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面積62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9014號,位於澳門半島崗陵街,其上曾建有25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用作興建一幢樓高6層,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徐洪。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對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給徐洪,男性,與李錦清以一般共同財產制結婚,居於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6樓E,面積6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崗陵街,其上曾建有25號樓宇的土地的修改批給合同作出規範。
二、該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5冊第300頁第9014號,其利用權以承批人的名義登錄於G31冊第115頁第37512號及田底權以國家的名義登錄於F32K冊第474頁第7811號。
三、根據上述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該土地重新用作興建一幢樓高7層,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四、在重新利用工程期間發現獲發工程准照的計劃中,用以計算樓宇高度所選取的其中一個高程點存有不正確之處而未能滿足76度角線(街影面積),因此需要減少已設計樓宇的一層樓層。
五、基於此,承批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有關修改工程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六、承批人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請求批准按照上述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七、由於修改工程計劃沒有增加建築面積及更改由上述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所指的用途,故無須繳交附加溢價金。
八、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訂了修改批給合同的擬本。承批人透過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該擬本。
九、合同標的土地的面積為62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發出的第6955/2011號地籍圖中定界。
十、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一、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所作的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修改批給的申請。
十二、已將由本批示作為憑證的修改批給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及其配偶。該等人士透過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第一條——合同標的
1. 鑑於減少建築物的1(壹)樓層及建築面積而更改土地的利用,透過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為62(陸拾貳)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崗陵街25號,由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發出的第6955/2011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5冊第300頁第9014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G31冊第115頁第37512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上款所述,上述合同第二條款修改如下:
“第二條款——土地的重新利用及用途
1. 土地重新利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6(陸)層的樓宇,其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 | 建築面積274平方米; |
2)商業: | 建築面積94平方米。 |
2. ......
3. ......”
第二條——重新利用的期間
1. 土地重新利用期延長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第三條——準用
所有在本次修改合同中沒有明確被刪除者,由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款繼續生效。
第四條——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五條——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