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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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P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供應及安裝先進光學、電化學及材料微構建加工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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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供應及安裝先進光學、電化學及材料微構建加工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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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供應及安裝先進光學、電化學及材料微構建加工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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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二)項及(十三)項,以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海關代表布家明替代李煜輝擔任禁毒委員會委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代表李紫婷為禁毒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李寶佩,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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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科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區域海洋研究中心供應及安裝環境污染物分析設備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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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