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0/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21

刊登日期:

2021.4.21

版數:

5500

  • 委任警察總局一名代表擔任禁毒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6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多名人士及私人機構的領導為禁毒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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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禁毒委員會 - 警察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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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一)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警察總局代表黃志康替代羅偉業擔任禁毒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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