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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陳詠達;

(二)邱潤華;

(三)梁仕仁;

(四)羅鵲萍,為財政局代表。

二、續任方偉雄、陳凱詩及雲大衛分別為上款(一)項、(二)項及(四)項所指成員的代任人。

三、委任羅嘉敏為第一款(三)項所指成員的代任人。

四、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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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