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一站式裝修策劃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3/2021。

澳門一站式裝修策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和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一站式裝修策劃協會”;中文簡稱:“一站式裝修策劃協會”,英文名稱“Macau Onestop Decoration Plann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ODPA”。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9號飛通工業大廈第1座5樓D,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搬至本澳任何地點。

第二條——存續期限

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自成立之日開始存在。

第三條——宗旨

本會致力推廣一站式裝修策劃,並為裝修、設計、創意、一站式裝修策劃等提供交流平台。

第二章

會員大會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遵守本會章程,由一位個人會員推薦,皆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及首年度年費始能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參與會員大會的討論和投票,或提出討論事項;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擔任幹事工作。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及聲譽,促進會務之發展;

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4)接受所委任的職務;

5)準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籍之取消

1)違反本會宗旨或不遵守會章;

2)不遵守決議和規條;

3)破壞本會聲譽行為者;

4)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經書面通知,且七天期內仍不予理會者;

5)取消會籍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通過。不服從裁決者,必須於裁決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書面上訴。對故意破壞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究。倘因欠交會費而被開除者,在其提出要求下,經全數補交後可以恢復會籍。

第八條——其他

本會設立創會會長若干名,並且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

第三章

組成

第九條——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以互選的方式選出得票最多者任會長,其餘依次任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主席團之職責:

a)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b)協調會務的運作;

c)指派理事會內的工作;

d)代表本會負責涉及法律上之一切事務;

e)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4)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以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特別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召開;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理事會召集;

6)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者絕對多數贊同票取決生效;

8)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理事會領導層對外代表本會;

2)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3)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4)理事會各成員職責:

a)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b)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c)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5)理事會成員應該參與理事會工作,會內如有重大事項,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理事會得下設若干部門,設各部部長、副部長,專責各項會務工作,每屆任期三年;

7)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8)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贊同票,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9)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聯同會員大會主席團敦請社會上有資格或名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名譽會長、顧問等之職務;

10)理事會可邀請本會顧問,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2)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3)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收入

1)會員須繳交之會費;

2)會員及其他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助;

3)其他合法收入;

4)未經理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譽向其他人士或機構要求捐助。

第十四條——用途

本會的所有收入用以支付本會運作之一切開支費用。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環保建材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4/2021。

澳門環保建材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建材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環保建材發展協會”;英文名稱“Maca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ilding Material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EPBMDA”。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9號飛通工業大廈第1座5樓D,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搬至本澳任何地點。

第二條

存續期限

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自成立之日開始存在。

第三條

宗旨

本會致力於推廣環保建材,並為環保建材應用於裝修、設計、創意、一站式裝修策劃等提供交流平台。

第二章

會員大會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遵守本會章程,由一位個人會員推薦,皆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及首年度年費始能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參與會員大會的討論和投票,或提出討論事項;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擔任幹事工作。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及聲譽,促進會務之發展;

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4)接受所委任的職務;

5)準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

會籍之取消

1)違反本會宗旨或不遵守會章;

2)不遵守決議和規條;

3)破壞本會聲譽行為者;

4)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經書面通知,且七天期內仍不予理會者;

5)取消會籍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通過。不服從裁決者,必須於裁決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書面上訴。對故意破壞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究。倘因欠交會費而被開除者,在其提出要求下,經全數補交後可以恢復會籍。

第八條

其他

本會設立創會會長若干名,並且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

第三章

組成

第九條

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以互選的方式選出得票最多者任會長,其餘依次任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主席團之職責:

a)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b)協調會務的運作;

c)指派理事會內的工作;

d)代表本會負責涉及法律上之一切事務;

e)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4)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以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特別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召開;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理事會召集;

6)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者絕對多數贊同票取決生效;

8)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理事會領導層對外代表本會;

2)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3)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4)理事會各成員職責:

a)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b)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c)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5)理事會成員應該參與理事會工作,會內如有重大事項,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理事會得下設若干部門,設各部部長、副部長,專責各項會務工作,每屆任期三年;

7)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8)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贊同票,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9)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聯同會員大會主席團敦請社會上有資格或名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名譽會長、顧問等之職務;

10)理事會可邀請本會顧問,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2)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3)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收入

1)會員須繳交之會費;

2)會員及其他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助;

3)其他合法收入;

4)未經理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譽向其他人士或機構要求捐助。

第十四條

用途

本會的所有收入用以支付本會運作之一切開支費用。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建築信息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2/2021。

澳門建築信息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宗旨

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建築信息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ição de Construção de Informações Macau”,英文名稱為“Institution of Building Information Macau”,英文簡稱為“IBI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宗旨為:

(一)推動澳門建築資訊化之應用,於澳門培養相關應用的人才。

(二)提升本澳的建築資訊技術應用能力,提高建築資訊化技術水準、推動建築資訊化對教育發展,增強對國際的影響力。

(三)策劃、舉辦及參與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學術研究活動及課程,與國內外科技學術學會及學術界進行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濟時大馬路13號雙鑽第二座9樓Z。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會長及理事長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程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一人。每屆為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監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家政研究與發展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8/2021。

中國(澳門)家政研究與發展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家政研究與發展學會(下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u) Home Administration Reserch and Development Societ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以“全心全意為家政行業的研究、規劃與發展服務”為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章、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研究行業規劃,促進行業發展,以便提高家政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同時組織國內外交流與合作,促進家政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光輝商業中心16樓F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應持有:有效商業登記或其它相關合法牌照或個人學歷、工作技能證明文件。

二、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交主席簽名作實;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决權;

(三)獲得本行業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行業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議決;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完成本會主辦及或協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况,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循互利有償、誠實信用、客觀公正和嚴格履約的原則,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八)會員交納會費年費時間為每12個月份週期,新會員則需在入會時交納。

三、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主席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及以上;

(二)副主席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及以上;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及以上;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及以上。

四、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五、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及或警戒、如有多次屢勸不改及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提名、主席審核後交會員大會表决通過,予以會籍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至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召集舉行。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過半數以上出席,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五、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决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主席、副主席、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經主席審核之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經主席審核後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决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决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决定終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决議的落實情况;

(三)審核理事會、監事會各項決定,會員大會報告及會員入會、退會各項事宜;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七、本會副主席、秘書長在主席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决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决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主席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採用聘任制,主席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决議,轉呈會員大會主席審核通過,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决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决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减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决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决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决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十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其决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决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决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十三)上述各項決定需呈交會員大會主席作最後審核、批准、具簽,方予執行。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三)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决議進行監督;

(四)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况;

(五)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當主席、副主席、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條

榮譽主席

凡在本會曾任主席或理事長一職,卸任後且並沒參與本會任何職務則可成為本會榮譽主席。凡對本會作出重大貢獻者、經主席提名,經會員大會會議通過、則可成為本會榮譽主席名額不設上限。

第十一條

榮譽顧問

志願協助本協會,並且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由主席提名,經會員大會會議通過,得聘為協會顧問,亦可被邀出席本會任何會議並提供寶貴建議及良策,榮譽顧問名額不設上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長昇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7/2021。

澳門長昇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長昇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eong Se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11-O號嘉華閣13樓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領導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七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至少提前8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飲水健康推廣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Saúde de Água Potável de Macau

為着公佈的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5。

澳門飲水健康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飲水健康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Saúde de Água Potável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向會員及市民推廣和普及有關飲用水安全知識及建立安全健康飲用水資訊交流平台。

第三條——本會的性質為不牟利民間團體,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例規範。

第四條——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連街190號利業大廈14樓X座。經會員大會議決,該會址可以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規定,提交入會申請資料,經理事會審議後,得獲接納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理事會可聘請海內外社會人士或團體加入本會擔任榮譽職務或顧問。

第七條——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和本會的任何活動;

2. 根據本會章程的規定,有權選舉和被選舉成為本會組織機關的成員。

(二)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的規定、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維護本會的聲譽,依法行使權利。

第八條——會員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將由理事會根據受損害程度作出懲處或取消會員資格處理。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權限為:決議和修改本會章程、各機關成員之選舉、解任及資產負債之通過。

(二)會員大會由所有的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召集書上指定召開會議時間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所作出之決議視為有效決議。

(三)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大會的會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四)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務執行機關,其權限為:管理本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理事組成,總數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的決議須由出席的理事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之權限為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的收入

(一)本會的收入:會費和其他活動的收入。

(二)本會可接受社會人士及相關機構資助及捐贈,所有獲得的財產和款項將不可用於與本會宗旨具不同性質的用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決議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國金融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8。

澳門中國金融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金融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中金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團結澳門金融業界人士,促進澳門與內地、香港、台灣及海外金融界的交流,加強與各界的有關機構的合作,為提高澳門在國際上的金融地位及發展作出貢獻。

2. 為會員提供相關訊息交流的平台,組織行業相關活動,促進澳門會員與內地金融業界的互助與友誼,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與澳門及內地的相關專業團體、大學行業研究機構建立聯繫;組織與商界有關的機構與大學、研究機構互動合作;研討金融市場熱門話題;舉辦專業講座、研討會、協助澳門社區及諮詢服務等活動;協助內地金融機構在海外的交流,發展等活動;參與特區政府發起的有關金融業界活動,為特區政府在金融業的發展獻言獻策等。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16Q。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10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修改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戲劇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9。

澳門中華戲劇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戲劇家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團結澳門、內地、香港同台灣地區中華戲劇家、戲劇工作者及愛好者;發揮澳門獨特優勢,構建中華戲劇文化傳播和傳承平台,推動中華戲曲文化走向世界。

2. 舉行戲曲文化節、工作坊、研討會及展覽等不同形式的活動,助力戲劇文化普及,推動戲曲文化人才培養,促進澳門中華戲劇文化事業繁榮發展,豐富澳門多元文化內涵。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16 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10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修改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兒童文學協會

Associação de Literatura Infanti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2。

澳門兒童文學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兒童文學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童文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Literatura Infanti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LIM”;英文名稱為“Macao Children’s Litera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L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在支持澳門兒童文學作家、教育工作者、藝術家等發展兒童文學方面的事業。透過兒童文學的研習、創作、出版、展覽、演出、教材設計、導師培訓等方式,全方位推動澳門兒童文學的發展,並以此回饋社會,給孩子更優質和配合其成長需要的兒童文學作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2號地下D。

第四條

設立期限

從註冊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可邀請會外知名人士為名譽會員、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職務。

(三)成為會員之起步會費為200元,無合理理由,連續三年未有出席本會活動者當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擁有表決權。

(四)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或意見。

(五)支持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六)不履行會員義務者則喪失會員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除此之外,在會長認為有需要時,或由理事會理事長聯同監事長,或由不少於一半會員,以書面署名形式,均得提議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所有決議必須由出席會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決定本會的會務方針。

(二)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四)討論並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計劃。

(五)討論並通過理事會財務報告及預算。

(六)討論並通過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行使法律及本會其他規定所授予之職權。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在會員大會閉幕時主持管理日常會務。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上年度的工作及財務報告,以及下年度的計劃及預算提案。

(四)核准入會申請,確認會員身份。

(五)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理事會工作。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核查本會財務賬目。

第十四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長或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STEAM教育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Educação de STEAM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4。

澳門STEAM教育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STEAM教育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Educação de STEAM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STEAM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SE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推動澳門STEAM知識普及和教育的發展,致力推廣結合科學、技術、工程、藝術,以及數學的STEAM跨學科教學方法以及相關學術交流普及化;

為澳門從事STEAM教育及相關工作者提供互相交流的平臺,從而推動澳門STEAM教與學的發展;

加強人們對於STEAM知識的認識、相關的教育邏輯以及意識,繼而促進社會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獲多利中心15樓T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和有意向投身於或發展STEAM教育的人士,在贊成本會宗旨並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相關活動。

(四)推動、支持和協助本會會務發展。

(五)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六)為著本會的正常運作,由主席、理事長代表本會簽署之文件約束本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動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

(二)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三)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體操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7。

澳門國際體操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體操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在澳門發展體操運動,培養青少年熱愛該項運動,提高青少年的體質,把該項運動普及到學校去,帶動該項運動在澳門更好發展,加強與國際間的聯繫與合作。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19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不按時交納應繳費用的,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若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由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資產使用原則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業務範圍內及業務之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尚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灣區精英協會

Associação Elite de Zona de Grande Baí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6。

大灣區精英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精英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lite de Zona de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Elite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35-49號時代工業大廈2樓E單位。

第二條:本會為支持推動中央政府倡導的國策大灣區建設洪流,凝聚大灣區精英協作,共同團結一致的精神促進大灣區城市各領域商務、文化、教育、藝術等各合作引薦平台為基準,緊密持續合作交流關係,以創造更大及實踐不斷豐富和發展,支持特區“一國兩制”施政方針,促進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為服務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推動大灣區精英融入大灣區建設及各領域層面交流學習之不牟利的法人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是本澳居民或大灣區居民,不分性別、年齡不限,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正面一吋半身免冠相片兩張,身份證副本,由一位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會員分普通會員與永久會員,本會會員可享受和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會員權利:(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二)批評及建議之權;(三)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福利、康樂等事業之權。

會員的義務:(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二)支持參與會務工作;(三)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一)修改會章;(二)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四)審議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十三人或以上(但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或以上,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三)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日常會務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有職級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人或以上(但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或以上,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其職能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定期審查賬目;(三)得列席理事會會議;(四)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如中途出缺,由理事會提交新成員,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理事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按章召集之,並由會長主持是次會員大會,在特殊情況下如有半數會員要求或三分之二理事贊同,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普通會員繳納入會基金及每年繳納會費;永遠會員繳納入會基金及永久會員費用。

第十九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籌集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Ásia Art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2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Estatuto da Associação Ásia Arte de Macau

CAPÍTUL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em português: «Associação Ásia Arte de Macau», com abreviação em português de «Ásia Art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亞洲藝術協會”, com abreviação em chinês “澳門亞洲藝術”, e em inglês: «Asia Art Macau Association», com abreviação em inglês «Asia Art Macau».

Artigo 2.º

Objectivos

A Associação é uma institui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tendo os seguintes objectivos:

a) Propor, promover, coordenar e executar acções, projectos e programas relacionados com o desenvolvimento das artes e da cultura no âmbito de cooperação entre Museus a nível da Ásia e a nível mundial, bem como no sector criativo nas áreas da Arte do Design, Arquitectura, Instituições de Arte, e outros;

b) Concretização de palestras, na perspectiva de «summit» no âmbito museológico e cultural, servindo desta forma os requisitos e necessidades culturais da RAEM;

c) Promover exposições, simpósios, fóruns, cursos, eventos, e actividades recreativas e técnico-científicas, ou colaborar para a realização destes nos assuntos relacionados à área da cultura e artística;

d) Difundir e estimular a reflexão, exibição e o debate em torno da arte de antiguidades asiáticas, arte moderna até a arte contemporânea através da organização e/ou participação em seminários, palestras, congressos e eventos entre e com instituições, tais como galerias de arte, casas de leilão, museus, instituições culturais e sociedade de colecionadores a nível mundial;

e) Contribuir para o interesse do público em geral por meio de atendimentos de programas nas áreas da Artes e Cultura em Museologia;

f) Contribuição activa no desenvolvimento criativo na área artística e museológico do panorama artístico e cultural da RAEM e a nível mundial;

g) Patrocinar e incentivar realizações de natureza cultural e económica voltadas para objectivos e finalidades artísticos e culturais em Macau;

h) Plataforma de apoio e cooperação às associações ou identidades espalhadas pelo mundo, de forma a promover a interculturalidade da Museologia entre os povos e outros países da Ásia e do resto do mundo;

i) Criação de eventos culturais, que podem ou não ser em forma de cooperação com outras associações cujos objectivos sejam congéneres.

Artigo 3.º

Sede

A Associação terá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otunda das Palmeiras, One Oasis, Central Park Tower, Bloco 11, 26.º andar A, Coloane.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4.º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e sua admissão deve ser feita mediante requerimento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Artigo 5.º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2) Todos os associados são obrig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são obrigados a pagar as quotas.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6.º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7.º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a esta compete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leger o Presidente, o Vice-Presidente e o Secret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e eleger, também,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2)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do sucessivo;

(3)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poderá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necess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4)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5) A Associação rege-se pelo presente estatuto e do regulamento interno.

Artigo 8.º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da Assembleia Geral e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2)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Geral,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Direcção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9.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o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Geral,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O Conselho Fisc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O Conselho Fisc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10.º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Todos os actos, contratos e documentos desta Associação, requerem assinaturas conjuntas do Presidente e de um membro da Direcção desta Associação.

CAPÍTULO IV

Fund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11.º

Fundos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provêm das quotas e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Mário Alberto Carion Gaspar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天然產物暨生物經濟協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2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天然產物暨生物經濟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天然產物暨生物經濟協會(澳門)。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hina-Comunidade d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de Produtos Naturais e Bioeconomia (Macau)。

英文名稱:China-Portuguese-Speaking Countries Association of Natural Products and Bioeconomy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致力促進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在天然產物和生物科技等領域的學術交流和合作,並推動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相關經濟聯繫。

(二)積極聯繫本地、粵港澳大灣區及葡語系國家各學術團體,或與相關國際企業合作,參加有關天然產物國際會議,促進相互間技術的合作及交流,提升中國與葡語系國家學術研究的多元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海邊馬路73號海景花園12樓S。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葡語系國家及天然產物應用感到興趣,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一)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有提出異議及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顧問及名譽會長

第十條

顧問、名譽會長

(一)本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及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作出邀請。

(二)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的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一帶一路」及葡語系國家天然藥物創新聯盟(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2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帶一路」及葡語系國家天然藥物創新聯盟(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一帶一路」及葡語系國家天然藥物創新聯盟(澳門)。

葡文名稱:Consórcio de “Cinturão e Rota”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para a Inovação em Medicina Natural (Macau)。

英文名稱:Consortium of ‘Belt and Road’ and Portuguese-Speaking Countries for Natural Medicine Innovation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致力促進中國與「一帶一路」及葡語系國家在醫藥、傳統藥物及天然藥物等領域的學術交流和合作,並推動相關經濟聯繫。

(二)積極聯繫本地與內地(粵港澳大灣區、北京等)、「一帶一路」及葡語系國家各學術團體和國際企業,以加強創新合作、推動科技共同繁榮為目標,舉辦相關國際學術會議,促進相互間的學術合作及交流。同時利用澳門特區優勢,提升中國與「一帶一路」及葡語系國家在學術研究、教育培訓及創新研發等領域的多元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海邊馬路73號海景花園12樓S。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具天然藥物、醫藥及傳統藥物相關學歷資格或相關經驗者,並對「一帶一路」、葡語系國家及地區天然或傳統藥物的教育、科研及應用感興趣,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有提出異議及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顧問及名譽會長

第十條

顧問、名譽會長

(一)本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及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作出邀請。

(二)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的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吉林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吉林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吉林商會,英文名稱: Macau 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加強澳門與中國大陸及世界各地的經貿往來,協助會員拓展澳門與吉林省兩地投資平台為兩地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本會以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於澳門提督馬路4A號利興大廈2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資產負債表。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如果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二分之一以上,則於該次召集所定時間逾半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此時,只要有會員或其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進行決議。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長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或可授權其他理事處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產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各項服務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澳門特別行 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外賣行業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外賣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外賣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Takeaway Industry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非牟利社會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致力於促進外賣行業通用標準和規範的制定,加强對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和管理,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關注外賣商家與即時物流之間聯繫,幫助協調外賣商家、送餐員和平臺間的問題,以及推動外賣行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9樓L。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以及榮譽職位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填寫入會申請表,繳納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一切活動;有權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所有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的義務;如會員違反本會的章程、決議,又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

四、會員得透過向理事會提出之書面申請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五、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兩年為一屆。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總人數須爲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産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指定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六、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一半會員出席;第一次召集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七條——一、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成員提出特別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依章召開會員大會;組織籌募經費;決定設立工作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聘用及解聘其工作人員;聘請社會傑出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第八條——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查核本會之財政收支及查核帳目;對有關年報及賬目提出意見;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之經費來源:會員之入會基金、定期會費;經理事會決定對外籌募之所得;任何實體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公佈後施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靈均會計師事務所

章程

第一條——本事務所為一所以商業形式組成之合夥,其名稱中文為“靈均會計師事務所”、葡文為“Leng Kuan Sociedade de Auditores”及英文為“Leng Ku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其辦事處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號中華廣場14樓N,經合夥人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經營之業務為向自然人或法人提供或建議提供會計、稅務、審計及相關服務。

第三條——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四條——合夥資本為澳門幣壹拾萬元正(MOP$100,000.00),以現金注入並於會計師事務所設立之日已全部清付。

合夥人為陸丹青Lok Tan Cheng,持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編號5105146(4)及由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發出的執業准照編號為P0844,辦事處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號中華廣場14樓N,佔一股價值澳門幣陸萬貳仟元正(MOP62,000.00);

陳曉筠Chan Hio Wan,持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編號5065843(4)及由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發出的執業准照編號為P0229,辦事處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號中華廣場14樓N,佔一股價值澳門幣叁萬捌仟元正(MOP38,000.00)。

第五條——對股權轉讓股東有優先權。

第六條——增加合夥資本或接納新合夥人須得一致決議。

第七條——合夥的行政管理機關及代表屬行政委員會,現即時委任合夥人陸丹青及陳曉筠為行政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不確定。

第八條——合夥之利潤或虧損按合夥人的股權比例分擔。

第九條——倘本協議有所遺漏,將以民法典、商法典及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行之。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東聯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9/2021。

東聯體育會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33號華寶花園第三座17樓O座,若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可遷往任何地方。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1/2021。

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

章程

第壹章

總綱

壹.一 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oluntários de Serviço Social de Macau」,拼音名稱為「Ou Mun I Mou Kong Chok Che Hip Wu」。

壹.二 宗旨:團結本澳的義務工作者、加強社會人士對義務工作的認識及推動本澳義務工作的發展。

壹.三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市場街祐漢街市三樓祐漢社區中心9.4室。

第貳章

組織成員

貳.一 成員:會員及義工。

貳.二 曾任義工者,經理事會批准,可以成為會員。

貳.三 會員和義工權利及義務。

貳.三.一 會員權利

貳.三.一.一 優先得到本會任何訊息,活動/培訓課程優先報名權及費用優惠;

貳.三.一.二 有被推薦代表本會出席對外活動的優先權;

貳.三.一.三 出席所有會員大會;

貳.三.一.四 在會員大會中年滿十八歲及入會超過一年的會員有選舉權;

貳.三.一.五 在會員大會中年滿十八歲及入會超過一年的會員有被選舉權。

貳.三.二 會員義務

貳.三.二.一 必須對本會在推動義務工作之發展給予關心及支持;

貳.三.二.二 積極參與會內之活動;

貳.三.二.三 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中給予積極之意見及投票;

貳.三.二.四 繳交會費;

貳.三.二.五 盡力維謢本會的名譽。

貳.三.三 義工權利

貳.三.三.一 優先得到本會任何訊息,活動/培訓課程優先報名權及費用優惠;

貳.三.三.二 被推薦代表本會出席對外活動;

貳.三.四 義工義務

貳.三.四.一 必須對本會在推動義務工作之發展給予關心及支持;

貳.三.四.二 積極參與會內之活動;

貳.三.四.三 每年更新自己的登記資料一次;

貳.三.四.四 盡力維謢本會的名譽。

貳.四 會籍為期一年,屆滿繳付會費自動續期,否則,暫停會籍;連續入會十年並一直有繳交會費者,可成為永久會員。

貳.五 會費每年二十元(每年繳付一次),永久會員可免交會費。

貳.六 處分

貳.六.一 會員如作出有損本會名譽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後,有權暫停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貳.六.二 義工如作出有損本會名譽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後,有權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會的義工資格。

第叁章

組織結構

叁.一 會員大會:

叁.一.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組織。

叁.一.二 會員大會設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叁.一.三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

叁.一.四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壹次。

叁.一.五 理事會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叁.一.六 經由三分之二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叁.一.七 任何會員大會的召開,均需在八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所有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叁.一.八 會員大會決議:經第一次召集,只有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大會才可決議。若屆時出席會員未達半數,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並無會員人數限制。

叁.一.九 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被授權的會員最多可代表兩位不能出席的會員。

叁.二 理事會:

叁.二.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策劃和執行會務,並推動本會的發展。

叁.二.二 理事會由七名或以上的單數獲選出的會員組成。在會員大會中選出理事會成員,並由其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和財務長一名。當理事會職位有空缺時,得邀請合適的會員出任,但須於下次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追認。

叁.二.二.一 幹事會:

叁.二.二.二 幹事會是隸屬於理事會的執行性組織,其內設有幹事、主任或組長等職位,由理事會因應會務的需要,邀請會員出任,每月最少與理事會舉行一次行政會議,以協助理事會執行會務及推行活動。

叁.二.三 顧問:由理事會按需要邀請有關人士出任名譽顧問及專業顧問。

叁.三 監事會:

叁.三.一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及幹事會之行政運作、會務工作和財政狀況,並列席理事會的會議和行政會議(上述會議最少須有一名監事出席方為有效),由三名獲選的會員組成,並由其互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秘書。

第肆章

選舉和任期

肆.一 選舉

肆.一.一 在會員大會中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如上述會員大會成員未有出席,由當選成員主持會議。

肆.一.二 在會員大會中選出理事會成員。

肆.一.三 在會員大會中選出監事會成員。

肆.二 任期

肆.二.一 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及連任。

肆.二.二 理事會內一切席位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及連任,但理事長一職只可連任一屆。

肆.二.三 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及連任。

肆.二.四 由理事會提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委任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為名譽會長或名譽會員。

第伍章

議決事項計票方法

伍.一 所有會員,每人壹票。不能出席的會員可以書面授權出席的會員代之投票。

伍.二 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時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進行,任何議案均須獲出席會員(包括受權票)的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陸章

財政

陸.一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的會費、活動盈餘、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陸.二 本會所有資產均由理事會管理。

第柒章

會章之修訂

本會章程如有任何修訂,須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社區義工聯合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0/2021。

澳門社區義工聯合總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50號皇宮大廈一樓D。

第十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各屬會按其會員人數比例推派二至五名,聯繫會員按兩個屬會單位推選,個人會員按總人數每百人推選一人但總數不得超過按兩個屬會單位人數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互選分工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奇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3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會成員任期內如有出缺,得由該屬會派員,經本會理監事會批准予以補上。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林氏青年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6/2021。

澳門林氏青年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Jovens de Clã Lam de Macau

修改章程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3樓AC,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世遺粵劇折子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9/2021。

澳門世遺粵劇折子戲協會

章程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21號重發大廈3樓A。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淮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七條第四款——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以通過資產負債表。應理事會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自由式輪滑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章第十二條——會徽。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華商組織聯盟

Organização da União Munidal dos Empresários Chines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19樓。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澳工商聯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1檔案組內,編號為11,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o presente exemplar do ac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cima referi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m 26 de Maio de 2021, sob o número 11 do maço número 1/2021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1.

粵澳工商聯會

章程

粵澳工商聯會,修改本會章程中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以及第十四條第一款,其修改章程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宗旨:

團結愛國愛澳力量,維護粵澳工商權益,搭建內聯外拓平臺,助力國家偉大復興。以及維護、促進工商、金融業界僱主的集體利益,並為業界争取合理權益。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三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於本澳註冊之企業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一至三人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商號會員:凡具本澳或內地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三、個人會員:凡屬上項所指之商號僱主或其合法代表,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團體會員、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本澳會員得推選為會長、理監事成員,來自內地會員得推選為顧問;

第八條

(二)經本會查明身故之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商號、團體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之理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視工作需要下設若干部、委並可作增减。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若干名監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以上為修改章程之內容。)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Maio de 2021.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澳 門 極 易 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據七月五日第三二/九三/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董事

蕭家明

會計主任

熊希為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二零二零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元

損益計算表

澳門元

董事

蕭家明

會計主任

熊希為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業務報告之概要

2020年,澳門極易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極易付」)在董事會的戰略部署下,秉承“客戶至上,開放合作,不斷創新,服務澳門”之企業理念,通過自主研發立足本地服務的UePay澳門錢包,為本澳市民提供了便利的電子化支付服務;同年,極易付配合澳門特區政府及澳門金融管理局,聯合多家本地銀行及支付機構共同籌備“聚易用Simple Pay”項目,透過聚合支付服務不斷提升市民便捷支付體驗的同時,有效簡化商戶的資金處理流程,並結合自身技術研發能力為本澳商戶提供專業化的行業解決方案,助力澳門電子支付發展邁上新台階。

展望2021年,澳門特區政府進一步落實有關構建智慧城市的施政方針,極易付將積極配合特區政府繼續推動電子支付普及化,投放大量資源對金融領域技術進行創新,以更多元化的科技手段為UePay澳門錢包賦能,拓展電子支付工具更寬廣的應用場景,使移動支付廣泛融入本澳市民的日常生活,整合優質資源共建互聯網產業新生態助推本地商戶智慧化經營,同時,還將引入先進的互聯網前沿科研成果為金融科技產品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未來,伴隨著粵港澳三地的深度合作,澳門在一帶一路葡語系國家中亦日益突顯中樞和紐帶作用,極易付冀能抓住發展機遇,廣泛佈局互聯網金融服務領域,精誠攜手業界同仁共促澳門特色金融發展,為澳門電子支付智慧化進程作出貢獻。

承董事會命

蕭家明

董事長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極易付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極易付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 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 公司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 貴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 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政立
執業會計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澳門極易付股份有限公司

獨任監事報告書

根據商法典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本監事履行職務,監察了澳門極易付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之年度的管理,跟進了公司的業務。本監事確認得到行政管理機關的全面合作,並獲得了本監事認為必要的所有資訊和解釋。本監事認為年度帳目正確及完整,並簡易及清楚地闡述公司年度之財務狀況、業務發展及營運結果。本監事沒有察覺期間有任何不當事情或不法行為。

鑑於以上事項,本監事建議,股東常會通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帳目。

獨任監事

天職澳門會計師事務所

代表人:鍾海明

日期:2021年3月31日

持有超過有關機構資本5%之出資的機構名單

主要股東

新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機關據位人

股東大會主席團

蕭家明

主席

麥興業

秘書

董事會

蕭家明

董事長

周小青

董事

陳一平

董事

吳 銳

董事

獨任監事

天職澳門會計師事務所(由鍾海明代表)

公司秘書

麥興業

秘書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二零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經理

Lau Hing Keung

會計主任

Choi Ka Ching

業務報告之概要

2020年,全球經貿環境不穩定、不確定性增大,創興銀行有限公司繼續秉承審慎務實的經營理念,持續提升風控和營運能力,業務穩固強健,使資產質素保持良好。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行營運收入淨額為5,727萬元(澳門元,下同),年比下跌6.8%,全年稅後盈利為3,275萬元,下跌33%;客戶存款總額為5.23億元,上升5.9%;放款予客戶總額達至33.79億元,微跌0.9%;總資產為36.75億元,下跌14.8%。

展望2021年,經營環境將更具挑戰,本行將繼續關注疫情發展及市場狀況,積極防控疫情,強化全面風險管控,為客戶提供專業的金融服務。

經理:劉慶強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創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創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 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 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分行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 貴分行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儲備金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 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吳慧瑩
執業會計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