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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印務局局長梁葆瑩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印務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批准印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十五)批准為人員投保;
(十六)批准不再使用及報銷無需或無用的物品及其他動產;
(十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十八)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透過經行政法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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