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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1/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108/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何鴻燊博士大馬路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J050);

二)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編號:J050A)的使用許可期間與第108/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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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J050A 何鴻燊博士大馬路 何鴻燊博士大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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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