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以及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傅文佳消防總長(編號402971)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消防局的原職位報酬,且不影響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第三條及第三-A條的適用。
三、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消防局福利會會員費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承擔。
四、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十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Sio Chi Veng;(二)凌世威;(三)程福源;(四)古慶祥;(五)黃萬濱;(六)劉國興;(七)梁小彬;(八)馬志豪;(九)葉榮發;(十)黎偉國;(十一)鄭穎堯;(十二)李啟見;(十三)梁美玲;(十四)劉玉威。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林智超;(二)葉偉強;(三)張淑玲;(四)黃宇棋;(五)許浩智;(六)鄭北贊;(七)李仲森。
三、委任林智超委員為交通諮詢委員會副主席,任期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及第2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6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實體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常務委員:
(一)市政署代表吳秀虹;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陳子慧;
(三)財政局代表容光亮;
(四)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五)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黎永亮。
二、續任下列實體代表為委員會非常務委員: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守信;
(二)衛生局代表陳永華;
(三)消防局代表梁毓森;
(四)環境保護局代表葉擴林;
(五)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孫家雄。
三、以上兩款所指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