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何浩瀚──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的批示:
羅艷蘭——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辦公室司長助理,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蔡君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資訊處處長許壹心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戴美寶——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批示如下:
林樹基——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批示如下:
陳逸雯——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少鴻,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6/9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以及根據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余曉晴在本局擔任局長秘書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簡雪琪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嘉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童偉、廖克健、呂偉彤及吳詩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林銳雄、陳婉雯、趙泳嫦、張雅兒、溫家寶、李抒韻、黃敏儀、何曉庭、李靜儀、王琪、黃建花、黃珠、羅玉茹、盧啓鋒、岑詠琪、麥綺莛、劉德健、張杏儀、林麗敏、莫碧西、陳家豪、盧嘉敏、蕭焯源、鄭家昌、李錦城、李嘉儒、何倩凝、楊絲華、吳梅端、吳啓安、鄭子維、黃振邦、周琦、馮惠玲、劉超敏及盧欣彤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高炳偉,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謝彼導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林偉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3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三職階一等關員區萬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7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主任翻譯員佐治美蓮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1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劉德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9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勞工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麗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5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梁其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9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遠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77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李德志,供款人編號606518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護士Otilia da Conceição Gouveia dos Santos Sousa,供款人編號61641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市政署勤雜人員甘寶盈,供款人編號623438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勞工事務局技術輔導員馮歡儀,供款人編號301033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工商業發展基金高級技術員Luisa Augusta da Luz Silva Vieira Guedes,供款人編號60061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伍東明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因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6223頁之衛生局的通告簽署人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局長 羅亦龍”
應改為:“局長 羅奕龍”。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之批示:
鄭健陽——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晉階至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陳志輝,在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四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楊少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稅務管理及訟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六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彤”,葡文名稱為“Tekka”和英文名稱為“Tekka”,在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獲發第0770/2021號牌照,持牌人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和英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外港新填海區“南灣湖計劃”B區鄰近沙格斯大馬路,城市日大馬路及仙德麗街永利酒店地下(娛樂場內)。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三名及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羅傑瑩及邱美欣,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六名的合格投考人區敏華,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馮子維,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徐曉欣、鍾梓滔、許宗翰及梁嘉慧,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冬妮、洪翠雯及劉毅堅,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徐曉欣、鍾梓滔、許宗翰及梁嘉慧,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na Maria das Neves Fernandes,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碧琪及梁淑賢,司法警察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第04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消防局法律輔助處處長李寶佳——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家媛,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林錦秀,保安及看守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張麗瑩及陳偉基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定期委任林孝龍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陳富權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呂玉林獲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故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小俠警務總長為本校總務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吳偉雄,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
龍蘭思、吳秀珊及王珊珊,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盧倩怡及冼家昌,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及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黃桂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陳青鳳,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鄭子珩、趙寶威、何思明及高進飛,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勞佩儀,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劉竹君,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何偉成,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周偉業,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張文心,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盧倩怡及冼家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及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勞佩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批示:
方詠儀,本局確定委任主任翻譯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七條及附件一表七、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耀銘及李家豪,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鄭子珩、趙寶威、何思明及高進飛,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劉竹君,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佩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伍嘉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劉綺霞——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一翔——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李露慈——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李羅卿——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溫瑞興——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崔國頴——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郭懿柔及何家濠——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鄧張頌恩——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敏枝、胡少泉、阮正剛、簡佩茵、黃碩瑩、梁毅鵬及劉素文,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甄惠鴻、譚嘉欣、葉展鵬、何兆幫、鄺成富、劉苑怡、陳鵬之、梁健怡、鄒群英、黃嘉麗、蔡嘉琳、陳淑芬、黃志堅、唐麗明及鄧月英,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吳汝錕及潘俊文,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黃武星,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鄭嘉瑜、梁根娣及蕭婉屏,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梁姍姍,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盧麗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蘇盈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何詩明——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二款a)項及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人事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吳宣彤、阮穎琳——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397、E-3398。
取消邵柏濠第T-0565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區維文先生發給“海川藥房”准照,編號為第37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北京街230-246號金融中心地下M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羅白沙街49號昌明花園第一期福星閣21樓B座。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朝暉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 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建常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六日起轉為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高嘉恆、黎美恩及郭善怡,首名及其餘兩名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及三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鄺春榕、曾慧姸及陳艷盈,首兩名及其餘一名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及三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黃美婷,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邵燕珊,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焦國強,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黃婉盈、李家榮、馮天朗及伍潤達,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蔣慧兒及古鈺鏜,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何玉鶯、趙靜、談詠芯、何綺璇及盧寶欣,首三名及其餘兩名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及三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曾禮然及黃婉琪,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冼嘉彤、郭彥希及譚嘉瑜,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蔡可琪、冼瑞珍、譚瑞紅及麥嘉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姚巧娟,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周慧珍,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吳佩芝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沈學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 十日起生效;
——趙靜,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 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冼蔚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謝清霞及張翠珊,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高嘉恆及黎美恩,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黃美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曾慧姸、鄺春榕及陳艷盈,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蔣慧兒,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歐凱玲,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李家榮、馮天朗、黃婉盈、趙靜及伍潤達,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彭家欣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2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戴博睿,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王仲然、梁偉民及張敏,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續徵用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馮炳權,以相同職級在本院工作,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開始,為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李惠芳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鍾利炳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汪繼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Ana Luísa da Silva Carvalho de Mour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主任文案,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林純碩士擔任海域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黃昆侖學士擔任海洋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郭趣歡碩士擔任研究及法律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吳鎮庭碩士擔任宣傳推廣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一濤學士擔任水務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范國駒、吳家棋、楊建輝、劉潤華、黃觀華、吳焯東、鄒小青、區漢廷、徐偉傑、李幸德及李志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薪俸點30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郭虔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周文雅——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及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批准對本局前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瑞明恢復權利,將撤職處分轉換為強迫退休。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4/94/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曾秀樺為本局氣象處處長,為期一年,而其氣象監察中心主任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2007年1月2日起 |
加入公職,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技術員; |
——2009年7月2日至2018年3月21日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高級技術員; |
——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監察中心代主任; |
——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3月31日及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3月21日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代主任; |
——2018年3月22日至2020年7月31日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主任; |
——2020年8月1日至今 |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監察中心主任。 |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楊鳳枝之請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