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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世界旅遊組織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卡塔赫納舉行的第十七屆全體大會上通過的《〈世界旅遊組織章程〉第三十八條(修正案)》(下稱“《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透過照會向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秘書長交存了核准書,並聲明《修正案》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按照《世界旅遊組織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正案》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修正案》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中文和葡文譯本。
《世界旅遊組織章程》已透過第5/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三副刊。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Article 38 Text of the amendment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at its seventeenth session [resolution 521(XVII)] in Cartagena de Indias, November 2007: The official languages of the Organization shall be Arabic, Chinese, English, French, Russian and Spanish.
2007年11月在卡塔赫納舉行的第17屆全體大會上通過關於第三十八條款的修正案﹝第521(XVII)號決議﹞:本組織的官方語言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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