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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陳詠達;
(二)邱潤華;
(三)梁仕仁;
(四)羅鵲萍,為財政局代表。
二、續任方偉雄、陳凱詩及雲大衛分別為上款(一)項、(二)項及(四)項所指成員的代任人。
三、委任羅嘉敏為第一款(三)項所指成員的代任人。
四、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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