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批示:
黃祉晴——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黃啓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起續期壹年。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廖潤娣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三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李月梅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中排名第一之合格應考人林振培,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子及通訊範疇),以填補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設立之職位。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甘智茵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伶峰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周潔儀及梁倩儀,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40。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胡慧婷,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黎世榮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以婷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發展事務處處長何紫琪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嘉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靄茜及吳惠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二零二一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邱智瑩,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關倩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馬天艾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545,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陳偉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65,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陳志揚在本局擔任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穎姸在本局擔任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壹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盧麗卿,屬確定委任,獲批給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馮晧及劉敏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545,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婉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張景賢──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李玉蘭──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伍漢生──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因辭世終止其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李國華──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吳結六──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劉與仁,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0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麥潔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702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技術輔導員盧志明,供款人編號301574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清潔工人黎滿堂,供款人編號60283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市政署技術工人關沃源,供款人編號60366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懲教管理局警員黎永燊,供款人編號61444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彬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為著有關效力,對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修改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黃偉波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之批示,以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作出廢止。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對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275頁之本局人員轉入名單的文本更正如下:
原文為:
人員組別及姓名 |
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的狀況 |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黃偉波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應改為:
人員組別及姓名 |
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的狀況 |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黃偉波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督察陳嘉駿、楊亮文、鍾笑芬、陳子婷、馮麗珊及洪艷萍,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督察。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600100 |
旅遊基金——部門預算 |
||||
8-08-0 |
31-02-01-01-00 |
出席費 |
$ 83,000.00 |
||
8-08-0 |
31-02-02-03-01 |
啟程津貼 |
$ 20,000.00 |
||
8-08-0 |
31-02-02-03-02 |
日津貼 |
$ 108,000.00 |
||
8-08-0 |
31-02-02-03-99 |
其他——公幹津貼 |
$ 6,000.00 |
||
8-08-0 |
31-02-99-00-00 |
其他——其他報酬、津貼、補助及獎賞 |
$ 39,000.00 |
||
8-08-0 |
32-01-08-00-00 |
宣傳品及獎品 |
$ 2,151,400.00 |
||
8-08-0 |
32-01-09-00-00 |
清潔用品 |
$ 297,300.00 |
||
8-08-0 |
32-02-05-00-00 |
管理費及保安 |
$ 2,713,800.00 |
||
8-08-0 |
32-02-08-01-00 |
不動產 |
$ 21,421,700.00 |
||
8-08-0 |
32-02-09-01-00 |
公幹交通費 |
$ 890,000.00 |
||
8-08-0 |
32-02-09-99-00 |
其他——交通負擔 |
$ 4,586,200.00 |
||
8-08-0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 3,582,000.00 |
||
8-08-0 |
32-02-11-02-00 |
宣傳活動 |
$ 21,489,400.00 |
||
8-08-0 |
32-02-20-01-00 |
人員 |
$ 27,600.00 |
||
8-08-0 |
32-02-99-00-00 |
其他——勞務的取得 |
$ 2,713,800.00 |
||
總額 |
$ 30,064,600.00 |
$ 30,064,600.00 |
|||
核准依據: |
27/05/2021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許耀明——委員:方丹妮,柯超航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作出的第059/2021號批示: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起,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24171,鄭珈俊獲確定委任為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第一職階消防員,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所作之第060/2021號批示:
李紫筠,警員編號145130——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起,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並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作出的第062/2021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409081高志君延長其長期無薪假,為期六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作出的第063/2021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02060周鳳玲之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五年。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d)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由“編制內”狀況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作出的第064/2021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a)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條a)項、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提升治安警察局以下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及音樂職程首席警員職級:
普通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警員 |
234050 |
楊佩祺 |
1 |
警員 |
200081 |
梅偉成 |
2 |
警員 |
110071 |
張宗達 |
3 |
警員 |
107060 |
黃小秋 |
4 |
警員 |
103080 |
施寶寶 |
5 |
警員 |
223050 |
馬艷鳴 |
6 |
警員 |
171060 |
梁笑梅 |
7 |
警員 |
205050 |
梁麗娟 |
8 |
警員 |
278080 |
林綺華 |
9 |
警員 |
142060 |
伍家怡 |
10 |
警員 |
185081 |
卓少聰 |
11 |
警員 |
249050 |
蔣燕雯 |
12 |
警員 |
184060 |
文亦雅 |
13 |
警員 |
150061 |
譚錦雄 |
14 |
警員 |
136061 |
鄧健波 |
15 |
警員 |
150071 |
吳家榮 |
16 |
警員 |
172071 |
杜漢文 |
17 |
警員 |
154061 |
劉家聲 |
18 |
警員 |
198061 |
蘇震揚 |
19 |
警員 |
115071 |
容嘉豪 |
20 |
警員 |
115080 |
趙泳晶 |
21 |
警員 |
138060 |
黃志華 |
22 |
警員 |
133071 |
李榮安 |
23 |
警員 |
222081 |
李藝輝 |
24 |
警員 |
176050 |
吳小慧 |
25 |
警員 |
125070 |
黃曉令 |
26 |
警員 |
194050 |
劉詩玲 |
27 |
警員 |
130071 |
梁偉成 |
28 |
警員 |
144071 |
黃耀輝 |
29 |
警員 |
168060 |
區雯敏 |
30 |
警員 |
140060 |
宋丹萍 |
31 |
警員 |
153060 |
黃翠枝 |
32 |
警員 |
114081 |
林澤焙 |
33 |
警員 |
214081 |
張嘉偉 |
34 |
警員 |
203061 |
黎金華 |
35 |
警員 |
169060 |
盧敏兒 |
36 |
警員 |
133081 |
韋一鳴 |
37 |
警員 |
157071 |
張磊 |
38 |
警員 |
127061 |
余嘉榮 |
39 |
警員 |
163061 |
廖峻宏 |
40 |
警員 |
143011 |
陳文祥 |
41 |
警員 |
156060 |
鄭麗媚 |
42 |
警員 |
208080 |
林麗婷 |
43 |
警員 |
254050 |
郭彩芳 |
44 |
警員 |
248081 |
潘建文 |
45 |
警員 |
178060 |
麥嘉莉 |
46 |
警員 |
164070 |
張鳳芝 |
47 |
警員 |
205080 |
黃潤紅 |
48 |
警員 |
282051 |
蕭培欽 |
49 |
警員 |
302051 |
張小豪 |
50 |
警員 |
194081 |
余佐明 |
51 |
警員 |
116031 |
徐雲生 |
52 |
警員 |
113041 |
劉漢邦 |
53 |
警員 |
320051 |
黃志森 |
54 |
警員 |
112071 |
詹錦昌 |
55 |
警員 |
157041 |
曾嘯鋒 |
56 |
警員 |
161081 |
李國偉 |
57 |
警員 |
136080 |
毛穎芝 |
58 |
一等警員 |
226991 |
梁嘉華 |
59 |
警員 |
323051 |
譚志洪 |
60 |
一等警員 |
182981 |
傅澤正 |
61 |
警員 |
162080 |
黃麗萍 |
62 |
警員 |
142041 |
陳智強 |
63 |
警員 |
226050 |
周雪欣 |
64 |
警員 |
134041 |
高永健 |
65 |
警員 |
102070 |
林英賢 |
66 |
警員 |
128081 |
陳永泰 |
67 |
警員 |
220041 |
梁俊傑 |
68 |
警員 |
251081 |
黃嘉華 |
69 |
警員 |
235050 |
劉秀珊 |
70 |
警員 |
123041 |
何俊業 |
71 |
警員 |
177061 |
林沛強 |
72 |
一等警員 |
245960 |
黃頴愉 |
73 |
一等警員 |
248981 |
馮紹文 |
74 |
警員 |
239041 |
蘇志健 |
75 |
警員 |
153051 |
鍾兆坤 |
76 |
警員 |
231081 |
黃學文 |
77 |
警員 |
141051 |
黃少良 |
78 |
警員 |
140041 |
關小明 |
79 |
警員 |
163071 |
馬樂祺 |
80 |
警員 |
296051 |
孔慶祺 |
81 |
警員 |
126071 |
勞宇凱 |
82 |
警員 |
146081 |
侯嘉富 |
83 |
警員 |
206060 |
李鳳群 |
84 |
警員 |
141071 |
高永龍 |
85 |
警員 |
211061 |
何惠健 |
86 |
一等警員 |
237991 |
伍超武 |
87 |
警員 |
233081 |
梁耀輝 |
88 |
警員 |
345080 |
林嘉莉 |
89 |
警員 |
169071 |
馮國良 |
90 |
警員 |
158051 |
何玉樑 |
91 |
警員 |
342051 |
盧嘉華 |
92 |
警員 |
139070 |
楊國燕 |
93 |
警員 |
163031 |
徐德安 |
94 |
警員 |
157051 |
余永昌 |
95 |
警員 |
229081 |
羅潤榮 |
96 |
警員 |
168041 |
馮志強 |
97 |
警員 |
357081 |
盧劍輝 |
98 |
警員 |
238041 |
陳頌和 |
99 |
警員 |
330051 |
呂永超 |
100 |
警員 |
234081 |
梁惠德 |
101 |
警員 |
155081 |
李裕明 |
102 |
警員 |
144031 |
梁永樂 |
103 |
警員 |
337051 |
周啓智 |
104 |
警員 |
400081 |
胡嘉偉 |
105 |
一等警員 |
327961 |
李瑞森 |
106 |
一等警員 |
245981 |
黃永前 |
107 |
一等警員 |
344951 |
陳偉康 |
108 |
警員 |
119081 |
梁勤 |
109 |
一等警員 |
196991 |
甘敬德 |
110 |
警員 |
166081 |
蔡國偉 |
111 |
警員 |
389081 |
李錦輝 |
112 |
警員 |
274050 |
廖少歡 |
113 |
警員 |
210041 |
羅傑 |
114 |
一等警員 |
126011 |
江子聰 |
115 |
警員 |
344051 |
梁志恆 |
116 |
警員 |
165071 |
林永旗 |
117 |
警員 |
166051 |
劉健聰 |
118 |
警員 |
165051 |
趙偉銘 |
119 |
警員 |
166071 |
李明輝 |
120 |
警員 |
310051 |
劉祖宜 |
121 |
警員 |
307051 |
阮競恆 |
122 |
一等警員 |
177991 |
梁健業 |
123 |
一等警員 |
318961 |
連寶強 |
124 |
一等警員 |
340961 |
韓小旺 |
125 |
一等警員 |
293921 |
伍錦知 |
126 |
一等警員 |
204991 |
譚桂光 |
127 |
音樂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警員 |
230153 |
陳碩銘 |
1 |
警員 |
214173 |
廖永傑 |
2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偉鴻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薛仲明,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督察,在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督察長。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劉德強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漢權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陸榮輝、冼尚禮及余漢生,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林安莉、劉嘉恆、蕭建生及余曉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陳潁詩及許文輝,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陳美琪及許子琪,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陳秀定、林明慧、李國妍、雷美甜及莫嘉敏,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黃俊鴻,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周淑婷,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區翠雲、許佩佩及盧容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鄭鳳儀,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陳淑媚、趙永達、楊偉媚及裴先明,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呂順意,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批示:
楊嘉寶——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余曉冬及陳潁詩,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及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胡俊朗及黃幗瑜,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九日及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馮家豪,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梁祺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關卿好及譚靄茹,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劉嘉恆,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張文意及楊敏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及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批示:
李燕珊——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止。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盧倩怡及冼家昌,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陳淑瑜及劉笑盈,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及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楊偉媚,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馮子傑,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林艷彬及梁卓敏,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何智穎及羅念玲,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鄧仕生,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批示:
袁明晞——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姚宗暉,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馮慧君,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淮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耀華,轉為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65;
何婉慧、林瀾、李耀明、凌倩紅、吳俊文、蕭慧儀、阮蘊潔及黃志坤,轉為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張佩菁、樊惠玲、林柏源、羅愛容、龍雪英、梅美玲、潘泳文及黃蘊華,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Pedro Miguel Nunes Catalão,轉為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690;
歐陽淑婷、陳慧君、黎玉嬋、林淑心、李慕貞、蘇靜雯、蘇倩雄、溫倩卿及溫慧媛,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90;
姚麗儀、葉惠瑜、黎鈴鳳、劉萬霞、李麗斯、李佩賢、梁玉女、柯毅寧、談古婉如及黃烈,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
許淑華及李敏明,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陳國茵及黃月影,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735;
談寶儀,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30;
余吳笑珠,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00;
曾玉蘭及鄭介怡,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3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批示:
鄧偉強,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盧倩怡及冼家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及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勞佩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陳鵬之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同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繼春在本局擔任相同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智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鄭成業——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條b)項及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副局長,為期兩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永春藥業有限公司發給“永春藥房(海南店)"准照,編號為第38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華大街11號海南花園(第一座)R座地下及閣仔,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華大街11號海南花園一座地下R鋪。
按照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李曉彤第T-0304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楊穎霖第T-0463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趙綺婷——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82。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衛生局——局長 羅奕龍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
賀曉勁,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梁浩文,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陳倩盈,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盧家業,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盧慧雯,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孔珮瑩,本學院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院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李美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勤雜人員梁北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與陳卓榮、陳穎琪及許旭懿簽訂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吳永昌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Susana Maria Dias Zamith Silva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石鳳茹——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蘇梅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熊兆茵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卓譚月好,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房屋局編制內人員高頌恩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並晉升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麥錦明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160點。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漢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現行文本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高詠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起獲續期,為期一年,薪俸點260。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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