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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修改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經濟財政司代表:黃偉麟;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戴建業;
(三)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余雨生(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四)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何蔣祺,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周偉德代任。
* 請查閱:第74/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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