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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透過第MSC.413(97)號和第MSC.414(97)號決議,及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透過第MSC.443(99)號和第MSC.444(99)號決議,通過了《2008年國際完整穩性規則》(《2008年完穩規則》)修正案,該等修正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決定將第MSC.413(97)號決議和第MSC.443(99)號決議作為單一文件閱讀和理解,從而產生透過第MSC.413(97)號決議和第MSC.443(99)號決議通過的修正案的綜合文本,以及將第MSC.414(97)號決議和第MSC.444(99)號決議作為單一文件閱讀和理解,從而產生透過第MSC.414(97)號決議和第MSC.444(99)號決議通過的修正案的綜合文本;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透過第MSC.413(97)號決議和第MSC.443(99)號決議通過的修正案的綜合文本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透過第MSC.414(97)號決議和第MSC.444(99)號決議通過的修正案的綜合文本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2008年完穩規則》已透過第38/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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