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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陳寶霞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土地工務運輸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土地工務運輸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土地工務運輸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土地工務運輸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土地工務運輸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壹佰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貳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土地工務運輸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六)針對在(二十二)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八)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九)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一)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廢止第12/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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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林煒浩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建設發展辦公室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七)批准建設發展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建設發展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批准提供與建設發展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建設發展辦公室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五)在建設發展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壹佰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貳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批准將被視為對建設發展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針對在(十六)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一)核准工程圖則及工程之各階段以及批准支付相關款項;
(二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三)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四)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五)許可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由建設發展辦公室執行的項目的開支結算申請;
(二十六)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七)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廢止第8/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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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交通事務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交通事務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交通事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交通事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交通事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交通事務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交通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捌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貳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交通事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六)針對在(二十二)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核准工程圖則及工程之各階段以及批准支付相關款項;
(二十八)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九)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一)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二)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廢止第3/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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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房屋局局長山禮度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房屋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房屋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房屋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房屋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房屋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房屋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貳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五)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六)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七)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就房屋發展合同取得回報之承諾買賣合同及有關之買賣公證契約;
(二十九)簽訂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租賃合同及臨時房屋中心佔用准照。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廢止第10/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譚偉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環境保護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環境保護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環境保護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環境保護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環境保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捌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貳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環境保護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六)針對在(二十二)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核准工程圖則和其各階段並批准相關支付;
(二十八)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九)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一)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二)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十三)按照《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三十條的規定,批准作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供電系統的投資項目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與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伍拾萬元為限;
(三十四)按照《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附件一第四條的規定,批准屬緊急情況的專營公司投資項目,但以澳門元壹佰萬元為限。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廢止第1/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許可晉級開考;
(五)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海事及水務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三)批准海事及水務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五)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六)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七)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事及水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八)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十九)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批准提供與海事及水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海事及水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在海事及水務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海事及水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捌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四)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五)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貳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六)批准將被視為對海事及水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七)針對在(二十三)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八)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九)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一)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二)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廢止第2/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郵電局局長劉惠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第15/2002號行政法規《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第六條的規定,批准由獲適當發牌的電信服務經營者及提供者所提出的碼號資源首階分配的請求;
(二)按照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對互聯網服務牌照的發給及續期作出決定;
(三)核准第41/2011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第二十三條所指的服務的價格。
二、轉授予郵電局局長劉惠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以及認可二月十五日第10/82/M號法令所指的工作人員的退休申請;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郵電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郵電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郵電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郵電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郵電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郵電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三)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四)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五)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六)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十七)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批准進口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內組別D所載之貨物;
(二十八)按照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八條的規定,許可在執行工作時使用屬個人所有的車輛,以及發放燃料及保養開支的金錢補償;
(二十九)核准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十九條所指的服務的價格;
(三十)核准電信服務優惠計劃;
(三十一)核准營運商年度投資計劃;
(三十二)科處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罰款;
(三十三)科處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金錢處罰;
(三十四)科處第15/2002號行政法規《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第十條規定的罰款;
(三十五)科處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罰款。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廢止第1/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八、在不妨礙第六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雅永健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伍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貳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六)針對在(二十二)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八)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九)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一)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廢止第36/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梁永權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伍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貳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六)針對在(二十二)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八)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九)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一)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廢止第24/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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