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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復康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二、委任下列組織或機構的代表為復康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傷殘人士服務協進會:程福源(正選)及何國明(候補);
(二)澳門扶康會:黃濠(正選)及葉閣傑(候補);
(三)澳門聾人協會:黃鑒旋(正選)及黃甫山(候補);
(四)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黃錦芳(正選)及鄭嘉聯(候補);
(五)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Margarida Carqueja Leão Estorninho(正選)及鄭社建(候補);
(六)澳門婦女聯合總會:袁小菱(正選)及周錦建(候補);
(七)澳門利民會:蔡嘉敏(正選)及陳凱盈(候補);
(八)澳門明愛:何健琳(正選)及李春曉(候補);
(九)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梁婉怡(正選)及陳志紅(候補);
(十)鏡湖醫院:劉中良(正選)及陳映武(候補);
(十一)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陳頴妍(正選)及司徒玉芬(候補);
(十二)澳門仁慈堂:梁嘉俊(正選)及戴碧琪(候補);
(十三)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梁巧梅(正選)及施敏(候補);
(十四)協同福利教育總會:姚明禮(正選)及葉培煇(候補);
(十五)澳門醫務社會工作專業協會:尹偉儀(正選)及譚幼萍(候補)。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洪慧媚;
(二)金麗水;
(三)吳雲峰;
(四)施達明;
(五)羅寶珍。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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