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童趣工作室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9/2021。

童趣工作室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童趣工作室”,中文簡稱為“童趣”;英文名稱為“Kids Fun Studio”,英文簡稱為“Kids Fu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宗旨為:透過結合多元藝術創作,建構知識和培養正面的價值觀和積極的態度。從參與藝術活動中獲得愉悅、享受和滿足;以及培養對藝術的終身興趣。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大馬路宏信第四座14樓V。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批決議通過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1. 出席所有會員大會;

2. 在會員大會中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依本會規章,可享用一切設施;

4. 可參與本會一切活動;

5. 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二、義務:

1. 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及附則;

2. 遵守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3. 協助本會之發展,積極參與本會之活動;

4. 不得作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形式或至少提前八天以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各界人士贊助、會員經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桌遊文化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1/2021。

澳門桌遊文化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桌遊文化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Table Game Cultur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GCDA”,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性質團體,宗旨如下:

(一)向澳門大眾及青年推廣桌上遊戲文化,培養大眾對桌遊的興趣,更為各界人士提供更有益身心之康樂活動;

(二)通過舉辦桌遊比賽、講座、工作坊等活動,促進本澳青年關心社區發展及思考個人社會責任;

(三)積極建立線下桌遊競技交流平臺,減少本澳青年對電子產品成癮及依賴,增進青年的思考、溝通及團隊能力;

(四)致力與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建立良性的溝通管道與互動;

(五)與不同單位共同研發本地原創桌上遊戲產品,推動澳門本土文化創意產業的多元化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街151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列席本會的平常會議、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和決議、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以及按時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違反會章,經理事會議決作出處分,輕者警告,重者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得下設若干部門和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以助會務發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為會費、政府資助及任何名義的捐贈及贊助;

(二)在本會範疇內開展活動報酬、服務性收入、諮詢費用。

(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其他規條

(一)本會各部所辦之工作事項及其所訂細則,可由各部釐定,經理事會審核,再行公佈。

(二)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進行修改。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安全駕駛教育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Educação de Condução com Seguranç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7。

澳門國際安全駕駛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一)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國際安全駕駛教育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Educação de Condução com Segurança de Macau”,英文為“Macao International Safety Driving Education Association”。

(二)本會屬非牟利、具法人地位的社團。

(三)本會存續不設期限,受澳門現行法律條款及本章程規範。

第二條

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408-414號東華新邨第九座地下D鋪,可按本會發展需要,經會員大會批准,遷往本澳其它地址。

第三條

宗旨

(一)聯絡與團結中國澳門與世界各地對安全駕駛教育有興趣的人士,共同研究澳門及國際安全駕駛教育;

(二)推廣安全駕駛專業知識,舉辦安全駕駛專業培訓,提高駕駛人士的專業技術水平;

(三)加強澳門與世界各地安全駕駛界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澳門與世界各地安全駕駛事業發展;

(四)團結與聯絡本會會員、互助互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主要會務活動

(一)舉辦或參加符合宗旨要求的講座、研討會、參觀訪問、專業認證培訓等活動;

(二)接受個人、社團、企業等單位部門的委託,承擔、組織與宗旨相符的交流、活動、研究或專業培訓等。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的本澳居民,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人須辦理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有向本會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的義務。

(三)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監事會調查屬實,視乎情節輕重得給予勸告、警告或經會員大會決議處以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每年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之。如有重大事宜,而理監事會又認為有需要時,得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職權為:

1)通過會務方針、選舉本會機關的領導架構成員和各項重大興革事宜;

2)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理事長一人、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2)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監事長一人、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的行政執行、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2)審查會務進展及稽核財務狀況。

第九條

任期

(一)每個領導架構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以上各領導架構成員其職務任期屆滿後,必須任至新一屆各領導架構成員產生為止。

第十條──決議

(一)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收取會員年費,也接受政府機關、企業和海內外熱心人士和團體等的合法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必要時得籌募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本組織章程未完善之處以《澳門民法典》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代表

(一)本會由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會理事長代表,或由理事會會議決議選出代表,得向澳門政府有關部門、中國內地、香港、台灣地區及世界各地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機構、銀行、團體辦理各種有關手續及簽署有關文件,所有文件須由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會理事長簽名,並加蓋本會公章方可有效。

(二)本會創會會員(首次創會注冊人)為本會創會會長或創辦人。

第十四條

款項的返還

本會各組織領導成員、會員、擔任本會任何職務的有關人士及有關團體、企業、機構等,如本會換屆未能繼續任職者、向本會辭職、被本會開除會籍、或與本會解除合作關係者,不論原因為何,均無權向本會索回以前所捐款和繳交的各項費用。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活動

任何人(包括擔任本會任何職務者)未經理事會批准及書面授權,不得使用本會的會名、會徽,也不得以本會的名義舉辦和參加任何活動及推薦產品及服務。

第十六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府人(珠璣)青年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2。

澳門廣府人(珠璣)青年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府人(珠璣)青年會”(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在澳門廣府人(珠璣)聯誼會直接領導下開展會務。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0樓B座至D座。(即澳門廣府人(珠璣)聯誼會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換會址和增設會務中心及辦事處。

第四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法律,依照澳門廣府人(珠璣)聯誼會的方針路線,構築青年展現才華與邁向世界的理想平台,堅持愛國、愛澳,遵規守法,服務社群,團結友善的精神與激發青年奮發圖強、積極創新的精神,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可持續發展作出應有貢獻,弘揚愛國愛澳的高尚情操,並促進海內外各地青年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五條——主要任務

本會的主要任務:以凝聚在澳門的廣府青年的愛國愛澳愛鄉力量為基礎,透過組織及參與澳門特區政府的各項事務,以及推動本澳青年與祖國的先進青年組織及世界各地愛國華人社團的聯繫和交流,團結四海鄉親,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培育具有國際視野的人才。

第六條——會員

凡廣府人後裔定居澳門的愛國愛澳青年,凡年齡由18歲至45歲(特別情況除外),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理、監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福利,交流活動權。

第八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決議,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第九條——本會組織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依次代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會長、理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六、本會可聘請有名望的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七、本會設理監事會。

八、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且人數為單數。

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且人數為單數。

第十條——收入

本會設立專門帳戶,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入會費、年費,各會員、社會人士等贊助、捐贈及活動收入等方面所得,亦可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十一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匯聚創意藝術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 Arte Criativa Convergênci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8。

澳門匯聚創意藝術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匯聚創意藝術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匯聚創意”,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 Arte Criativa Convergênc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Gather Creative Art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社會團體,宗旨為致力推動澳門藝術與音樂事業多元化發展,引進國內外教學知識和理念,從課程中培養人們的創意力,發掘自身的藝術潛能。課程主要包括音樂類、美術類、手作類,定期舉辦才藝表演、分享會和藝術導賞等活動。讓學員多元化發展,以藝術會友,增添社區人民素養和藝術風氣,匯聚熱愛藝術音樂的人。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大馬路98號宏信大廈第三座14樓P。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皆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成為會員。

(二)所有申請者必須先填妥一份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核及繳交指定之會費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義務及權利

(一)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同時,會員應對本會的發展及聲譽作出貢獻。

(二)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並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對會務方針作出相應決議;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和監事長三名中其中兩名共同簽署方可生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第五章

處分

第十二條

處分

所有會員一旦觸犯以下之規條,理事會有權對該會員進行處分或撤銷該會員之資格:

(一)作出一些損害本會名聲或利益之事情;

(二)以本會之名義作一些非法活動,尤其是作出犯罪之行為;

(三)不服從有關本會方針之決議;

(四)觸犯本澳之刑事法律且有關判決已成為確定。

第六章

法律規範

第十三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可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處理,又或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尤其是按《民法典》之規範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星緣歌舞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6。

澳門星緣歌舞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星緣歌舞藝術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斜坡(黑沙環斜路)福海花園——福安閣1樓AP。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4)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之決議除外。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出席人數仍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活動推廣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Actividades Juveni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3。

澳門青年活動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活動推廣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Actividades Juveni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Activities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YAPA”(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旨在透過一系列的多元文化活動,為本澳青年提供認識自己、社會、國家、世界的平台,發掘及貢獻個人價值,並回饋社會。服務範圍,具體如下:

(一)凝聚本澳青年的力量,推動社會穩定及可持續性發展;

(二)協助本澳青年提升自我及發掘社會各界領域的興趣;

(三)增強本澳青年正向思維,舒緩及減低生活壓力,學會享受自己的人生;

(四)培養本澳青年發現事物的好奇心並感受世界之美。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106號好環境大廈5樓K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之本澳青年及有興趣發掘及貢獻個人價值,並回饋社會之人士均可以個人或團體名義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提出建議和投票;

(三)根據本會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推薦新會員入會;

(五)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若當選為本會各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三)繳納會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的協會,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十一條

其他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專業調解員學會

Instituto de Mediadores Profissionai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5。

澳門專業調解員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專業調解員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Mediadores Profission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stitute of Professional Mediator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推廣調解及另類爭議解決方法,透過各方之資訊意見交流,包括(但不限於)澳門本地之各種企業,如中小企業,會議及展覽業、貿易、品牌經營、公益團體、政府部門等等所有商業或非商業、牟利或非牟利機構、粵港大灣區及世界各地之機構、組織、團體、政府機關,以達致促進合作,建立維持和諧社會及提升商務關係合作質素,通過舉辦和提供培訓課程、工作坊、講座,以推動普及至各界及市民對調解專業之了解,達至大眾化採用之爭議解決方法,減輕訴訟負擔。研究制定評審程序和資格評審制度向政府、其他有關當局及坊間提出意見和建議加強在澳門本地、粵港大灣區及世界各地之肯定性及公認性,建立優質爭議調解專業形象,提升澳門本地經商環境之優勢。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美麗街26號5樓後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

二、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保管任何獲委派保管的資產;

(五)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七)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六條

退出及除名

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本章程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決議通過。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a)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b)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會。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五)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a)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b)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c)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d)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e)審批會員入會申請;

(f)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g)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h)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b)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c)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附則

本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國書法家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8。

澳門中國書法家聯誼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澳門中國書法家聯誼會(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

宗旨為傳承發揚我國特有的書法藝術。在書法交流、展示、傳授活動中不斷提高會員的書寫水平,並通過相互交流中結誼。一切對書法愛好者既增進友誼,也培養會員具有謙和、好學、助人的美德。為實現中華民族的“文化復興”的偉大願景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623號海怡花園二期17樓N。

第四條

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及有一定中國書法水平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會員大會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至少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組成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關,最少每半年舉行一次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帳目及理事會工作情況。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是會員的會費,社會賢達及機構的贊助。

第十一條

附則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軟裝美學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3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軟裝美學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軟裝美學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ética de Decoração de Interior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ior De­cor­ation Aesthetic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18B翠華大廈3E。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促進各同業友好,團結互助,為業界提供溝通橋樑,提升商業空間與居住空間設計行業人員的質素,並為業界爭取應有的權利。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並且繳納本會會費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力。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 凡違反本會會章、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者,本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附則

一. 凡熱心協助及支持本會會務發展之人士,本會可邀請他們成為本會顧問。顧問沒有選舉權、被選權、動議及表決之權利。

二.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唐廷樞(唐景星)研究會

為公佈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而設立,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放於本署的《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所指的編號為1/2021號檔案組內,文件編號3。規範該社團的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唐廷樞(唐景星)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唐廷樞(唐景星)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Tong Teng Su (Tong King Sing)”,英文名稱為“Research Association of Tong Teng Su (Tong King Sing)”。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澳門及世界各地學術界及實業界人士,研究和傳播唐廷樞之生平事跡、對中國近代工業發展的實踐與貢獻、為國家民族富強創新實幹、奮鬥不息的精神,舉辦相關學術會議、專業展覽,出版有關學術書刊、發佈學術成果,講好中國故事、澳門故事,開展愛國愛澳教育系列活動,為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和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做出學術貢獻。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吉慶里19號,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熱心研究和弘揚唐廷樞對中國近代工商業發展之貢獻及其實業強國、實幹興邦之精神的學者、企業家、專業人士及相關機構,由本人/機構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個人/團體會員。

第六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學術研究、培訓以及會展等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繳納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組織架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之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學術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專業人士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八)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九)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許可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監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2)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3)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在一般日常運作中,一般書信往來文件及行政文件,以及所有入稟政府部門及公共行政機構之書信和文件,只需取得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任何一位的簽署即為有效;其餘所有文件必須由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意兩位聯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八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崇明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上市公司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1檔案組內,編號為15,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8 de Junho de 2021,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1, número 1/2021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5.

澳門上市公司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上市公司商會”,英文名稱為“Th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u Listed Companie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推動企業之間的相互協調、資訊溝通和業務合作。

2. 為澳門上市公司及有意上市之企業提供意見交流,信息分享之場地。

3. 推動澳門現代金融的發展,為澳門安定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23樓F1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上市公司主席,高級管理層,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的專業人士,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數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收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Junho de 2021.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勁青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0/2021。

勁青體育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澳門勁青體育會。

葡文:Clube Desportivo Keng Cheng Macau。

第三條——會址: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教業中學。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5至8人及秘書1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召開會員大會;

3. 決定工作方向、任務及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6至9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至2人、財務1人及理事30至40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發展會務。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1人、監事1至7人(總人數須為3人或以上,且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審核理事會之帳目及是否遵守預算案規定施行;

2. 審核理事會工作報告,並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可聘請社會熱心人士擔任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以促進會務發展。

(其他內容不變)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疼痛醫學會

Associação para os Estudos da Dor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2.1 會員包括功能會員、榮譽會員及非功能會員。

2.1.1 功能會員:澳門合法居民,從事麻醉科或疼痛科專業工作的醫生,可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過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功能會員;

2.1.2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及社會有傑出貢獻者,經過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可授予榮譽會員;

2.1.3 非功能會員:任何對疼痛治療專業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可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過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非功能會員。

2.2 會員權利

2.2.1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學術研討會及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2.2 在會員大會上功能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投票權;非功能會員及榮譽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投票權;

2.2.3 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及退會的權利。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燦爛陽光愛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9A號鴻運閣16樓D室。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粵劇文化藝術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中文):澳門道咩卑利士里七號地下。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隼會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二人,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體育項目小組。

12. 理事會每年召開四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濠江中學校友會

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Hou K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曾在母校畢業或就讀者,均有資格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符合第四條要求並承認本會章程者,可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及會長審批通過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

3.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所設之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

2. 執行決議;

3. 團結校友。

第八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會員如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或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校友代表組成,負責修改本會章程。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2. 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須提前十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召開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時方為有效;若會員大會於召開時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5. 會員大會職權是聽取和審理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

第十條——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名,以指導及匡助會務工作之推行。

第十一條——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交際聯絡、對內指導會務工作。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正、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另選出副理事長、秘書、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人。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則負責協助之,如理事長無暇時,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候任理事會及監事會於換屆前由選舉產生,並由選舉委員會按《理事會及監事會選舉規章》負責辦理選舉事宜。

第十四條——理事會下設若干部,每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為開展會務之需要,理事會可透過其決議,增設或刪減其屬下的各部門。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正、副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日常會務工作;定期審查賬目;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另選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倘因事未克出席,須於會議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請假,若在任期內出現六次或以上無故缺席的情況,經理事會會議核實,作自動退職論。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1. 接受政府、校友及各界熱心人士捐贈;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3. 必要時得臨時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均屬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任何本章程未有規範的會務事宜,由理事會經協議處理,但會員大會擁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一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特色金融協會

Associação de Características Financeir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06號婦聯大廈17G。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更改地址。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酒研社

Associação de Estudo do Vinh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

會址

中文地址:澳門燒灰爐口8-C號富都大廈地下B;

葡文地址:Praça de Lobo de Ávila, n.º 8-C, Edf. Fu Tou, r/c B, Macau。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9578(S.O.))

股東會議召集書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七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18樓會議室召開特別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一. 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會成員之解任;

二. 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會成員之任命;

三. 監察委員會成員之任命;

四. 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與議程有關之文件,由本會議召集書公佈之日起,存於本公司住所,供各股東於辦公時間內到閱。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中國航空(澳門)有限公司(由陳洪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