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的批示:
批准修改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龍宇工業有限公司,現稱為金龍工業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六日在史道加私人公證員第190冊第88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路環聯生填海區,鄰近石排灣馬路,定名為G1地段以轉租賃轉移批給權利公證書的第三條第一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和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潔芝──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批示:
林智龍——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吳子健——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高炳坤——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行政公職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朱婉儀擔任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馮婉琪擔任金融情報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批示如下:
李顯欣——應其本人的請求,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批示如下:
張達民——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何裕文及辛孟曦——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批示如下:
Maria da Graça Mendes de Morais Rodrigues de Carvalho——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寶欣及黎美婷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何婉筠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何嘉敏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的批示:
鄭桂垣碩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A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支援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由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毛綺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勞綺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應屬確定委任之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七職階公證員羅靖儀的要求,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免除在該機關的職務。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馮銘恩在本局擔任法規草擬一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壹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梁美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點150,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黃嬌真在本局擔任條約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起續期壹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婁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梁敏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盧麗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盧偉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失效。
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一職階二等助理員陳綺琪,屬確定委任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在上述機關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Ana Felisberta Teixeir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85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綺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
伍耀德——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譚連珍——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潘新永,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鄭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陳競謙——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蘇耀雙及黎錦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四日及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陳頌平——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戴漢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金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94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黃偉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60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克勁,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3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鄺燕媚,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8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已故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若秀之母親李顯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139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港務局退休船長辛志強之遺孀陳少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2756,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馬甄羚,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0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法務局重型車輛司機關健濠,供款人編號600895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體育局技術工人鍾浩元,供款人編號60154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行政公職局技術輔導員王淑仙,供款人編號30196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劉佩琪,供款人編號621049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葉路華,供款人編號60045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麥秉賢,供款人編號603080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容勝,供款人編號60369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技術工人劉柏元,供款人編號60393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衛生局一級護士余志威,供款人編號61932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旅遊學院技術工人徐君瑞,供款人編號603747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技術員李志立,供款人編號603864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旅遊局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Paula Isabel Désirat Machado,供款人編號624444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法務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潔玲,派駐到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盧偉生,原屬法務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邵文錦,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Elisa Lei Gaspar及饒嘉詠,屬本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黃錫強,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茲證明:現透過2021年6月30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80A簿册第112頁至115頁繕立之公證合同,是對2017年6月14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09A號簿冊第5頁至24頁背頁繕立之《氹仔客運碼頭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作出附加。最後一次的修訂合同繕立於2020年6月18日同一公證處第334A號簿冊第66頁至70頁,內容如下:
批給期由2021年7月1日起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
雙方於2017年6月14日訂立的、並於2020年6月18日作出修訂的「氹仔客運碼頭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修改如下:
一、[……]
(一)[……]
(二)[……]
二、[……]
三、[……]
四、為確保乙方履行分擔用水用電費用的義務,乙方須向監察實體預繳一個定額費用以作用水用電費用之扣除,預繳費用的金額為澳門元叁拾萬圓正,乙方須在不遲於2021年7月15日前往監察實體繳付預繳費用,繳付之金額不存在任何利息、補貼之情況。
五、本次批給延續期間內,監察實體每個月按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計算出乙方須繳付的用水用電實際費用後,在乙方提交的預繳費用中直接作出扣除,並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須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前往監察實體補足上款所指之預繳金額。
六、如乙方當期須繳付的用水用電實際費用超出乙方提交的預繳費用而出現不足以用作扣除的情況,則由監察實體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須在接到通知後在監察實體指定的期間內前往監察實體直接繳付當期用水用電實際費用。
七、本批給期滿、贖回、解除、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時,且乙方已履行義務完全繳付所需分擔的用水用電費用起三十日內,乙方應以書面方式向監察實體提出退還已繳交的預繳費用餘額的要求。
八、基於出現第三十八條所指之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實,應乙方的書面申請,甲方得調整或豁免乙方須支付的用水用電費用。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商用空間續期的過渡方案:
(一)對於在2021年6月30日當日透過合法名義仍為氹仔客運碼頭商用空間使用者之實體,乙方得無需進行招商而直接與此等實體簽訂有效期不多於經延長之批給期限的分營協議;
(二)對於在2021年6月30日當日使用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二)項附圖的營運空間之實體,乙方須直接與此等實體簽訂分營協議,且分營期限不得多於經延長之批給期限,但此等實體拒絕按照合同所訂條件簽署分營協議者除外。
一、按照第5/2020號法律《僱員的最低工資》第四條之規定,對直接聘用執行工作的僱員,乙方必須按各人所訂的月薪、週薪、日薪或時薪的報酬方式,支付相應的最低工資,而工資不應低於以下要求:
(一)月薪澳門元陸仟陸佰伍拾陸圓正;
(二)週薪澳門元壹仟伍佰叁拾陸圓正;
(三)日薪澳門元貳佰伍拾陸圓正;
(四)時薪澳門元叁拾貳圓正。
二、[……]
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本批給期限屆滿、批給被贖回、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本批給,且乙方已履行合同所有義務起三十日內,應以書面方式向監察實體提出解除或退還已繳交確定保證金的要求,但屬本條第十三款規定者除外。
十、[……]
十一、本次批給延續期間的確定保證金的金額為澳門元貳佰萬圓正。乙方須在簽署本附加合同前,按照本條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規定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批給延續期間的確定保證金。
十二、批給延續期間的確定保證金的動用、扣除、重置、解除、退還,以及所涉及的一切稅項與費用按照本條第七款至第十款的規定執行。
十三、在乙方已提供批給延續期間的確定保證金,並至2021年6月30日為止不存在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乙方可以書面方式向監察實體提出解除或退還本條第二款所指之確定保證金的要求。”
合同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本附加合同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茲證明:現透過2021年7月2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81A簿册第9頁至10頁繕立之公證合同,是對2001年6月14日在同一公證處第327號簿冊第8頁至17頁背頁繕立之《提供城市設備的供應、安裝、保養及管理服務批給公證合同》作出修訂,內容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德高(澳門)有限公司同意修訂和修改城市設備的供應、安裝、保養及管理服務的批給合同的第二條及第十八條,該等條文修改如下:
1. 延長德高(澳門)有限公司提供城市設備的供應、安裝、保養及管理服務批給合同的期限一年,由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止。
2. (維持原內容)。
3. (廢止)。
1. 在合同期限屆滿後的六個月內乙方須維持現有已安裝的設備,並對相關設備以無償方式提供保養及管理服務,而乙方不得將有關設備作經營之用,且須配合甲方之指示,移走一切已安裝的設備,並將曾安裝設備的地方恢復原狀。
2. 倘乙方不在甲方之指定時間內履行上款義務,甲方可代乙方移走設備及要求乙方在指定時間內取回設備,並有權向乙方追討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在指定期限屆滿後,甲方有權將設備作廢物處理。”
維持現修改合同的其他條款。
本合同自2021年6月15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潘勁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施雅慧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所得稅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鄧達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料彙編中心主管(等同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歐炎珊、陳繼光、張翠霞、張雅儀、趙月森及黃麗樺——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的批示:
李鳳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周穎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樊靜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鄭藝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鄭藝婷,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及(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蘇文靜,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起,改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曾健康,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起,改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周杏瑜、李杏群、羅茵琪及唐嘉駿,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起,改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陳瑞雲、葉文照、葉偉成、源森明、龔玉立及林麗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起,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區翠瑩、曾國孟、楊美芳、郭智穎、呂逸超、鮑翠芬及唐浩恩,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起,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梓英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酆達,司法警察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二職階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賢超及鄧達斌,司法警察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二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應許鴻英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家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林曉彤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於懲教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程况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批示:
余愷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許鳳蓮及胡緬珍——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林錦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黃榮新——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徐汶宜及黃嘉寧——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楊曉雲——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繼垣及陳月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及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650及330,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榮新,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李振文、高瑞虹及黃杏翠,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蔡嘉韻、徐汶宜、楊樂欣及黃嘉寧,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黃秀梅及謝丹琦,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ria Laura Matos Moura Borges,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林智綺,因其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之臨時定期委任屆滿,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潔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謝友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鉑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方健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詠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惠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璧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時彥、尹翠英及張曉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韋慇、馮嘉華及陳冠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熾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秋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露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藥劑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蕭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駱淑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8/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鍾俊許、張建發、李孝斌、陳鏡燊、李鎧堯、韋靜雯、鄭素怡、林澤波、曾繁華、馮家俊、蕭嘉麗、黃婉雯、古業熙、梁嘉俊、吳珊瑚、唐小龍及林明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四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至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鄭社建、林春院、韋妙琪及林秀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劉艾佳、謝瑋航、莫倩賢、梁偉奇、麥倩婷、胡靜雯、陳意、古淑貞、梁潔怡、黃躍丹、黎偉健、劉佩雯、陳文樂、張少梅、余嘉穎、蔡雅欣、鄭錦峰、麥永業、黎家敏、高佩儀、林嘉姸、余敏林、黃秀雲、吳家寶——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1479、E-2247、E-2487、E-2499、E-2545、E-2579、E-2723、E-2826、E-2834、E-2888、E-2929、E-2934、E-2976、E-3007、E-3027、E-3090、E-3093、E-3095、E-3113、E-3124、E-3125、E-3222、E-3250、E-337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鄧玉芬、林詠欣、吳偉剛、余麗瑚、王丹莉、何兆明、劉倩妍、吳詠妍、梁柏寧、陳旖樺、陳綺珊、梁嘉兒——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2458、E-2482、E-2681、E-2689、E-2731、E-2764、E-2919、E-2942、E-2946、E-3088、E-3096、E-310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徐淑君第T-0149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佩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巢杏瑜、陳穎姍、尤淑燕及蔡清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劉劍生及李咏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郭詠琳——應其要求,中止第E-310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劉漢良第O-0126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Rukshana Kelly Pilla第T-0526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張順鈴、林靜韻、梁翠萍、袁植斐、黃雪芹——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703、E-2754、E-2961、E-3103、E-319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卞嘉寶、梁巧怡、梁浩泉、謝子健——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419、E-3420、E-3421、E-3422。
崔千樺、姚明威、招漫玲——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637、M-2638、M-2639。
盧得健——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70。
陳庸博——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87。
李潔瑩——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88。
姚琳——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89。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鍾妙玲、文殷——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700、E-326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余知行——應其要求,取消第E-277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陳寶雲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袁凱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周翠芬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1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達祺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晉賢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陳志明、葉家寧、陳志雄、楊鳳雲、張紅蓮、楊雪慧、歐陽綺珊及麥柳嬋,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應朱妙麗的要求,其擔任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委員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於任期屆满後終止,並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返回旅遊局的原職位。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王勁秋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呂寶亮和許蔚,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陳嘉輝,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院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林煒燕和關慧茵,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
——李瑞麟,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
——王傳斐,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
——余嘉嘉,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
——馮嘉豪和麥麗珍,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
——何偉強、Vong Ana、崔秀慧和李凱瑩,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
——林日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
——馬淑賢、楊小華和黃瑩瑩,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
——杜玉貞,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
——鄭少華,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謝永耀,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朱誦祺,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盧尚華,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李明慧,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鄭文營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黃鴻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周曉政——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鄭美瑩——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鮑嘉敏——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1200100 |
樓宇維修基金 |
||||
38 |
轉移、資助及補助 |
||||
38-02 |
資助及補助 |
||||
38-02-01 |
財團、社團及組織 |
||||
6-03-0 |
38-02-01-01-00 |
樓宇管理資助計劃 |
$ 865,000.00 |
||
6-03-0 |
38-02-01-99-00 |
其他——財團、社團及組織 |
$ 320,000.00 |
||
38-02-03 |
家庭及個人 |
||||
6-03-0 |
38-02-03-15-00 |
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 |
$ 1,780,700.00 |
||
39 |
其他經常開支 |
||||
6-03-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1,235,700.00 |
||
總額 |
$ 2,100,700.00 |
$ 2,100,700.00 |
|||
核准依據: |
25/6/2021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於樓宇維修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山禮度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多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韋岳松,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