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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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第4/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陸永根及劉永年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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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第4/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劉潤輝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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