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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續期使用經第51/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澳門國際機場海關站(3台)及外港海關站(30台),合共3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後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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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21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郭鳳美,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光實業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的附加合同」。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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