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羅崇雯為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
二、委任馬錦強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以代替José Manuel de Oliveira Rodrigues,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