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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一)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警察總局代表黃志康替代羅偉業擔任禁毒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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