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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0/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結合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戴建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

(一)與螞蟻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澳門極易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電子消費優惠計劃提供以移動支付工具發放電子消費優惠相關服務的委託協議書》;

(二)與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電子消費優惠計劃提供以電子消費卡發放電子消費優惠相關服務的委託協議書》。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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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