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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主席葉擴林;

(二)委員梁蔭冲,代任人陳隆成;

(三)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四)委員梁頌衍,代任人黎光豪;

(五)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傑勇;

(六)委員陳偉,代任人歐家輝。

二、委任馮文安為葉擴林的代任人。

三、委任蘇健豪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委員,及曾華雅為其代任人,任期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9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續任許輝年和姚鴻明為法官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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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