申訴。

二、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劍擊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五)派代表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平常及特別會議。

第五條

普通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劍擊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二、普通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劍擊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第六條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榮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本會榮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劍擊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向理事會提出各項工作建議。

二、榮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三)就年度活動報告之事宜提出建議。

三、名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名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劍擊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名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七條

本會機關

一、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本會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門;

(二)裁判部門;

(三)紀律部門。

三、本會之機關及部門成員任期為二年。

第八條

機關成員

一、機關成員經不記名方式在會員大會會議內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任何候選人不得同時被選出擔任多於一個機關的職務,但可在同一機關內執行不同職務。

三、下列候選人不得被挑選擔任機關成員之職務:

(一)擔任體育局領導及主管等職務之人士;

(二)被納入體育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人士;

(三)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四)曾多次受處分,顯示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士;

(五)曾被任何本地或國際體育組織開除成員資格之人士。

四、本會機關成員不得進行下列行為,否則會被開除其成員資格:

(一)直接或經中間人與其他國際組織,總會,體育會或裁判員委員會進行商議;

(二)同時為本會屬下體育會機關之成員;

(三)參加官方比賽;

(四)出任本會屬下體育會之教練。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及由享有所有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

二、下列實體可派出代表列席會員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被終止活動但已辦理入會手續之屬會;

(二)本會機關成員;

(三)本會輔助部門成員;

(四)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負責領導及指導會員大會工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二名副主席及二名秘書組成,其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選出。

三、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仍未到場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以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職務。

四、如在上款的情況下當中秘書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得挑選一名理事會成員以擔任秘書之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代表本會;

(二)核實第十三條所述之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三)要求第十二條第七款所訂定之名單;

(四)核實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有被選及就任資格的條件;

(五)當任一機關成員出缺或需代任時,由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並由主席團主席主持會議,以便根據理事會之建議選出代任人,並按剩餘之任期填補有關空缺;

(六)就會員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之任何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及在下列人士或屬會之主動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一)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

(二)由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提出要求;

(三)由過半數以上享有所有權利之屬會提出要求。

二、當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任一機關大多數成員辭職時,經提出請辭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在職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下,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運作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其代任人主持。

二、召開會議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日以掛號信寄交或簽收之方式送交各正式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機關成員。

三、召開會議之通知書須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應有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出席,會員大會之運作及決議方視為有效。

五、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將再次進行召集,而上款所指之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仍未到場時,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在這情況下不得就第九款所述之事宜進行決議。

六、本會每個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有一票表決權。

七、投票前,理事會主席將沒有被終止活動及有表決權之屬會名單告知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八、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在場有表決權之正式會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會議之內容記錄在會員大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如不能時,則由主持下次會議之主持人簽署。

第十三條

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一、本會之正式會員得通過獲委任之正式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即使在會議期間,正式代表得隨時被代任,前提是代任人與正式代表一起被指定,但只有正式代表才有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會議前,上款所指之代表須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其代任人出示載有屬會抬頭的信箋及由其理事會之兩名成員代表簽署之委任狀,並附上被指定代表及有關成員之居民證副本。

三、不出示委任狀或委任狀不符合本條所規定之要求之代表不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或行使其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討論及議決本會章程及有關修改;

(四)討論及議決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五)選舉及任免機關成員;

(六)核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七)討論及議決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年度活動報告,賬目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及由其他機關提交之其他文件;

(八)核准由理事會建議之標誌及會徽;

(九)訂定由理事會建議之每季度收取之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由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正式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十)根據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通過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

(十一)議決解散本會;

(十二)對須要由其審議之本會事務進行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其由一名主席,二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和七名至十一名委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為單數。

二、在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之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四、理事會得設立非由第一款所指之人士組成之常務秘書處,並事先經監事會核准後向其支付報酬。

五、若設立常務秘書處,其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常規性地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大多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由主席或由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最少三分之二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四、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理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促進本會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廣劍擊運動之活動;

(二)主辦或與本地或外地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官方、國際及私人劍擊比賽;

(三)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劍擊運動,如為本會申請加入有關項目之國際組織,並維持其屬會身份,促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參加各項賽事,本地、區域或國際錦標賽,並負責運動員之技術和體能訓練;

(四)委派本會代表參與由國際劍擊組織主辦之比賽、官方賽事、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以及講座等活動;

(五)確保本會與公共部門如體育局、屬會及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間之機構協作;

(六)在法庭內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代任人代表本會;

(七)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八)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九)遵守並促使遵守會員大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決議,但須具合理理由;

(十)審議正式會員提交有關修改章程及規章之建議;

(十一)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修改章程建議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二)核准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十三)制定上一財政年度之年度活動報告及翌年之活動計劃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四)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管理賬目及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預算案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六)根據技術部門之意見,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運動員教練;

(十七)管理本會之人力、財產以及財政等資源及有關賬目;

(十八)將財政方面之事宜送交監事會;

(十九)決定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加入成為屬會、退會及轉會等申請;

(二十)當被要求時,就屬會之間或屬會與其運動員之間所遇到之爭議問題作出決定;

(二十一)以本會之名義或代表正式會員向體育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出申請或要求;

(二十二)對澳門舉辦之劍擊運動簽發賽事成績、裁判員資格、教練員資格以及藥檢結果等資格證明書;

(二十三)根據第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將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之建議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四)將本會之標誌及會徽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將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六)對收取之所有款項簽發收據;

(二十七)建議會員大會批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十八)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十九)委任技術部門、裁判部門、紀律部門以及常務秘書處等成員;

(三十)任命其認為有需要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三十一)根據技術部門,裁判部門及紀律部門事先提出之意見及因應情況,就向其提出有關體育性質之問題作出決定;

(三十二)對本會各機關成員及技術、裁判以及紀律等部門主任所提出之要求作出說明;

(三十三)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三十四)解決從事會務活動及本章程未有載明之一切事宜,因應需要可訂立內部規章。

第十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機關,其由一名主席和二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必須擁有會計知識。

二、若監事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主持。

三、監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每季檢查本會之行政行為及財政賬目;

(四)監察預算之執行;

(五)核准理事會建議之常務秘書處之報酬;

(六)核實本會之財產;

(七)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八)對理事會之賬目及行政財政管理行為提出意見;

(九)對修改章程之建議提出意見;

(十)對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提出意見;

(十一)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五、監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的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六、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監事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七、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八、會議之內容記錄在監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九條

上訴委員會

一、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關。

二、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

三、若上訴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代替主持。

四、上訴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六)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五、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之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六、上訴委員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七、若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八、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九、會議之內容記錄在上訴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條

技術部門

一、技術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技術部門經其主任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技術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一條

裁判部門

一、裁判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工作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十)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十一)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門每周召開一次會議,並因應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特別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裁判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二條

紀律部門

一、紀律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五)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上款(一)項所指之決議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五、紀律部門得經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會議。

六、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七、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紀律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四章

收入及開支

第二十三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自:

(一)屬會會費;

(二)體育會參加正式比賽之報名費;

(三)主辦各類活動如劍擊賽事之收入;

(四)體育局給予之合法財政資助;

(五)簽發資格證明書之收入;

(六)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七)任何其他合法批准之收入。

第二十四條

開支

本會之開支有:

(一)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劍擊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二)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四)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五)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及得根據第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若經投票後通過解散本會,會員大會須議決本會財產之歸屬。

第二十六條

本會標誌及會徽

一、識別本會之標誌及會徽:

二、根據本章程之規定,本會標誌及會徽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採用。

第二十七條

疑問及遺漏

如疑問或遺漏時,並經徵詢上訴委員會之意見,會員大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lube de Canoagem Baía do Mar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3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海灣獨木舟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海灣獨木舟會”,中文拼音名稱為“Hoi Van Tok Mok Chao Vui”,葡文名稱為“Clube de Canoagem Baía do Mar”。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飛勒前地22號麗景花園3樓B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推動各類型體育項目為宗旨;

(2)推動、參與及發展獨木舟項目及各類型體育項目;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之合作和聯繫和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海灣獨木舟會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參加由海灣獨木舟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三)向海灣獨木舟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項目發展有用之措施;

(四)向理事會提出更改章程和規章之建議;

(五)選舉及被選為海灣獨木舟會組織機關成員;

(六)對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進行審閱、討論及行使表決權。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海灣獨木舟會和海灣獨木舟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海灣獨木舟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海灣獨木舟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理;

(四)出席海灣獨木舟會之會員大會平常及特別會議;

(五)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審議後,情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限: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三名,秘書一名。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九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五至十一名。但組成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二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會標誌及會徽:

一、識別本會之標誌及會徽:

二、根據本章程之規定,本會標誌及會徽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採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教區演藝文協會

Associação Diocesana das Artes Performativas e Culturais de Macau

Macao Diocesan of Performance Arts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9 de Julho de 202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4/2021,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1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官方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教區演藝文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iocesana das Artes Performativas e Culturais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Diocesan of Performance Arts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第四條——會員資格

1)本會會員分為(i)特別會員及(ii)會員;

2)凡澳門天主教教區社會傳播委員會成員,認同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主席審批後,即可成為本會特別會員;

3)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人士,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審批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全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根據《民法典》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Julho de 2021.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Seguradora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21 de Julho de 202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1 sobo o documento número 4.

澳門保險公會

第一條

(名稱及存續期)

1. 本社團之名稱為澳門保險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surers’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Seguradora de Macau (ASM)(以下簡稱 “本公會”),存續不設限期。

2. 本公會之會址現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9樓B座。

3. 現根據本章程設立本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公會設立的宗旨為:

a)拓展及維持會員間良好關係,在尤其屬官方的實體面前界定及代表共同權益,討論澳門保險活動相關的立法措施或其他事宜;

b)為着會員的權益,建議澳門政府就保險活動制定的法律與監管準則之解釋和執行原則、進行此等活動的行為守則及進行特定交易時應遵守的標準,並進一步監管此等準則、守則及標準的遵守情況;

c)深入研究保險,加強保險從業員的整體知識水平,提高向澳門公眾提供的服務的質素;為此目的,舉辦會議、討論會、研討會、從業員培訓課程及其他建設性活動;

d)考慮到是澳門地區進步及發展的一個因素,致力改善公眾對保險業的固有印象;

e)擔任國際交流中心,以交換市場信息,並在國際保險組織中代表澳門保險業界;

f)處理其他一切有關會員共同權益的事務。

第三條

(會員及入會)

1. 凡獲准在澳門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論其所獲准經營的保險類別為何,均得申請為會員。

2. 欲取得會員資格的公司須在獲許可在澳門經營保險業務後三十日內繳交入會費,否則,入會申請需取得理事會批准。

3. 拒絶入會的任何決定可上訴至會員大會。

第四條

(會員代表)

機關成員應向本公會提交會員代表之姓名及其代任人之姓名,以登記於適當簿冊中。任何姓名未載於上述簿冊或未提前七日提交姓名之代表,均不得參與有關機關或工作小組的任何會議。

第五條

(機關)

本公會的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六條

(法定人數)

1. 本公會各機關必須有至少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但不妨礙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對於會員大會之規定。

2. 若任何機關的成員之半數為一分數,則法定人數進位為整數。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三月前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會或至少三分之一會員認為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議。

2. 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及兩名副主席,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是本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有權:

a)選舉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或其任何成員;

b)任免理事會、監事會或其任何成員;

c)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年度帳目及下年度預算;

d)通過理事會的每年活動計劃;

e)就本公會的任何事宜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只要有關事宜於會員大會召開日十四天前提交主席團,以便通知所有會員;

f)訂定會員應每年繳付的會費金額;

g)通過本章程之變更或修訂;

h)決定中止或除名任何會員或會員代表;

i)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任何訴訟;

j)決定本公會之解散;

k)決定本公會活動的任何重要事宜。

第九條

(會議召集書)

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三十日向各會員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三十日透過各會員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表決)

會員大會的決議由出席會員的絶對多數票通過,除非決議內容涉及第八條b)、g)、h)、i)及j)項之事宜,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第二次會議)

未達法定人數時,應在首次會議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二次會議。在第二次會議中,會員大會有權決定第八條a)項及c)至f)項之事宜,而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為何。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自會員中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2. 理事會須有一名會長及兩名副會長。會長最多可連續任職兩個任期。

3. 理事會之選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每位會員分別選出包括七名會員的名單,得票最多的七名會員將當選為理事。

4. 七名理事互選會長及副會長。

5. 遇有離職、障礙或職位空缺時,理事會有權委任任何成員擔任職務直至下一次選舉。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權限)

1.理事會有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公會,依照獲通過的活動計劃及會員大會的建議管理本公會事務,以及管理本公會的資金。

2.在行使權力時,理事會應完全自主作出決定和行為,選擇方法及訂定優先次序。

3.理事會可隨時酌情委任副理事或特別理事,以處理有關保險的特定事宜。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自會員中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任。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有權審議理事會提交之帳目及報告。

第十六條

(處分 / 紀律程序)

觸犯本公會章程及規則的會員將受如下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警告;

c)暫停會員資格;

d)取消會籍。

第十七條

(執行)

1. 上條a)及b)項之處分由理事會決定及執行。

2. 其他處分在理事會編製紀律案卷後,經動議提請會員大會決定及執行。

3. 會員有答辯權,但該權應在檢控書通知日起計六十日內行使。

第十八條

(公會資金)

本公會的資金由會費、津貼、捐助及本公會合法擁有之其他資產組成。

第十九條

(保密)

會員須對其所處理之一切事宜及透過本公會知悉之一切事實保密,除非就其性質而言必須被公開。

私人公證員 Rui F.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Julho de 2021. — O Notário, Rui F. Simões.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1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Felix Xia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o Mei Ngan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1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oi Ka Ching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1

A Directora Geral Adjunta,

Chan Fong Mei

O Director Geral,

Constantino Alves Mousinho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1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effrey Ng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副行長

凌晨

財務部總經理

王見非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經理

蕭雅琴

會計主管

王長湘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黃霞

會計主管

程曉東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損益表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澳門幣

收入

16,069,355

其他經營收益

10,994,436

人事費用

(12,841,678)

折舊費和攤銷費

(3,657,117)

其他經營費用

(4,019,306)

營業利潤

6,545,690

財務費用

(63,730)

投資收益

9,451,079

其他收益及損失

1,164,871

稅前利潤

17,097,910

所得稅

(2,075,504)

本年度利潤

15,022,406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

非流動資產

不動產、廠場和設備

55,473,587

投資於附屬公司

12,709,500

投資於聯營公司

315,040

其他長期投資

705,000

貸出附屬公司款

3,605,000

72,808,127

流動資產

應收附屬公司款

13,819,071

應收聯營公司款

6,500,000

應收關聯公司款

526,366

應收帳款

8,034

其他應收款、按金及預付項目

3,351,600

質押存款

4,020,107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161,322,937

189,548,115

資產總額

262,356,242

權益和負債

權益

資本

120,000,000

公積

19,015,527

累積盈餘

119,682,859

權益總額

258,698,386

負債

流動負債

應付聯營公司款

10,315

應付關聯公司款

700,000

應付帳款

205,920

其他應付款、按金及應計項目

666,118

所得稅備用金

2,075,503

負債總額

3,657,856

權益和負債總額

262,356,242

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港口管理公司」)在二零二零年度繼續管理聯號和附屬公司,並經營澳門路環九澳貨櫃碼頭。

澳門九澳貨櫃碼頭仍然透過我司的附屬公司「澳門貨櫃碼頭有限公司」、我司的聯營公司「永聯發船務有限公司」及「匯通(港澳)船務有限公司」營運。

「港口管理公司」參資於附屬、聯號和參與權益之公司,當中包括澳門貨櫃碼頭有限公司、永聯發船務有限公司及澳門油庫管理有限公司,而該等投資項目保持不變。

雖然本年度服務收入與去年同期相比減幅約19%,由2019年澳門幣19,919,880圓降至2020年澳門幣16,069,355圓,即減少澳門幣3,850,525圓,但由於其他收益,尤其是投資收益的增加,對本年度税前利潤影響不大,甚至增長了約23%。

代表董事會
梁以恆
韋海揚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會計師事務所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報告。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審核之財務報表作出比較。

我們認為,該財務報表摘要,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Manuel Basilio
鮑文輝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監事會報告書摘要

按照法律及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規定,董事會已將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呈本監事會作出意見。

鑒於董事會報告書全面而清楚地報告了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度的業務,並提供了財務報表以作分析,該等報告可適當地反映公司之活動及其財產狀況。

本監事會認為,有關董事會提呈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報告書及各項目文件可遞交股東會通過。

監事會
主席:崔世平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