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主席柯慶華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解除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發放委員會成員的每月報酬;

(三)核准委員會成員的年假表;

(四)批准委員會成員享受年假及就該等成員的缺勤作出決定;

(五)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六)批准委員會成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批准委員會成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批准委員會成員出外公幹;

(九)簽署薪俸資料表;

(十)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一)批准為委員會成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二)批准提供與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委員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四)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維修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五)批准因邀請本地或外地的專家、學者、機構或其他人就鑑定工作給予意見和提供協助所產生的費用;

(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萬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授予委員會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三條規定對鑑定費用作出豁免的權限。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委員會主席及委員會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廢止第4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在不影響第四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6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陳漢生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主席。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委員:

(一)孫家雄;

(二)楊志光;

(三)呂開顏;

(四)尉東君;

(五)莫志偉。

三、委任陳子慧為委員會主席陳漢生的代任人。

四、委任張佩萍為委員會委員。

五、委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一)關治平,委員孫家雄的代任人;

(二)雷聲,委員楊志光的代任人;

(三)黃仁民,委員呂開顏的代任人;

(四)陳玲玲,委員尉東君的代任人;

(五)何清瑤,委員張佩萍的代任人;

(六)潘樂祺,委員莫志偉的代任人。

六、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一項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中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七、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八、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九、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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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