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1/2021。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飛瀧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Fei Lo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隆新巷2號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四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0/2021。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鳳城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Fong Se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湖畔名門17樓L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四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2/2021。
一、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飛鏢研討協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坊一街58-78號宏德工業大廈第一期11樓B座,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飛鏢研討協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群體社團,受本會章程及澳門法律規範,其宗旨是為推廣及發展飛鏢運動、康樂體育、團結喜愛運動的人士互相交流、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服務社群。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任何人士,均可向本會申請,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必須填妥一份本會之申請表,提交有效證件副本連同照片一張交回理事會。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並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訂章程。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兩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經會長授權,由常務副會長代表會長或代履行其職務。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出席時有發言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日以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在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六、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或章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委託者須出示一份由委託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在法庭內外為本會代表人。
二、成員由五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四、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並由會長發出聘書。
五、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成員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一、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
二、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3/2021。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藥品行業協會”(本章程中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GHMPIA”。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長壽大馬路283-297號信託花園1樓A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換會址和設立辦事處。
本會性質為:“非牟利藥學專業團體,及區域藥品行業協會,由藥劑從業人員及企業自願組成,致力於本地區藥品產業發展”。其宗旨為:
1. 凝聚協同粵港澳大灣區所有藥品相關企業及機構,促進同業交流,加強產業合作;成為生產商、供應商和零售商之間,政府、企業主和專業人員之間溝通協調的橋樑和紐帶。
2. 努力幫助港澳地區製藥廠商及藥房藥行,整合優化行業資源,對接供應與需求;增加生產商市場營銷和銷售渠道,減少零售商採購和物流成本,互惠共贏;守望相助,共同渡過疫情和社會事件帶來的行業寒冬。
3. 緊密團結澳門與其他地區廣大藥學從業人員,尤其包括註冊藥劑師;爭取、維護及鞏固其專業形象、行業地位、合理待遇及正當權益;幫助其就業、自我增值,並提供持續進修機會,提升整體知識技能和人才競爭力。
4. 積極聯絡海內外各大藥學團體和專家學者,組織相關講座、研討會、考察活動等;積極參與本澳與各地區產、學、研互動,提升本澳藥學科研及其他藥劑服務水平,為企業提供更多品牌背書機會。
5. 愛國愛特區,遵守特區法律法規,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響應“一帶一路”及“大灣區”政策;尤其關注藥品相關政策完善,代表會員向政府部門提交意見或建議,提倡合理安全用藥。
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為永久性,不受限制。
本會會員的人數無限制。
入會自願,任何從事藥品相關行業的自然人或法人,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個人會員或企業會員。
倘若需要征集入會費或年費,金額由會員大會通過訂定。榮譽會員免繳納會費。
1. 本會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務作出諮詢和建議;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本會設施、資訊及服務的優先權;享有本會提供的會員福利。
2.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堅決貫徹本會宗旨並維護本會聲譽,積極推動本會發展和提高行業地位;出席會員大會、執行本會有關決議;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促進各部門及會員間協作;按時交納倘有的會費或其他費用,以及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3. 會員的個人和企業資料屬保密性文件。未經理事會正式允許,不得用於協會活動以外之用途。
4. 會員有提出異議和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有擔任本會職務者須交接工作及款項。會員如果不參加本會活動連續超過兩年的,視為自動退會。
1. 本會會員當致力於本會的會務發展與行業地位的提升。尊重他人的權利,遵守學術研究規範;誠實公開、專業地處理各種事務,承擔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和任務;言行舉止保持莊重,避免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未經同意及授權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或組織任何活動或公開發表言論。
2. 會員若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違背本會章程或宗旨的行為將受到制裁。經理事會審議及會長簽署確認後,可報請會員大會批准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並限制其會員資格及職務,重者開除其會籍並公告以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紀律程序之細則將由本會內部規章另行規定。凡本會會員均須遵守此職業道德守則,然而純私人的行為不受此守則制約。
本會財政收入和經費來源於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團體的贊助或津貼;管理本會資產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例如展開學術活動所得等其它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理事會得決定籌募之。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贈。
本會經費的所有支出必須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具有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決定及檢討活動方針和各會務工作,及就其他重大問題作出決議;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和意見書;裁決對本會提起之上訴的權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3. 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議記錄,對全體會員發佈決議,並按大會決定將權力授予特定會員。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簽署方為有效。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創會會長或榮譽會長。
4. 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本會各項會務。秘書長職責是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出席會員大會並繕立會議記錄,以及本會內部日常行政事務。
5.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作出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6.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在原定時間經過半小時後,出席會員人數仍未過半,則視為已作出第二次召集。屆時,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7.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8. 會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和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管理法人,就重大事項向會員大會和會長提出建議;策劃、組織、執行、協調及維持本會的日常會務運作、各項活動和賬目管理;總結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和財政執行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可按需要經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各部門部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3. 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經會長及理事會會議通過,可在理事會轄下設立職能部門或委員會,以推動本會之秘書、財務、學術及宣傳等工作。成員由會長和理事會委任。
4. 理事會平常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得以透過視像或通訊方式召開,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5. 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立銀行戶口,該戶口及相關票據應有會長簽署方為有效。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審查本會年度活動報告、財務預算報告及執行之賬目,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可按需要經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3. 監事會平常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得以透過視像和通訊方式召開,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經理事會提案後,由會員大會決議進行修改或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本會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之規定執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4/2021。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百家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Pak Ka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74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四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7/2021。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家德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Ka Tak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福隆新巷2號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四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3。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悠船會”,英文名稱為“Macau Boating Club”(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7-377號京澳大廈19樓D座。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廣和發展澳門遊艇航行技術及安全的事宜,組織及參與政府機關、民間社團或熱心人士舉辦的相關活動及座談會,團結遊艇愛好者以推動休閑遊艇活動。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執行決議、繳交會費及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召集書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會議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議召開時,必須有過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若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會議。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包括制定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受理入會申請等事項。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理事會會議;會議須有至少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理事長可召集特別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須有至少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運作經費包括由會員大會訂定的會員年費,及其他私人、公益法人及政府機關的補充、津貼、捐獻等。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4。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音及調酒培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ormação de Música Electrónica e Bartendi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lectronic Music and Bartending Training Association”。
會址設在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31號華隆工業大廈11樓A室。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通過開展電音及調酒培訓的聯誼活動,促進會員之間溝通和聯繫,加強會員間的交流,增進團結和友誼。
第三條——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第四條——會徽
本會會徽為:
第五條——會員
(一)凡以個人身份參加,並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並繳清所欠會費。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會員需積極參與本會的活動,帶動及提高本澳電音與調酒文化,促進本會的發展和進步。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二)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或有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將按情節嚴重程度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八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規定。
(三)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三)召集必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形式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管理本會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及財務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資助,津貼及捐贈;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5。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傳統文化交流協會(澳門)”,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Culturas Tradicionais na Área da Grande Baía (Macau)”,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Communicate Association (Macau)”,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有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挖掘、宣傳、推廣、弘揚中國傳統文化及相關領域。
(二)將中國傳統文化之發展、演變、製作、傳承等以休閒、日常生活、學習工作等方面加以展示和表演,以達到人們對中國傳統文化瞭解、傳承和保護的興趣。
(三)將傳統文化運用在工作上、生活上及家庭上以傳遞好家風及家文化。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156號建華大廈第13座6樓A,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2。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廣府人(珠璣)婦女會”(以下稱“本會”)。
(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在澳門廣府人(珠璣)聯誼會直接領導下開展會務。
(2)本會的宗旨是:發揚“愛國、愛澳、愛鄉”的傳統,支持和配合澳門特區對婦女的政策,團結婦女鄉親,發揚互助互愛,擴大婦女鄉親交流平台,提昇婦女社會地位,維護婦女鄉親之合法權益,服務廣大婦女。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0樓B-D座(即澳門廣府人(珠璣)聯誼會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換會址和增設會務中心及辦事處。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廣府人婦女後裔,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會員可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活動,履行會員的權責,有權對會務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1)會員享受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的福利。
(2)本會會員需繳納會費,需自覺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並維護本會聲譽。
(3)凡會員若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會務,協商或選舉組織架構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討論理、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特別會議可由諮詢委員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以特定及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依法召開,每年最少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諮詢委員會,就本會的發展提供策略性指導,為會務和活動計劃提出建議和意見。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
(3)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若干人。
(4)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監事會得設專責部門或職位。
(5)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6)本會設創會會長若干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各若干人。榮譽、名譽會長由理事會推薦、聘請澳門各界知名人士擔任。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會長。
(7)理、監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年一次,研究工作,決定重大問題。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8)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原則上可連任兩屆。
本會設立專門帳戶,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會費、各會員及社會人士贊助、捐贈及活動收入等方面所得,亦可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1)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會長。
(2)會員大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的疑問具有解釋權。
(3)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8。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徐州聯誼會”;英文名稱為“Macao Xuzhou Friendship Association”。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鄉梓,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支持和促進各項公益事業,加強澳門與徐州的聯繫,推動與內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和工商業等領域的交流及合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徐州之發展作出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馬行伯多祿局長街43號利豐樓5樓B。於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區。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 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1。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曲藝文化協進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的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寶翠花園利輝閣17樓D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弘揚及推廣澳門地區有關曲藝、歌唱、舞蹈、奏樂、武術、話劇等演藝綜合文化,參與公益及慈善活動,營造和諧社區,服務社群,發揚愛國愛澳的精神。
第四條——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本會理事會批淮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需繳納會費,要自覺遵守會章,執行決議,致力本會會務,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凡會員(包括永久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會員資格)之處分。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具有修改會章,決定本會的性質和審議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理事長一人(或稱總幹事),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主要職權為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提供會務發展意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提出,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過半數會員聯署,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按澳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
第十七條——本會之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接受社會人士或會員之捐款,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30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優雅儀態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Elegantes e Maneir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Elegant & Manners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於推動澳門國際儀態形像專業學習及培訓,以優雅儀態、形體健康、形像美學及綜合素養,融入中國傳統文化“仁、義、禮、智、信”的理念,中西結合,通過專業系統的學習及訓練;從體態、儀態、神態及禮儀等提升內外氣質,從心靈、素養、智慧內外兼修融入並運用於生活、社交、日常活動及商務等不同場合中。加強國際交流,帶領澳門成為國際儀態形像專業學習與交流發展的平台。透過組織澳門與外地國際儀態組織的合作,學術交流及比賽等,向全球傳播中華傳統文化精神,並致力打造澳門市民國際優雅所需要的外在形象及內在修養。把本澳歷史特色融合中華文化,並通過“一帶一路”的方式,把中國傳統優點及文化向國際傳承推廣。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4樓V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房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3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翻譯協會”,中文簡稱為“粵港澳譯協”,英文名稱為“Translation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o”,英文簡稱為“TAGHM”。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語言文化、加強翻譯界的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交流合作和友好往來。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格街39A號南新花園第三座17樓D室。會址可經會員大會議決後作更改。
凡在珠海、香港及澳門從事翻譯工作或從事雙語教學及研究工作者,有豐富翻譯工作經驗和外語水準的人士或外國語言專家,須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3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爭議解決及風險管理(澳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acau) de Resolução de Disputa Internacional e Gestão de Risco”,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and Risk Management (Macao)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
(一)透過與澳門以外其他地區進行交流與合作,推動國際仲裁與調解的發展。
(二)推動澳門國際仲裁及調解專業發展,從而鞏固澳門作爲亞太區重要國際仲裁中心地位。
(三)維護會員正當權益,鼓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加強會員與澳門以外地區的聯繫和學術交流,從而提高會員學術水平。
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D,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國家及地區之仲裁員或調解員,擁有學士或以上學位且對仲裁及調解有認識者,均可透過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 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各項福利。
二、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會章及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
2.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3. 參加會務活動和出席的會議;
4.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甚至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四、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經會長授權,由副會長代履行其職務。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出席時只有發言權。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上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七、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八、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九、會員得委託其他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託者須出示一份由委託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的一票作為決定票。
四、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榮譽或名譽會長、顧問或外地顧問,並由理事長發出聘書。
一、本會監事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包括會員會費及各界之捐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1檔案組內,編號為12,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7 de Junho de 2021,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1, número 1/2021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2.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金駿釣魚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組織群眾性的釣魚活動,促進本澳釣魚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33號香林新邨133-F舖地下。
第四條──凡認同及願意遵守本會規章者,經申請入會並獲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得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所設的福利;
3.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4. 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組織及職責為:
1. 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其組織及職責為: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其組織及職責為:
1. 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2.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本會的經費包括會員之會費及捐獻,社會贊助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資助。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Mak Heng Ip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Junho de 2021.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全面修改章程,其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5/2021。
1. 定名——中文名:澳門特奧力量體育會,簡稱“特奧力量”。
葡文名:Clube Desportivo de Força de MSO。
英文名:MSO Force Sport Club。
會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1136號瑞祥新邨第二期地下C。
2.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體育組織。
3. 宗旨——宣揚全民體育,促進社會共融。組織和推動智障人士參與體育運動及比賽,提升身心健康和競技水平。
4.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凡願意遵守本章程規定者,經創會會員推薦後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同時,凡已於澳門特殊奧運會登記的智障運動員及家長,均可自動成為本會會員。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組織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及權利。
1.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架構內各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2.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並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會員大會會議的相關工作,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正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其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組成。
3. 理事會——理事長一人, 副理事長二人,理事四人(包括司庫、秘書),其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負責本會事務管理和制定及開展年度活動及管理相關的財務計劃。
4. 監事會——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等。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大會可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申請召開。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每季召開一次例會。
3. 會員大會之召集及各項會議之決議,均按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之。
本會一切開支由私人捐贈或公共機關贊助。本會所有財產僅可用於本會舉辦之活動及工作所需。
本章程未盡之處,均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補足。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Lei Chong He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掌圍斜巷24號豪運大廈地下C座。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掌圍斜巷24號豪運大廈地下C座。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四)會址: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太子花城第一座28樓C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五)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1. 功能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機構從事急診及危重醫學之醫護人員,並有大專或以上學歷,且具澳門居民身份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功能會員;
2. 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急重症醫學有興趣的醫療專業人士,具有大專或以上學歷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非功能會員;
3. 榮譽會員:在急重症醫學領域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批核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十一)會員大會:
3. 平常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5.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成員人數至少三人,任期三年;
(十二)理事會: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由功能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可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十三)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之會議至少每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或兩名理事聯名召集。理事會會議的主持只能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出任,如上述人員缺席,理事會成員可自行決定該次會議之主持人;
(十四)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舉產生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以上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年六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一)凡於本澳註冊的推廣長者體育社團或服務長者團體,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有關之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交,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二)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二)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任期為二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主持。
(三)如會長出缺,則由指定副會長接替。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及選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
(六)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為若干名,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5-35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2人、秘書3-6人和理事50-90人,秘書處負責日常會務工作,聘請專職人員擔任財務工作。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刪除;
(四)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五)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交來之工作報告;
(六)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七)審批入會申請;
(八)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九)制定會員之會費;
(十)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三)款之處分權。
(一)理事會會議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理事請求而召開。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理事長、秘書長其中二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文書交收則只須會長、理事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中任何一位簽署。
(二)只有會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4-8名,總人數為單數。
(二)監事會按法律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一、審判委員會為本會負責對理事會在體育方面作出上訴機關。
二、審判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及委員3人。
三、審判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二)對理事會的決議而涉及之訴願作出決定;
(三)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交意見;
(四)撰寫工作報告,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五)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一、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本章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本會紀律規章之規定。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下一屆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本會之會名包括全稱、會章及會徽(見下圖),經已按澳門法律規定註冊,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未經許可或授權之情況下不得使用,否則,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一條:刪除。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388號濠庭都會第13座——昇濠軒22樓E。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根據經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核准並由第7/2016號法律修訂及重新公佈之《私人公證員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b)項之規定,茲公告如下:公證署設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3樓C座之羅祖誼私人公證員在因其要求而職務中止期間,其私人公證員職務由公證署設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3樓C座之杜新源私人公證員替代,替代人有權於替代期間在前者之公證署作出因行為本身性質或基於法律規定而僅得由被替代之公證員作出之行為,尤其關於附註、發出證明書、證明及類似文件之行為。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於澳門
替代公證員 杜新源
致各股東
董事會謹提呈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二零年的年度報告,包括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
本公司於2015年11月20日組織成立;主要所營事業為投資經營電召的士服務業務。有關電召的士業務於2017年4月1日正式營運,初期投入50部特別的士,及後於同年7月陸續投入餘下50部特別的士。在2019年5月2日本司獲得200部特別的士經營權限,並於同年12月1日投入服務100部特別的士,合共200部。
2020年度累計營運收入及其它收益為澳門幣$109,174,934(以下所述金額的幣別均為澳門幣);本年度各項開支及費用主要為新購置經營業務所需車輛及設備、辦公室設備、汽油費、車輛維修、員工薪酬以及經營業務之租賃、保養、維修、保險、行政費用及折舊等,總計為$114,343,203。故此,本年度錄得虧損$5,168,269,並將該金額撥入累積損益。
行政管理機關在近月已致力於進行系列之改革及整頓,爭取2021年公司業績能夠扭虧為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管理機關
黃共流先生——董事長
張志民先生——副董事長
甄佩嬋小姐——董事
陳倩影小姐——董事
張敬文先生——董事
獨任監事
梁金泉先生——核數師
秘書
李詠瑜小姐——秘書
承董事會命
王佩珅
總經理
「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賬目乃按照澳門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之《財務報告準則》編製,並經「京澳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完畢。依本監事意見,該等賬目足以顯示該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真實和公允之財務狀況,以及結算至該日止年度的營業結果。
此外,該公司董事會的年度報告書已經適當披露公司的業務發展情況。
梁金泉核數師
獨任監事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致: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佈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及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階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本核數師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梁雁萍
執業會計師
合夥人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澳門幣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不動產、廠場和設備 |
58,093,146 |
長期投資 |
3,500,000 |
61,593,146 |
|
流動資產 |
|
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 |
6,349,355 |
股東及聯號往來和貸款 |
20,600,000 |
預付款 |
8,518,480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
14,871,490 |
存出按金 |
266,038 |
50,605,363 |
|
資產總值 |
112,198,509 |
權益和負債 |
|
資本和公積 |
|
資本 |
18,150,000 |
資本公積 |
20,600,000 |
累積虧損 |
(10,067,433) |
權益總額 |
28,682,567 |
負債 |
|
非流動資產 |
|
長期負債 |
47,974,566 |
流動負債 |
|
預收收益 |
59,434 |
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 |
15,643,085 |
股東及聯號往來和借款 |
3,370,380 |
長期負債之一年內應償還額 |
16,468,477 |
短期借款及透支 |
---- |
35,541,376 |
|
負債總額 |
83, 515,492 |
權益和負債總額 |
112,198,509 |
首先,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向各位股東與社會各界對本公司的關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謝。
2020年度,中天能源向澳門地區供氣7,406萬立方米。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計向澳供氣9.58億立方米,滿足了本澳天然氣用氣需求。天然氣輸入及傳輸系統持續安全無事故運行。承擔起天然氣輸入和傳輸重任的同時,中天能源全力以赴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全年未停工停產,員工和家屬無一例感染。
近幾年,股東方在運營資金和天然氣成本方面給予巨大支持,中天能源在疫情衝擊下堅守平穩供氣、保障員工福利、穩續安全大局,實屬來之不易。在過去的一年,中天能源仍按政府2008年批准的天然氣門站價格每一立方米2.7357澳門元銷售天然氣。根據核數師報告,中天能源2020年全年天然氣銷售收入為20,261萬澳門元,天然氣銷售成本17,782萬澳門元,年度虧損288萬澳門元,自2006年以來累計虧損26,923萬澳門元。2020年12月31日,中天能源總資產13,870萬澳門元,總負債29,593萬澳門元。批給合同中定價機制的修改是中天能源未來發展的基礎。目前,批給合同修訂工作已經完成,待特區政府審批。
2020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對本澳天然氣市場造成重大影響,在股東方、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指導和協助下,中天能源主動尋求對策,積極響應特區政府號召,嚴格遵守出入境管控等防疫舉措,堅守特區政府“穩經濟,保就業”的目標,制定應急預案,細化防控措施,做到防疫和經營兩手抓,盡力將疫情帶來的效益損失降到最低。疫情期間中天能源未停工停產,全力以赴保障了天然氣輸入及傳輸業務平穩運行,滿足了本澳天然氣用氣需求。
展望2021年度,中天能源仍將以安全、平穩向本澳輸入和傳輸天然氣為己任,擴大天然氣清潔能源在各行業的應用,惠及民生,為澳門的環保事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建設及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感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支持和幫助,董事會成員相信,在公司股東的支持下,在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下,中天能源秉承長期、安全、平穩供氣的經營宗旨,繼續提供優質服務,繼往開來,砥礪奮進,努力推廣清潔能源的有效利用、改善生態環境,以良好的業績和持續有效地發展回報股東、服務社會和造福員工。
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簽署:
左志民
余啟明
陳英烈
致 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何美華
執業會計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澳門元
澳門元
董事總經理 |
財務總監 |
吳志誠 |
黃皓 |
二零二零年度本公司錄得盈利為澳門幣96,923,000。自一九九八年推出足球彩票及二零零零年推出籃球彩票,公司一直致力推動博彩娛樂化,深受客户歡迎,實有賴公司仝人不斷努力,力求進步。
過去一年,疫情持續肆虐全球,影響所及,個別聯賽甚至暫停,惟澳門特區政府推行有效應對措施,使本地區受疫情影響減輕;公司除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並秉承以客為本精神,不斷提升各項服務,滿足客户需求。
展望未來,我們將致力開拓多元化的體育博彩玩法,提升各項資訊科技設施及體育資訊服務,務求與時並進,展開更全面的體育博彩服務。
公司建基澳門,以成為全球最佳之體育博彩公司為發展目標,竭力提升服務質素。並感謝澳門特區政府多年來的支持,使公司穩步發展。
董事總經理
吳志誠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致:「澳門彩票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澳門彩票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賬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梁雁萍
執業會計師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
致各股東
董事會欣然提呈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二零年的年度財務狀況報告。
澳門經濟概況
在二零二零年首三季,澳門的本地生產總值大幅下降了百分之五十九點六,澳門與香港及海外的往來關口因為新冠疫情大流行而關閉所影響,澳門博彩毛收入減少了百分之七十九,與二零一九年度輕微減少百分之三點五比較,出現較大落差。二零二零年入境遊客約為五百九十萬人次,比二零一九年度急劇下降了百分之八十五。二零二零年度通脹率為百分之零點八,而失業率則輕微增加至大概百分之三。
主要業務回顧
在這個會計年度,本公司繼續按照已作中期檢討的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營運本地及國際固網電話服務,此特許合同將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本公司將與政府商討新的條款關於在二零二一年以後提供公共電信服務,以及特許網絡和其他相關資產的狀況。
本公司根據有效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牌照編號1/2013,營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業務,涵蓋了提供頻寬予持牌電訊商,經營本地及國際專線租賃及數據中心等服務。
此外,本公司根據有效期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的牌照編號1/2007及有效期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的牌照編號1/2015,分別經營第三代(WCDMA)及第四代(LTE)地面流動通訊網絡業務。經政府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批准後,本公司已停用了第四代(LTE)流動通訊網絡當中時分雙工(TDD)的技術,從而釋放了相應的2300 - 2320MHz頻譜。
本公司亦根據互聯網服務經營牌照編號13/2003提供互聯網及公共無線熱點網絡(Wi-Fi)服務,有效期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政府已宣佈,澳門電訊的主要運營牌照的範圍,即上述的固定及流動網絡和服務,並包括尚待發出的第五代流動網絡牌照,將被納入統一且技術中立的匯流牌照,預計將在新的《電信法》頒佈後,引入所謂的匯流電信網絡和服務。在撰寫本報告時,《電信法》草案仍在立法過程中。
在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的營業額為澳門幣三十五億零九百萬元,比之前年度之澳門幣四十二億四仟三百萬元減少了百分之十七。營業額之減少主要因為流動通訊及其他設備銷售的縮減,有關營業額比之前年度減少了百分之四十二。若不包括流動通訊及其他設備銷售的營業額,本公司在服務方面收入 (包括了商業方案服務) 僅減少了百分之二。
在二零二零年,本公司投入的資本性開支為澳門幣六億二千五百萬元,比之前年度的澳門幣二億四千萬元,增加了澳門幣三億八千五百萬元。二零二零年度本公司大型項目主要是包括第五代流動通訊網絡的初期建設,互聯網網絡和專線服務網絡的擴建,以及客戶服務管理系統的持續開發。
固網電話
在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本公司接獲新電話服務申請2,921宗(二零一九年:4,963宗)。安裝電話線路總數5,218條(二零一九年:7,458條),當中包括新電話線路2,547條,電話線路外部搬遷2,399條以及其他增值服務線路272條。扣除14,757宗(二零一九年:15,387宗)停止服務申請後,電話線路減少9,539條(二零一九年:7,929條)。固網電話系統總數年終時共有線路115,563條(二零一九年:125,102條)。
二零二零年由澳門打出的國際長途電話共四千零五十萬分鐘,較二零一九年減少了百分之四十。二零二零年打入澳門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三千七百三十萬分鐘,較二零一九年減少了百分之五十六。
流動電話
因應執行澳門網絡安全法的要求,從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七日起對未作實名登記的流動通訊預付卡客戶(多為非活躍)停止服務,因而澳門流動電話市場人口滲透率至二零二零年底下降至百分之二百三十八(二零一九年:百分之四百一十一)。本公司的流動電話客戶數為720,103個(二零一九年:1,145,625個),比去年減少了百分之三十七。在年底,流動寬頻客戶數為339,110個(二零一九年:312,876個),比去年增長了百分之八。
互聯網
在二零二零年底,本公司的互聯網用戶增長至196,225個(二零一九年:193,030個)。年內,大約百分之二十四原有家居銅線網用戶選擇升級為家居光纖寬頻用戶。在二零二零年底,使用家居光纖寬頻的互聯網用戶達164,987個。
董事
本年度內及截至本報告日的董事為:
辛悅江先生——主席
林振輝先生——代表中信國際電訊集團有限公司(直至2020年2月21日並辭任)
蔡大為先生——代表中信國際電訊集團有限公司
潘福禧先生——董事總經理
費怡平先生
李炳智先生
劉惠明女士——代表澳門郵政儲金局
葉明旺先生
溫建南先生
承董事會命
潘福禧
董事總經理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致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審核了 貴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全面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主要會計政策概要及其他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吳慧瑩
執業會計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承董事會命
潘福禧 董事總經理 |
葉明旺 董事 |
澳門元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物業、機器及設備 |
$38,339,829 |
流動資產 |
|
應收賬款 |
$1,827,918 |
預收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
$968,846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26,011,225 |
流動資產總值 |
$28,807,989 |
資產總值 |
$67,147,818 |
權益及負債 |
|
股東權益 |
|
註冊資本 |
$40,000,000 |
重估儲備 |
$50,466,254 |
累積損益 |
($24,404,803) |
$66,061,451 |
|
流動負債 |
|
應付賬款 |
$334,674 |
應付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 |
$678,981 |
所得稅備用金 |
$72,712 |
流動負債總值 |
$1,086,367 |
權益及負債總值 |
$67,147,818 |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於二零二零年收入方面共錄得澳門元貳仟柒拾萬零壹仟壹佰伍拾玖元(MOP 20,701,159)。在支出方面,錄得澳門元貳仟叁佰肆拾伍萬零捌佰陸拾叁元(MOP 23,450,863)。全年總結稅後虧損為澳門元貳佰柒拾肆萬玖仟柒佰零肆元 (MOP 2,749,704)。
而未來的日子裡,董事會將會竭盡所能,監察屠宰場公司的情況,並適時投放資源,持續優化公司的設備,保障屠宰質量,繼續為全澳市民服務。
董事會代表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會已向本監事會提交了公司二零二零年度財務報告、外部核數師鄧添核數師之審核報告及董事局之年度報告以作審核。
本監事會已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本監事會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再者,其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已表明公司之財務報告在所有要項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
基於此,本監事會建議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1. 公司二零二零年度之財務報告;
2. 董事局年度報告;及
3. 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
監事會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